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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GPA 研究GPA 做好应对准备(七)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9-06 09:4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协定》

    第6条

    技术规格

    1.技术规格规定拟购产品或服务的特征,如质量、性能、安全和体积、符号、术语、包装、标志和标签,或生产工艺和方法以及与采购实体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有关的要求,其制定、采用或实施不得以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为目的,也不得产生此种效果。

    2.采购实体规定的技术规格,在适当时:

    (a)应依据性能而非设计或描述特征;

    (b)如存在国际标准,则应依据国际标准;如无国际标准,则应根据国家技术法规3、公认的国家标准4或建筑规格。

    3.不得要求或提及一特定商标或商号、专利、设计或型号、具体原产地、生产商或供应商,除非无足够准确或易懂的方法描述采购要求,且需在招标文件中包括如"或相当于"等措词。

    4.各实体不得以具有妨碍竞争效果的方式,寻求或接受在制定一具体采购规格时可采用的、与该采购有商业利益的公司提出的建议。

    第7条

    招标程序

    1.每一参加方应保证其实体的招标程序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并与第7条至第16条的规定相一致。

    2.各实体不得以具有妨碍竞争效果的方式,向任何供应商提供有关特定采购的信息。

    3.就本协定而言:

    (a)公开招标程序指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均可据此提交投标书的程序。

    (b)选择性招标程序指与第10条第3款和本协定其他有关规定相一致的程序,有关实体邀请的供应商可据此进行投标。

    (c)有限招标程序指仅根据第15条列明条件的程序,有关实体据此与供应商进行单独接触。

    第8条

    供应商资格

    各实体在审查供应商资格时,不得在其他参加方的供应商之间或在本国供应商与其他参加方的供应商之间造成歧视。资格审查程序应与下列规定相一致:

    (a)参加招标程序的任何条件应充分提前公布,以使感兴趣的供应商开始资格审查程序,并在与采购过程的有效实施相符的限度内,完成资格审查程序;

    (b)参加招标程序的任何条件应限于对保证公司履行所涉合同的能力所必须的条件,对供应商参加招标所要求的任何条件,包括财政担保、技术资格及确定供应商的财政、商业和技术能力所必须的信息,以及对资格的核实,与本国供应商相比,不得不利于其他参加方的供应商,也不得在其他参加方的供应商之间造成歧视。供应商的财政、商业和技术能力应根据该供应商的全球商业活动及其在采购实体所在地的商业活动进行判断,同时适当考虑供应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c)供应商资格审查的过程和所需时间不得用以阻止其他参加方的供应商列入供应商名单,或阻止其成为一特定预定采购所考虑的对象。各实体应承认符合参加一特定预定采购条件的国内供应商或其他参加方的供应商均为合格供应商。要求参加一特定预定采购、但未合格的供应商也应予以考虑,只要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资格审查程序。

    (d)保存合格供应商常设名单的实体应保证供应商可随时提出资格申请;并保证提出请求的所有合格供应商均在合理的较短时间被列入该名单;

    (e)如在根据第9条第1款公布通知后,一尚未合格的供应商请求参加一预定采购,则有关实体应迅速开始资格审查程序;

    (f)对于提出成为合格供应商请求的任何供应商,有关实体应将于此有关的决定通知该供应商。对于有关实体列入常设名单的合格供应商,有关实体应将任何此类名单的废止或供应商名址自名单中去除的情况通知该供应商;

    (g)每一参加方应保证:

    (i)每一实体及组成部分遵循单一的资格审查程序,除非能够适当证明有必要采用不同的程序;

    (ii)努力缩小各实体之间资格审查程序的差异。

    (h)(a)项至(g)项的任何规定不得妨碍因破产或虚假等原因而排除任何供应商,只要此类行动与本协定的国民待遇和非歧视规定相一致。

    注释:

    3 就本协定而言,技术法规指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4 就本协定而言,标准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或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使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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