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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2007年版)

作者:商务部 发布于:2011-08-10 16:42:00 来源:商务部

  
  政府采购协议(2007)

2006年12月8日
  
  秘书处制
  
  本文件为1994年政府采购协议的修订本,2006年12月8日星期五下午在政府采购委员会的正式会议上由该委员会主席提交。
  
  _______________
  


  目录表


  
  第一条     概念说明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协议例外
  
  第四条     发展中国家
  
  第五条     普遍原则
  
  第六条     政府采购制度的信息发布
  
  第七条     公告
  
  第八条     参与条件
  
  第九条     供应商资格
  
  第十条     技术规格与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期限
  
  第十二条    谈判
  
  第十三条    限制性招标
  
  第十四条    电子拍卖
  
  第十五条    投标处理及合同授予
  
  第十六条    采购信息的透明度
  
  第十七条    信息的公开
  
  第十八条    供应商质疑的国内审查程序
  
  第十九条    适用范围的修订和变更
  
  第二十条    磋商与争端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最后条款

  
  序言
  
  本协议各缔约方(以下简称缔约方):
  
  认识到政府采购需要建立一个有效多边体制,以期实现国际贸易更大程度的自由化和扩大化,改进国际贸易的指导框架;
  
  认识到有关政府采购的各种措施的制定、采用或实施不应对国内供应商、货物、服务提供保护,或对国外供应商、产品、服务造成歧视;
  
  认识到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全性和可预期性对于公共资源管理、各缔约方的经济运行、以及多边贸易体系功能的高效是不可缺少的;
  
  认识到为适应各缔约方的具体环境,本协议下的程序义务应当充分灵活;
  
  一致认为应考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财政及贸易需求;
  
  认识到政府采购透明度和以公正透明的方式实施采购的重要性,避免利害冲突和腐败行为的重要性,遵守适用的国际文书,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认识到在本协议涵盖的采购中,使用和鼓励使用电子化手段的重要性;
  
  期望鼓励未加入本协议的WTO成员接受和加入本协议;
  
  依照上述目标开展进一步谈判;
  
  协议如下:
  
  第一条   概念说明
  
  就本协议而言:
  
  (a)   商品和服务指市场上销售的或用于销售的货物和服务,通常由非政府的购买者因非政府的意图而购买;
  
  (b)   工程服务合同指按照联合国核心产品分类法第51部分中以任何手段进行市政或建筑物建设的合同;
  
  (c)   国家或地区包括所有单独关税区,即本协议缔约方。只要是本协议缔约方的关税区,并且在协议中被表述为“国家的”,则都应属于该单独关税区,除非另有说明;
  
  (d)   日指公历日;
  
  (e)   电子拍卖指一个重复性过程,它包括供应商应用电子手段为无价却可定量的、涉及估价标准的招标要素所展示的新价格或新价值,或两者兼有,导致投标的轮次性过程。
  
  (f)   以书面形式或书面的指所有可以阅读、复制、以及随后传播的文字、数字表达方式。它也包括电子传输和存储的信息;
  
  (g)   限制性招标指采购机构只与其选择的一家或数家供应商联系的采购方式;
  
  (h)   措施指采购机构在本协议涵盖的采购中的所有法律、法规、程序、行政规章或惯例、行为;
  
  (i)    常用清单指采购机构列出的满足参与条件的供应商清单,该清单采购机构会多次用到;
  
  (j)    预定采购的公告指采购机构邀请有意向的供应商提交参与申请、标书(或两者兼有)的公告;
  
  (k)   补偿指鼓励本地发展或促进缔约方收支平衡的所有条件或措施。如本地优惠、技术许可、投资、资本贸易以及类似的行为和要求;
  
  (l)    公开招标指所有有意向的供应商都可提交标书的采购方式;
  
  (m)  当事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n)   采购机构指包含在各缔约方附录1下附件 1, 2, 或3 中的机构;
  
  (o)   合格供应商指采购机构认为符合参与条件的供应商;
  
  (p)   选择性招标指只有满足参与条件的供应商才被采购机构邀请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
  
  (q)   服务包括工程服务,除非另有说明;
  
  (r)   标准 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的文件,提供普遍和重复使用的规则、指导方针、货物与服务的特性,或非强制性遵守的相关工序和制作方法。它也可包含或涉及适用于货物,服务,工序或制作方法的排它性术语,标志,包装,标记或标签等要求;
  
  (s)   供应商指提供或能够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个人或团体;
  
  (t)    技术规格指以下招标要求:
  
