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未规定适用条件
在采购程序方面,GPA与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较大的区别。我国政府采购对每一种采购方式,从适用情形、采购程序、环节节点到各环节的要求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有关,主要是为了确保采购行为的规范性,因此,对采购程序规定得非常具体。GPA只对采购过程中可能妨碍非歧视、透明、公正原则的重要环节和重要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比如资格审查、投标、评标,以及供应商的参加条件、技术规格、招标文件等。
公开招标未规定适用条件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达到或者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都要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否则就是规避公开招标,同时明确了公开招标是主要的采购方式。GPA并未规定公开招标的适用条件。从采购程序上来说,我国公开招标从发布招标公告到签订采购合同,有一套非常严密的程序。GPA明确公开招标包括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公告及招标文件的修订、投标、受标、开标、评标、授予合同、发布合同授予公告等程序,不过只对一些主要环节做了原则性规定。比如,"以确保公平、公正和投标文件保密性的程序受标、开标和处理投标文件"。
选择性招标多出三个环节
无论是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还是询价,我国《政府采购法》均明确了适用条件。在采购程序方面,《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对这三种采购方式作出了严密的程序要求。GPA对什么情形下可以使用选择性招标同样未作出规定。在采购程序方面,选择性招标包括发布招标公告(可同时发售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投标、受标、开标、评标、授予合同、发布合同授予公告这几个环节。相比公开招标,多了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和发出投标邀请三个环节。
限制性招标应作书面报告
我国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同样进行了规范,从公示、审批到协商谈判等,均有相应的程序和要求。GPA对于限制性招标明确了八种使用情形,更为丰富。但在采购程序方面,GPA对于限制性招标仅要求制作限制性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和发布合同授予合同,其中,前者主要是为了说明使用情形及采用限制性招标的合理性。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黎娴根据中央GPA培训班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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