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政府采购协定研讨会--政府怎么做
出台《条例》 为衔接GPA规则创造条件
"立法进展是每次对话的重要议题之一。从去年对话到现在短短一年时间内,中国政府采购的法制建设又取得了很大进展,最突出的就是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了全面细化和完善。"在5月21日举行的中欧政府采购协定研讨会上,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向欧盟代表介绍了中国政府采购法制建设的总体情况。
加入GPA包括市场开放范围谈判和法律调整谈判两个方面,随着加入GPA谈判进程的加快,谈判重点要向法律调整谈判转移。目前,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建设如何,与GPA是否衔接?在《政府采购法》尚未修订的现阶段,中国政府为启动法律谈判做了哪些基础性工作?
法制化步伐明显加快
"《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政府采购制度步入法治化轨道,《条例》的出台将中国政府采购法制建设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中国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处长王文虎代表中方做主题发言,他重点介绍了中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调整方面的最新进展。
"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条例》,并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王文虎介绍说,《条例》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的普遍做法,从明确法律适用、完善市场机制、提高采购透明度等八个方面做了创新。下一步,财政部将以《条例》为基础,继续完善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供制度支撑。
近两年,财政部还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办法,包括《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对政府采购从顶层设计到具体实施、从采购方式到操作流程等,都进行了大幅的创新和修改调整,中国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步伐明显加快。
《条例》与GPA尽可能接轨
"这次《条例》修改有一个重大特点,就是尽可能与国际接轨。"王瑛向与会代表介绍说。具体表现为:《条例》对GPA相关规定能在法律中体现的,尽可能作了衔接;对国际上一些通行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尽可能吸纳;对参加方重点关注的《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衔接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透明度是GPA最重量的原则之一,是各国加入GPA时受其他参加方的高度关注。《条例》公布后,各界人士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创新要求表示赞赏,认为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在透明度建设方面力度很大,甚至领先于一些政府采购制度先进的国家。
王瑛表示,《条例》大大提高了采购透明度,在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在采购项目信息公开、采购文件公开、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开、采购合同公开、投诉处理结果公开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扩大政府采购适用范围、使政府采购更加公开、透明、并有效解决现行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与GPA接轨创造了条件。"王瑛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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