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份出价
附件:
中国加入GPA第三份出价清单
附件一
依据本协议条款进行采购的中央政府实体
门槛价
货物:实施后第1至2年50万SDR,第3年40万SDR,第4年30万SDR,第5年起降至20万SDR。
服务:实施后第1至2年50万SDR,第3年40万SDR,第4年30万SDR,第5年起降至20万SDR。
工程:实施后第1至2年8000万SDR,第3年5000万SDR,第4年3000万SDR,第5年起降至1500万SDR。
实体清单:
一、国务院组成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5. 中国人民银行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二、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27.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国务院直属机构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9. 国家税务总局
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3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2.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33.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34. 国家体育总局
3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6. 国家统计局
37. 国家林业局
38. 国家知识产权局
39. 国家旅游局
40. 国家宗教事务局
41. 国务院参事室
42.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国务院办事机构
43.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44.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45.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46. 国务院研究室
五、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47. 国家粮食局
48. 国家能源局
49.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50. 国家烟草专卖局
51. 国家外国专家局
52. 国家公务员局
53. 国家海洋局
54. 国家测绘局
55. 中国民用航空局
56. 国家邮政局
57. 国家文物局
5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9.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60. 国家外汇管理局
61.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备注:
1. 总备注适用于本附件。
2. 上述中央政府实体仅限于各实体机关本级及其在京所属行政机构,但不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机构。
3. 上述中央政府实体,适用于联合国《主要产品分类》(CPC)中的货物项目,但取决于中国政府根据GPA第23条第1款所做的决定。相关实体的例外项目在今后修改出价中逐步列明。
附件二
依据本协议条款进行采购的所有次中央实体
门槛价:
货物:实施后第1至2年75万SDR,第3年60万SDR,第4年50万SDR,第5年起降至40万SDR。
服务:实施后第1至2年75万SDR,第3年60万SDR,第4年50万SDR,第5年起降至40万SDR。
工程:实施后第1年1.5亿SDR,第2年1亿SDR,第3年8000万SDR,第4年5000万SDR,第5年3000万SDR。
北京市
一、市政府组成部门
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3、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4、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5、 北京市民政局
6、 北京市财政局
7、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9、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10、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11、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12、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13、 北京市水务局
14、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15、 北京市文化局
16、 北京市卫生局
17、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8、 北京市审计局
19、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二、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21、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市政府直属机构
2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4、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5、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6、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27、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28、 北京市文物局
29、 北京市体育局
30、 北京市统计局
31、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32、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33、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34、 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天津市
一、市政府组成部门
1、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4、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5、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6、 天津市民政局
7、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8、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10、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11、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
12、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13、 天津市水务局
14、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15、 天津市卫生局
16、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7、 天津市审计局
18、 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19、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市政府直属机构
20、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1、 天津市统计局
22、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3、 天津市旅游局
24、 天津市新闻局出版局
25、 天津市体育局
26、 天津市海洋局
27、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8、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9、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30、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31、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32、 天津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33、 天津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34、 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上海市
一、市政府组成部门
1、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5、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6、 上海市民政局
7、 上海市财政局
8、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10、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11、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12、 上海市水务局
13、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14、 上海市卫生局
15、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6、 上海市审计局
17、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市政府直属机构
18、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1、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2、 上海市统计局
23、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24、 上海市体育局
25、 上海市旅游局