  (i)    列明拟采购货物或服务的特征,包括质量、性能、安全性、体积、或制作工序和供应方法;或
  
  (ii)   标明货物或服务适用的术语、标志、包装、识别标识或标签等要求。
  
  第二条   适用范围协议的适用
  
  1.    本协议适用于协议涵盖的所有采购的措施,无论其是否全部或部分采用电子化手段。
  
  2.    就本协议而言,涵盖的采购指因政府目的的采购,包括:
  
  (a)   货物、服务或它们的结合:
  
  (i)    在各缔约方附录1中列明的:
  
  (ii)   不以商业销售或转售为目的的采购,或者,不用于以商业销售或转售为目的的货物或服务的生产或供应的采购;
  
  (b)   按照合同所有的含义,包括购买、租借或租购合同,无论是否具备购买的选择权;
  
  (c)   按照第七条发布公告时,根据第6-8款进行评估,其价值等于或超过附件1的门槛价的;
  
  (d)   由采购机构进行;以及
  
  (e)   第3款或缔约国附录1范围内的。
  
  3.    除缔约方附录1中的例外,本协议不适用于:
  
  (a)   土地、现有建筑、或其它不动产及其权利的获取或租赁;
  
  (b)   缔约方提供的非契约性协议或任何形式的援助,包括合作协议,授权,贷款,资产注入, 担保,财政奖励;
  
  (c)   财政机构或保存服务,金融机构的清算和管理服务,公债买赎和发行的相关服务的采购和采办,包括贷款、政府债券、票据和其它有价证券;
  
  (d)   公共雇佣合同;
  
  (e)   以下采购:
  
  (i)    为特殊目的而提供的国际援助,包括发展援助;
  
  (ii)   特定的程序或条件下的,有关军队驻扎或签字国对工程的联合履行的国际协议;或
  
  (iii)  国际组织特定程序或条件下的,或在国际授权、贷款、或其它形式的援助支持中,使用的程序或条件与本协议不一致时的采购。
  
  4.    各缔约方应在附录1的附件[1]中详细说明以下信息:
  
  (a)   在附件1中, 列明本协议涵盖的中央政府采购机构;
  
  (b)   在附件2中, 列明本协议涵盖的下级中央政府采购机构;
  
  (c)   在附件3中, 列明所有本协议涵盖的其它采购机构;
  
  (d)   在附件4中,列明协议涵盖的服务;
  
  (e)   在附件5中,列明协议包括的建设服务;以及
  
  (f)   在附件6中, 列明适用于该缔约方附件的总注释。
  
  5.    当本协议涵盖的采购机构要求附录 1以外的当事人依照特殊要求采购时,第五条适用于该情况以做必要修正。
  
  估价
  
  6.    在估算一项采购价值以确定其是否属于协议涵盖的采购时,采购机构应:
  
  (a)   既不可将一项采购分为若干项,也不可选择或用特殊的估价方法整体或部分地将其排除于协议适用范围之外;而且
  
  (b)   包含对完整的采购过程的最大估价,无论授予几家供应商,所有形式的报酬都要计算在内,包括:
  
  (i)    奖金,费用,佣金和利息;以及
  
  (ii)   当采购提供选择性条款时,采购的预算最大值包括选择性购买。
  
  7.    当个别采购要求,授予多个合同或者就合同的各个部分分别进行授予时(这里指“添购”),最大值的估算应当参照以下因素:
  
  (a)   前12个月或者采购机构上一财政年度同类型的货物或者服务的添购的价值,可能的话,要根据未来12个月添购的货物或者服务数量或价格的预期变化进行调整;
  
  (b)   未来12个月或者下一财政年度可能发生的同类型的货物或者服务添购的估价。
  
  8.    在租赁采购或租用货物和服务,或采购总价不明的物品时,估价依据为:
  
  (a)   对于定期合同:
  
  (i)    合同期为12个月或更短时,期间总的最大估值,或
  
  (ii)   合同期超过12个月时,总的最大估值,包括所有的余额估计;
  
  (b)   当合同期不确定时,按估计的每月摊付额乘以48;
  
  (c)   当合同是否是定期合同不明确时,适用 (b) 项。
  
  第三条   协议例外

  1.  本协议各项规定不得解释为防止缔约方为保护其根本安全利益,对武器、弹药或战争物资采购,或对国家安全或国防目的必要的采购,采取必要的行动或资料隐瞒。
  
  2.  本协议各项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但这些措施不应成为对具备相同条件的国家进行武断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者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a)   缔约方为保护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的需要;
  
  (b)   缔约方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需要;
  
  (c)   缔约方为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或
  
  (d)   因保护残疾人、慈善机构或劳改人员的相关产品或服务的需要。
  
  第四条   发展中国家

  1.    在加入本协议谈判,和本协议的实施和执行过程中,缔约方应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以下统称“发展中国家”,除非另有说明)的发展、财政、贸易需求和环境给予特别的考虑,因为各国的这些情况各有不同。所以基于本条和以上要求,各缔约方应对以下对象执行特殊的、有差别的待遇:
  
