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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注释充分体现国家利益 实际对外采购量小

作者:政府采购信息报 发布于:2013-10-11 13:2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发达国家GPA谈判进程及策略(十)

    军事机构采购被大量排除

    编者按 瑞士是一个永久中立国,境内设有众多着名的国际机构总部,仅日内瓦一市就有200余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总部就设在瑞士日内瓦瓦莱蒙湖畔。在GPA谈判中,瑞士对其未完全开放市场之GPA签署国(如美国、日本)也有GPA适用的限制。

    瑞士联邦和州的政府采购法适用的部门包括联邦和州的政府部门、政府掌管的以及具有专营权和其他特权的公私机构(指电信、铁路、水和电等服务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瑞士邮政的某些部门、瑞士国家博物馆、联邦高等理工大学及其研究机构。

    在瑞士,政府采购项目达到一定的门槛就要实行联邦和州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公开招标。在GPA出价清单中,政府采购的门槛也分联邦和州两个层面。在联邦层面,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分别超过248,950瑞郎(门槛价皆为2010年最新数据),政府掌管的以及具有专营权和其他特权的公私机构的货物和服务超过766,000瑞郎,建筑工程超过957.5万瑞郎,都要向全社会公开招标,包括GPA签约国供应商。在州一级,政府部门货物和服务采购的门槛价都是383,000瑞郎,政府掌管的以及具有专营权和其他特权的公私机构货物和服务采购的门槛价都是766,000瑞郎,建筑工程门槛价都是957.5万瑞郎。根据2010年l月最新修改发布的《政府采购条例》,建筑工程超957.5万瑞郎、但如果其有几个分项组成,且每个分项任务的采购金额不超过200万瑞郎或是不超过总额的20%,那么该建筑工程就不需公开招标。

    瑞士加入GPA签署的协议已在附件中列明了瑞士开放的政府采购项目范围。在瑞士的出价清单中,中央实体列出的政府部门有:联邦办公厅(包括国会及联邦机构中央图书馆、资料保护联邦办公室国会行政处等);外交部(包括外交部总秘书处、发展合作指导局、国际公法指导局、政治指导局、外交部联邦秘书处);内政部内政部总秘书处(包括联邦档案室、男女平等联邦办公室、联邦多种技术学校、联邦多种技术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科学研究组织、瑞士国立研究机构、瑞士气象研究所、材料研究联邦实验室、军人保险联邦办公室、教育科学联邦办公室、文化办公室、公共卫生联邦办公室、联邦统计办公室、社会保险联邦办公室等部门)。

    联邦司法警察部的联邦司法警察部总秘书处、瑞士法律比较研究所、瑞士知识产权研究所、公共联邦部、司法联邦办公室、警察联邦办公室、领土整治联邦办公室、计量学联邦办公室、个体保险联邦办公室、外国人联邦办公室、难民联邦办公室的采购也在清单之列。

    联邦人口体育保卫部的联邦人口体育保卫部总秘书处、军备规整中央部门、参谋院校指挥部、防御哨所指挥部、行动指令参谋部、总参谋部、总参谋部突击队、总参谋部后勤部队、安全问题维和合作部队、陆军指挥突击队、总参谋部规划组、总参谋部协同指挥组、总参谋部医疗救助队、总参谋部军事行动分队、空军行动分队、总参谋部队人事组、陆军教官组、总参谋部情报组、主要办案员办公室、陆军扩大战果办公室、国民保护联邦办公室、地形学联邦办公室、空军指挥联邦办公室、作战部队联邦办公室、武器勤务支持联邦办公室、武器后勤服务联邦办公室、空军扩大战果联邦办公室、空军及指挥系统武器制度联邦办公室、武器和军需物资系统联邦办公室、武器和建筑材料联邦办公室、体育运动联邦办公室、总指挥中心、空军总指挥中心、陆军总指挥中心也都列入了清单。

