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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概述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15-05-18 10:49:1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一)GPA的含义


  GPA(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是《政府采购协定》的简称,是世界贸易组织(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法律框架下的一项专项协议。WTO将市场划分为社会市场和政府采购市场,其中社会市场开放属于一般贸易范畴,受到货物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等一般贸易规则的约束;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受GPA规则约束。GPA是管辖的单项贸易协议,是各参加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以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法律文件。


  作为WTO框架下的一项诸边协定,GPA所强调的高度开放性和WTO相同,加入GPA需要加入国与成员国进行一对一的谈判,达成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对等共识。从形式和加入的复杂程序上说,GPA相当于第二个WTO。


  诸边协定即由WTO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签署,通过相互谈判确定政府采购开放的程度。GPA有"小WTO"之称,加入GPA也被称为"二次入世"。加入GPA意味着不再奉行国货优先政策。


  (二)GPA的产生


  GPA诞生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东京回合谈判期间。之前较长一段时间以来,各国都将政府采购作为保护国内产业和企业的重要措施之一,政府采购市场不对外开放,实行封闭管理。1947年关贸组织制定的《关贸总协定》中,也没有将政府采购纳入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直到1979年,政府采购在"东京回合谈判"中才被纳入贸易投资自由化谈判领域,并制定了《政府采购协定》(通常称为"1979年协定")。该协定1979年4月签署,1981年1月进入实施阶段。


  关贸组织随后对协定做多次修改:1983年11月谈判修订 "1979年协定",1987年2月,修正案获得批准并与次年1月开始实施。1993年乌拉圭会谈期间,又形成了修订协定的意向,1994年4月在马拉喀什签订,1996年1月进入实施阶段,该版本被称为"1994年协定"。


  近年来,随着电子化政府采购等新模式的出现,加之为吸引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加入GPA,1994年协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政府采购改革的发展需要,有必要再次进行修订。1997年2月,修订"1994年协定"的准备工作启动,2012年3月,拟定了新的草案,2014年4月修订后的协定修正案进入实施,该版本被称为"2012年协定",诸边性质不变。


  (三)GPA的目标


  GPA的目标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促进参加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政府采购的主体和采购范围,确保政府采购国际竞争的公平性、非歧视性和透密度,扩大国际贸易。即要求参加方对其他参加方的供应商开放政府采购市场,GPA参加方的企业可以进入其他参加方的政府采购市场,享受和其本国企业同等的"国民待遇"。


  (四)GPA的原则


  GPA的基本原则有三项:非歧视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


  1.非歧视原则("2012年协定"第4条)。各参加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者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者供应商而歧视国外产品或者供应商。GPA参加方在政府采购市场上,要给予其他参加方的供应商和产品以国民待遇,除另有约定外,不得给予本国企业和产品特殊待遇。


  2.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2012年协定"第5条)。各参加方应当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及其实际状况给予特别考虑,并且承认这些方面因不同国家而可能存在巨大差异。也就是说,有关参加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如提供技术援助,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


  3.透明度原则("2012年协定"第6、7、16、17条)。各参加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比如,在采购制度的信息公开方面,第6条要求参加方应当在官方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布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决定、根据法律或法规制定并置于公告和招标文件中供引用的标准合同条款、涉及被涵盖采购的程序等,同时公布采购统计数据、已授予合同的公告。再如,第16条从提供给供应商的信息、授予信息的公布、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报告三个方面对采购信息的透明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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