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八年“入世”路
承诺加入GPA
2001年11月,我国加入WTO,成为GPA观察员,并承诺尽快启动加入谈判(《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337-341段)。同时,表明国有企业用于商业销售或非政府目的购买不属于政府采购,将遵守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条款。
我国政府从大局出发,在《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中,除加入GPA谈判事项外,其他都按GPA成员要求作出了承诺。对于GPA谈判事项,我国政府承诺:在成为WTO成员后,将尽快提出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启动加入GPA谈判。
入世后,我国政府采取了一下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按照GPA精神建立和完善我国政采制度是我国加入GPA的基本前提,入世后加大了政采改革力度,颁布《政府采购法》,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组织体系,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由初创阶段进入全面发展阶段。(二)以观察员身份积极参加WTO相关活动。(三)加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四)认真落实最惠国待遇原则。在采购外国货物和服务时才需体现该原则,做法是主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符合条件的所有外国供应商均可参与竞争。
提交初步出价
2007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关于我国向世贸组织提交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初步出价清单的请示》;12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代表我国政府签署了我国加入GPA申请书。同日,我国将申请书和初步出价清单提交WTO秘书处,标志着我国加入GPA谈判正式启动。
提交第二份出价
2010年7月,我国向WTO提交了修改出价(即第二份出价清单)。其中按照我国向WTO提交的修改思路充分考虑参加方要价,对初步出价做出实质性改进。之后,一些参加方提出了第二轮要价。
提交第三份出价
2011年11月30日,我国提交了加入GPA的第三份出价清单,在这份出价清单里,首次开放了包括北京等5个省市的地方政府。针对在第二份出价清单提出后,欧美所不满意的没有纳入地方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的政府采购方面,此次出价也进行了修改,明确将我国部分地方政府采购纳入出价清单,但国有企业政府采购仍未纳入开放范围。
提交第四份出价
2012年11月29日,我国向WTO提交了加入GPA第四份出价。这份出价对第三份出价做了综合性改进:一是增加了货物附件,与参加方新一轮出价形式保持一致;二是增列了福建、山东、广东等3个省,扩大了地方实体开放范围;三是再次降低了工程项目门槛价,中央实体起始门槛价由8000万SDR(特别提款权)下调到5000万SDR,地方实体起始门槛价由1.5亿SDR下调到1亿SDR,其余阶段除最后一年不变外均作了下调;四是删减和调整了有关例外情形。GPA参加方对我国提交新的出价表示欢迎,但要求我国进一步修改出价,尤其是增加地方政府,扩大工程项目,并列入具有公共职能的国有企业。
提交第五份出价
2013年12月,我国向WTO正式提交加入GPA第五份出价清单,包含7个附件。
对比第四份出价清单,附件一中央政府实体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门槛价没有调整,但由于我国进行机构改革,部分部委合并或撤销,新的出价清单对中央政府实体作了相应调整。
附件二次中央政府实体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门槛价保持不变,但下调了工程项目门槛价,由原先实施后第1年1亿SDR、第2年8000万SDR、第3年5000万SDR、第4年4000万SDR、第5年起降至3000万SDR调整为实施后第1至第2年6000万SDR、第3年5000万SDR、第4年4000万SDR、第5年起降至2000万SDR。
另外,附件二次中央实体名单按照A组和B组划分公布,变化比较大。在A组公布名单中,除原先公布的5省3市外,新增辽宁省和重庆市,B组则列入了河南、河北、湖南、湖北4个省份。
附件三其他实体的门槛价也有较大变动,大幅降低了工程项目门槛价,货物和服务项目门槛价均没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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