    不过,不要看众多的军事机构都列入了清单,就误以为瑞士的开放程度完全放大到了军事采购领域。由于联帮人口体育保卫部中绝大部分属于军事机构,瑞士政府做了这样的说明,其采购见附件中防务和民防用非军事设备清单。而在附件1的注释中,瑞士作了这样的注释,本协议不适用于本附录中实体相关市场,但支持饮用水、能源、交通或电信部门活动。在列出受本协定管辖的防务和民防用非军事清单时,作出了诸多排除,如,在列无机化学材料,贵金属,稀土元素,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无机和有机合成物时,将炸药、催泪瓦斯、有毒产品等都列作了"例外";有机化学材料;在光学,摄影,电影拍摄,测量,校验,精确测量,内科和外科工具与仪器及其相关零件的采购中同样有列出了例外。

    服装、车辆、金属对外采购相对较多

    联邦财政部开放的机构包括联邦财政部总秘书处、联邦税务局、联邦海关(该部分的开放同样是有保留的开放)、联邦财政局、联邦保险基金会、联邦银行委员会、联邦财政监督处、瑞士联邦官方铸币厂、联邦信息办公室、联邦建筑后勤办公室、联邦人事办公室、联邦酒类专卖局;联邦经济部开放的部门包括联邦经济部总秘书处、共商业竞争委员会、联邦农业办公室、职业构成与技术联邦办公室、联邦寄宿办公室、国家经济投入联邦办公室、联邦兽医办公室、国家经济秘书处、物价监督局;联邦环境、交通、能源和通讯部开放的部门包括联邦环境、交通、能源和通讯部总秘书处以及联邦通讯委员会、邮局2、联邦通讯办公室、联邦民航办公室、联邦水域经济办公室、联邦能源办公室、联邦道路办公室、联邦运输办公室等。

    在依照协定条款进行采购的次中央政府实体(在瑞士主要是指州政府)的附件2中,瑞士开放的实体包括州主管部门;州一级公共法机构不带有经济或工业性质;县市级别主管部门机构。具体为阿彭策尔 (外阿彭策尔/内阿彭策尔)、阿尔高、巴塞尔(城市/农村)、弗里堡、格拉里斯、日内瓦、格里松、汝哈、纽沙泰尔、卢塞恩、沙夫豪森、施威思、索吕尔、圣加尔、堤契诺、图尔高、沃州、瓦莱州、瓦尔德(上瓦尔德/下瓦尔德)、乌里州、楚格、苏黎世。当然,这些实体的开放也是受限制的,条件是"各州根据联邦军事部门授权采购防务产品,请见附件中防务和民防用非军事设备清单"。而且附件2中注释中还明确了"本协议不适用于本附录中机构相关市场,但支持饮用水、能源、交通或电信部门活动"。

    从瑞士的开放情况来看,除了水、能源、运输、通讯和军事物资等领域全部或大部分免除开放义务外,瑞士在货物领域开放了几乎所有商品种类,含国防和军队的民用物资;服务领域涉及维修保养、陆空运输、银行保险、信息技术、财务、咨询、规划、调研、广告、出版印刷和楼宇管理等,其中邮件往来、铁路运输、电传、传呼、固话、移动和卫星通讯、证券等金融工具买卖以及中央银行服务除外;建筑工程领域涉及工地准备、建筑、安装、组装、翻修以及建筑设备的租赁等。值得一提的是,在GPA谈判中,瑞士对其未完全开放市场之GPA签署国(如美国、日本)也有GPA适用的限制。

    从具体的采购情况来看,瑞士向国外供应商采购的比例是很少的。比较而言,向国外供应商采购内容中,以服装、金属、车辆的采购相对较多。如2004年该国的政府采购项目总金额为340亿瑞郎,约占政府总支出的25%,货物约40亿瑞郎、服务约15亿瑞郎、建筑服务约10亿瑞郎。向国外供应商采购的项目金额占货物总金额的5%,车辆为1.25亿瑞郎、金属为1450万瑞郎、机械和设备1410万瑞郎、电子设备和技术为1070万瑞郎。在对外采购中,服装、金属和车辆在各自门类中占比最高,分别为18.6%、17.4%、14%。

