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GPA第六份出价进入最后阶段
12月2日,《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从财政部相关人士处获悉,我国将于近期提交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第六份出价。"这两天正在为提交出价开展最后的准备工作。"该人士透露。
自2007年12月以来,中国共提交了5份出价,中国加入GPA谈判也即将进入第八个年头。该人士表示,此前提交的出价与第六份出价不在一个层次上。
随着中国加入GPA的脚步不断加快,以及出价经过多次调整,谈判时如何把握互惠对等原则亟需一个衡量标准。比如,中国出价的实体范围与参加方相比如何?中国出价的涵盖规模与参加方相比如何?或是出价占GDP的比重多少为宜?等等问题,必须引起政府采购相关人士的关注和思考。
12月2日-3日,WTO政府采购协定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由财政部与世界银行联合举办。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中心副主任王绍双做开幕致辞,来自WTO秘书处、世界银行、高校及研究机构的有关专家介绍了GPA规则、参加方出价规律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内容。外交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等20个中央部委相关人士,军队和武警部队部分代表,以及各省(区、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参加了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有哪些看点,传达出政府采购改革的哪些新思路、新理念?中国加入GPA谈判相关工作有哪些最新进展?
财政部一位具体负责GPA谈判和组织出价的人士近日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透露,我国将于近期提交第六份出价。
该人士表示,虽然已是第六次提交出价,但中国加入GPA仍在路上,需要继续加强出价研究,同时思考中国政府采购制度顶层设计的问题。
加入GPA包括法律调整谈判
2007年12月提交初步出价,2010年7月提交第二份出价,2011年11月提交第三份出价,2012年11月递交第四份出价,2013年12月提交第五份出价……从第一次修改出价历时近三年,到之后每次提交出价仅相隔一年左右,可以看出,中国加入GPA的进程正在加快。
中国加入GPA不是简单的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更重要的是对本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和政府采购法律的完善。从2007年我国正式启动加入GPA谈判算起,7年后的今天,这一观点开始被大多数人所接受。
根据GPA相关程序,加入GPA包括市场开放范围谈判和法律法规调整谈判两个方面。提交出价清单属于前者。而相应的,国内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将依据GPA进行调整,实现与GPA规则相衔接,后者也因此被视为构建和完善该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重要推手。
"目前,中国政府采购改革和政府采购法律调整有两股推动力。一方面,国内政府采购改革新情况、新变化的出现,需要中国的法律做出相应的调整;另一股力量来自中国加入GPA。加入GPA后,中国法律需要与GPA规则衔接,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应如何调整、政府采购改革应如何发展,是中国加入GPA和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必须考虑的问题。"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中心副主任王绍双表示。他认为,我国加入GPA谈判已经进入关键阶段,面临很多问题,有深层次问题也有功能性问题,伴随着出价的多次调整,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与GPA规则衔接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王绍双表示,目前大部分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习惯于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思考和讨论问题,导致部分实际工作中的困惑难以解决,"我们可以立足国内来思考改革问题,但不应忘记中国加入GPA仍在路上,必须考虑GPA的需要和适用问题。眼光放长远一些,突破惯性思维来看待问题,能走的路会更宽。"
中国亟须明确互惠对等谈判标准
"现在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是加入GPA谈判应如何把握互惠对等的标准。"财政部一位人士坦言,这两天正忙于准备第六份出价,但亲身经历多轮谈判和组织出价之后,他需要一个衡量的标准。
众所周知,GPA强调非歧视性和透明度原则,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加入GPA后要向GPA参加方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然而,如何衡量对等获益?如何测算GPA参加方的政府采购市场?
"'对等'是涵盖范围谈判的指导原则。只有谈判双方认为各自从对方的市场上获得了对等的市场准入机会,加入GPA谈判才能结束。"WTO秘书处参赞、政府采购与竞争政策负责人罗伯特o安德森表示。他介绍说,测算GPA参加方的政府采购市场则可以通过双边索要、查询各国政府采购负责部门网站、查询GPA网站上各成员国的通报数据等方式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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