  (a)   最不发达国家;和
  
  (b)   其它任何发展中国家,若这些特殊的、有差别的待遇一定程度上能满足其发展需要。
  
  2.    当一个发展中国家申请加入本协议时,所有缔约方应立即向其货物、服务和供应商提供最惠国待遇,该待遇应同其在协议附件1下向其他缔约方提供的同等。该规定对缔约方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任何条款谈判都有效,以维护本协议下的机会均等。
  
  3.    基于其发展需要,并得到缔约方同意,发展中国家可以在过渡期内按照时间表,采取或保留一项或多项以下过渡性措施并列于附录1的附件中,但不得对其他缔约方造成歧视:
  
  (a)   价格优惠项目,如果该项目:
  
  (i)投标部分来自适用优惠的发展中国家的货物或服务,或者在互惠协议下,来自适用优惠的、有义务为其提供国民待遇的发展中国家的货物或者服务;
  
  (ii)   是透明的,而且其优惠及适用在计划采购公告中有明确描述;
  
  (b)   贸易补偿, 如果该补偿的施行要求和考虑在计划采购公告中有明确描述;
  
  (c)   特殊机构或部门逐渐增加时;
  
  (d)   一个高于其固定门槛的门槛价。
  
  4.    在本协议加入谈判时,当一个已加入协议的发展中国家完成了义务履行,缔约方可以允许其推迟履行本协议规定的除第五条第1款(b)项外的所有义务。 执行期应当为:
  
  (a)   对于最不发达国家,其加入本协议五年后;以及
  
  (b)   对于其它发展中国家,仅为其履行具体义务的必要时间,但不能超过3年。
  
  5.    得到第4款下的义务履行期限的发展中国家,应当在其附录1附件中列出该期限,表明执行期的具体义务,以及所有已同意的、履行期限内的临时义务。
  
  6.    本协议在发展中国家生效后,应发展中国家要求,委员会可以:
  
  (a)   延长第3款允许的措施过渡期或第4款允许的执行期;或
  
  (b)   考察证明第3款允许的新的过渡性措施的可行性,以及在加入过程不可预料的特殊情况。
  
  7.    因第3款或第6款的过渡措施或第4款提供的执行期,或第6款的任何延伸而受益的发展中国家,应当在过渡期或执行期内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此期限结束时能够符合本协议的要求。发展中国家应当及时将这些措施通知委员会。
  
  8.    缔约方对发展中国家技术合作、与加入相关的能力建设和协议执行的请求应给予充分的考虑。
  
  9.    委员会可为本条款的执行制定程序,该程序可包括第6款规定的投票表决的相关规定。
  
  10.   委员会应每五年对该条款的实施和效力进行审查。
  
  第五条   普遍原则国民待遇和非歧视
  
  1.    对于本协议涵盖的政府采购的所有措施, 各缔约方包括其采购机构,应立即无条件地对其他缔约方和其供应商的货物和服务提供不低于本国,包括本国采购机构的待遇,按照:
  
  (a)   国内的货物、服务和供应商;以及
  
  (b)   其他缔约方的货物、服务和供应商。
  
  2.    对于本协议涵盖的所有措施,缔约方及其采购机构不得:
  
  (a)   依据外国联营或所有权的程度而给与以当地设立的供应商的待遇低于给与另以当地设立的供应商的待遇;也不得
  
  (b)   依据供应货物或服务的生产国而歧视当地设立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电子化手段的采用
  
  3.    当以电子化手段实行协议涵盖的采购,采购机构应当:
  
  (a)   确保采购运用信息技术系统与软件,包括与证明和信息编码相关的,通常易获知的,并以与其它易获知的信息系统和软件兼容的;以及
  
  确保参加要求和投标的整体性,包括估算接受和拒绝的时间,保障这一整体机制。
  
  采购执行
  
  4.    采购机构应以透明公正的方式进行采购:
  
  (a)   与协议相一致,采取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和有限招标方式;
  
  (b)     避免利害冲突;以及防止腐败行为。
  
  原产地规则
  
  5.    各缔约方不应对适用本协议的政府采购在采购从其他缔约方进口的货物或服务时,采取有别于在交易时从同一缔约方进口相同货物或服务适用的一般贸易的原产地规则。
  
  补偿
  
  6.    对于协议涵盖的政府采购,缔约方,包括其采购机构,不得寻求、考虑、利用或强加补偿。
  
  采购未明确的措施
  
  7.    第1 款和第2款不适用于关税及与进口有关的收费,除了规范协议涵盖的政府采购的手段外,其他的税费及进口管制和手续都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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