    对加拿大美国日本等国作出对等限制

    瑞士通过总注释作出了这样的明确:附件2中所列采购机构的合同不得授予加拿大的货物和服务供应商;除生活用品外,附件2中所列采购机构的合同不得授予美国、以色列、日本、韩国、中国香港、新加坡、阿鲁巴岛的货物和服务供应商。

    附件3中所列采购机构不得将水供应合同授予加拿大和美国的货物和服务供应商;不得将电力供应合同授予加拿大、美国和新加坡的货物和服务供应商;不得将机场建设合同授予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货物和服务供应商;不得将港口建设合同授予加拿大的货物和服务供应商;不得将城市交通合同授予加拿大、以色列、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货物和服务供应商;不得将公共交通服务合同授予以色列的货物和服务供应商。这些限制将一直持续到该缔约方已给予瑞士企业同等有效地进入相应市场的机会。另外,瑞士还表示,对不包含在附件1-3中的相关采购机构的服务合同和附件4-5中服务采购目录中的服务供应商,也不得授予合同。

    总注释中还明确,第二十条规定不适用于下列货物和服务供应商:参与附件2第二款所列采购机构合同竞标的以色列,日本和韩国的供应商,直到瑞士认为上述三国的采购已完全涵盖了次中央级机构;与瑞士法律相关规定中缔约方中小企业竞争的日本,韩国和美国供应商,直到瑞士认为上述三国不再采取歧视原则,偏袒本国中小企业和少数民族企业;参与瑞士采购机构合同竞标的以色列,日本和韩国的供应商,价格低于缔约国合同授予门槛价时。

    下列情况下,直到瑞士认为缔约国已对瑞士的货物和服务供应商开放了其市场,瑞士才会给予对方的货物和服务供应商协定中的利益:对于加拿大,关于FSC 36, 70和74的采购,即特殊行业机器设备,一般用途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软件,供应和支持设备(7010 ADPE 配置除外),办公设备,可视记录设备和自动化数据处理设备;对于加拿大, 关于FSG 58的采购(即通讯设备,警戒设备和相干放射设备),对于美国,空中交通管制设备;对于韩国和以色列,附件3(b)款中所列的采购机构的采购,以及对HS Nos 8504,8535,8537和8544的采购(即变压器,插销,开关和绝缘电缆); 对于以色列,HS Nos. 8501,8536 和902830的采购;对于加拿大和美国,尽管由本协定包含的采购机构授予了货物或服务的分包合同,但是其本身并不符合协定。

    制定《联邦政府采购法》以落实GPA承诺

    根据瑞士签署GPA的承诺,瑞士开放联邦和州两级的政府采购,其法规体系也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面。联邦层面的法规主要是《联邦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条例》和《联邦政府采购组织条例》。瑞士制定《联邦政府采购法》的主要目的是落实和实施GPA 。《政府采购条例》是更具体化的落实瑞士政府采购事务的法规,除了包含落实《联邦政府采购法》的内容,还涵盖落实与欧盟和EFTA 多双边协议中政府采购的内容及纯国内的政府采购。《联邦政府采购组织条例》是从《政府采购条例》中分离出来的,规范联邦层面政府采购部门分工的法规。

    州层面的政府采购法规一般包括《州政府采购法》、《州政府采购条例》以及《州际政府采购协议)) ,内容架构类似于联邦法。

    《联邦政府采购法》的宗旨是:确保程序透明、公平竞争和有效使用公共资金。该法规定,政府采购的招投标程序要遵循国民待遇、劳动保障、无性别歧视以及供方信息保密(不包括中标后公布相关信息)等4个原则。《联邦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招标方式有3种,即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和自由采购。

    公开招标的程序为:招标信息进行公开发布,供应商在限期内报价,经过资格审查、价格谈判、评标等程序,最终选出最佳方案。瑞士联邦和州的政府采购以前是通过各自的官方刊物发布信息,从2010 年1 月起统一使用电子平台采购。

    选择性的招标为:信息发布方式同上。招标信息发布后,招标部门根据收到的申请,挑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然后邀请其投标。其后的程序与公开招标一样。复杂的采购项目还要事先对设计师和供应商的设计和总体运营能力进行评估。瑞士《政府采购条例》对程序的各个环节如供应商资格标准、审查程序、供应商目录、评标标准和程序、发标和宣布方式等进行了十分细致的规定,避免产生漏洞,以致影口向公正或造成损失。

    自由采购的程序为:不公开发布措标信息,招标部门直接指定一家企业投标。此类采购要满足一定的前提,如公开程序中无人投标或投标方不够资质、技术方面的特殊原因、为保护知识产权以及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等等。

    瑞士联邦的政府采购主要分集中采购和非集中采购两种方式,集中采购是指由集中采购机关--联邦建筑和后勤局、瑞士军需组和联邦差旅中心三家集中采购的项目,即《联邦政府采购组织条例》附件中提到的大部分货物和服务。非集中采购是指用户单位可就上述条例附件中不含有的服务,主要是咨询和科研工作自行进行采购。在建筑工程方面负责集中采购的是联邦建筑和后勤局(民用不动产)、联邦高等理工大学理事会(该校不动产)和总参计划部以及联邦军需和建筑局(军队不动产和指挥设施)。

    指导联邦政府采购工作的部门称"瑞士联邦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政府采购的策略研究、人才培训、新技术应用、工作规则制定、协调中心采购部门和用户单位等事务,成员主要由中心采购部门、联邦信息中心、联邦环保局、联邦竞争委员会、经济部经济总局、外交部发展援助局以及联邦财务监控局的代表组成。另外瑞士还有政府采购问题专家中心以及其他专家小组为中心采购部门和用户单位在采购时提供法律、策划、专门技术、环保及可持续发展、管理、信息和培训等方面的咨询。

    诸多服务采购被排除

    从瑞士出价清单的排除情况来看,除了军事采购之外,服务采购更多地被排除。在附件3中,瑞士将"在市场内招标机构最后按照本附录描述继续工作或继续实施瑞士境外工作;招标机构在不违反任何特别或限制法案并且其他机构能够在同等条件下自由买卖或承租的条件下,在市场中可转卖或出租物品给第三方"的采购排除了在协议之外。

    另外,"在市场可出售水;通过市场招标机构或其它职权部门,从而确保大众生活用水、电网络的供应。当水、电网络由相关机构开始建设时,需要计算所需消耗量,可参见附件1和附件2。实际建设容量不应超过总需求量30%,可以参考近3年的平均消耗量(包括当年);市场允许产生能量的能源或燃料供给;市场允许招标机构,在其它机构也能在同样的地理区域和条件下提供该服务的前提下,向公众提供公共汽车运输服务"的采购也在附件3中被排除在外。

    附件4中将"在卖方市场上占垄断低位的机构,那么依照附件1、附件2、附件3,它的收益将会以更加严格的方式进行管理;拥有稳定业务的招标机构,将与其它机构共同对附件3下的行为在市场上进行招标。其中招标机构或招标机构的相关销售服务必须有80%以上比较稳定。如果招标机构从事更多业务,它必须估算这些新的业务的总体销售额;如果在市场上想获得或提供对象,必须由现金、土地或已存在房屋或其它拥有的物品提供担保;工作市场;对于买方市场,可以通过广播进行发展、生产或发展副产品"的采购作了排除。

    总注释中规定,本协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合同授予:国际协议和计划由签约国联合实施或开发的项目;国际组织的特殊程序;本协定不适用于推进农业援助计划和人类温饱计划中的农产品;瑞士服务领域内的合同在本协议中限定于有关服务产业的普通协议范围内,瑞士在最初特别合同中最后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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