26、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7、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8、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9、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30、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1、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32、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33、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34、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35、 上海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江苏省
一、省政府组成部门
1、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 江苏省教育厅
4、 江苏省科技技术厅
5、 江苏省民政厅
6、 江苏省财政厅
7、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8、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9、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0、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11、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12、江苏省水利厅
13、江苏省商务厅
14、江苏省文化厅
15、江苏省卫生厅
16、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7、江苏省审计厅
18、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19、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省政府直属机构
20、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1、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2、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3、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24、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25、江苏省体育局
26、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7、江苏省统计局
28、江苏省旅游局
29、江苏省粮食局
30、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31、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32、江苏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33、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浙江省
一、省政府组成部门
1、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 浙江省教育厅
4、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5、 浙江省民政厅
6、 浙江省财政厅
7、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8、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9、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0、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11、 浙江省水利厅
12、 浙江省农业厅
13、 浙江省林业厅
14、 浙江省商务厅
15、 浙江省文化厅
16、 浙江省卫生厅
17、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8、 浙江省审计厅
19、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20、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省政府直属机构
2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2、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3、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4、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25、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26、 浙江省体育局
27、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8、 浙江省统计局
29、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30、 浙江省旅游局
31、 浙江省粮食局
32、 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33、 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34、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35、 浙江省人民政府研究室
备注:
1. 总备注适用于本附件。
2. 上述次中央政府实体仅限于各实体机关本级,但不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机构。
3. 上述次中央政府实体,适用于联合国《主要产品分类》(CPC)中的货物项目,但取决于中国政府根据GPA第23条第1款所做的决定。相关实体的例外项目在今后修改出价中逐步列明。
4. 本协议不适用的涉及地区性重要经济社会政策项目,将在今后修改出价中逐步列明。
附件三
依据本协议条款进行采购的所有其他实体
门槛价
货物:实施后第1至2年90万SDR,第3年80万SDR,第4年70万SDR,第5年起降至60万SDR。
服务:实施后第1至2年90万SDR,第3年80万SDR,第4年70万SDR,第5年起降至60万SDR。
工程:实施后第1年2亿SDR,第2年1.8亿SDR,第3年1.5亿SDR,第4年1.3亿SDR,第5年起降至1亿SDR。
实体清单:
1. 新华通讯社
2. 中国科学院
3. 中国社会科学院
4. 中国工程院
5.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6. 国家行政学院
7. 中国地震局
8. 中国气象局
9.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2.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13.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1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备注:
1. 总备注适用于本附件。
附件四
服务
根据WTO《服务部门分类及对应CPC编码》(MTN.GNS/W/120号文件),下列服务项目适用GPA:
MTN.GNS/W/120号文件
服务名称
该服务对应的CPC编码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d.建筑设计服务
8671
E.无操作人员的租赁服务
a.船舶租赁
83103
b.航空器租赁
83104
c.其他运输设备租赁
83101、83102、83105
d.其他机械设备租赁
83106、83107、83108、83109
e.其他(不包括录像带的租赁或出租服务)
832(不包括CPC83202)
F.其他商务服务
a.广告服务
871
c.管理咨询服务
865
n.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633、8861、8862、8863、8864、8865、8866
6.环境服务
噪声消除服务
9405
11.运输服务
F.公路运输服务
b.货运服务
7123
备注:
1. 总备注适用于本附件。
2. 有关服务的出价需遵守中国政府在GATS(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谈判中规定的限制和条件。
附件五
工程
根据CPC,下列工程项目适用GPA:
CPC代码及项目名称
511建筑工地的准备
5111工地勘察
5112拆除服务
5113现场清整
5114挖掘和运土服务
5115矿井工地准备服务
5116脚手架
512 建筑施工
5121一至二栋住宅楼
5122多栋住宅楼群
5124商业用建筑物(航站楼除外)
5125公众娱乐建筑物
5126旅馆、餐馆及类似建筑物
514预制构件的组合和装配服务
515 特殊施工
5153搭建屋顶和防水
5154混凝土施工
5155钢架焊接和拼装
5156砖石工
5159其他
516 安装工程服务
5161供暖,通风和空调安装
5162供水管道和排水安装
5163燃气装置的安装
5164电工
5165绝缘(电线、水、热、声)
5166栅栏和围栏安装
5169 其他安装工作
517 建筑物装修服务
5171玻璃和窗户玻璃安装
5172涂饰
5173涂漆
5174地板和墙壁贴砖
5175其他地面铺设、墙面涂料及贴壁纸
5176木制细木工和金属细木工和木工
5177内部装置装饰
5178装饰品装配
5179 其他
518配有操作员的建筑物或土木工程的建造或拆除设备的租赁服务
备注:
1. 总备注适用于本附件。
2. 有关工程的出价需遵守中国政府在GATS谈判中规定的限制和条件。
总备注
一、本协议不适用于下列项目:
1. 用于转售或销售目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2. 土地、现存建筑或其他不动产或其权利的收购或出租。
3. 非合同项目或者以支持为目标的项目,包括合作协议、补助、贷款、股份权益注入、担保和财政支持。
4. 采购财务代理或者储蓄服务,受管制金融机构的清算和管理服务,以及包括贷款、政府债券、票据和其他有价证券在内的有关公债销售、回购和发行服务。
5. 公共雇佣合同。
6. 国际援助项目,包括发展援助。
7. 根据国际协定的特别程序或条件,涉及部队驻扎,或者签署国联合执行的项目。
8. 根据国际组织的特别程序或条件,或者使用国际授予、贷款或其他援助资金且采购适用的程序或条件与本协议不一致的采购项目。
上述例外项目在GPA新文本生效后予以调整。
二、本协议不适用于以下项目:
1. 采购实体为支持农业或人类食用项目进行的采购。
2.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其他有特殊限制的采购。
3. 受GPA约束的采购实体,代非受GPA约束的采购实体进行采购。
4. 附件一至三中实体授予与饮用水、电力、能源、水利、交通运输、通信、邮政领域有关的合同。
5. 为扶持中小企业、促进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发展进行采购的项目。
6. 广播节目的获取、开发、生产或合作生产以及播出时段等合同。
7. 国家为战略储备、救灾目的的采购项目。
8. 附件一至三中的实体或企业从另一实体或企业进行的采购。
三、凡未列入附件四的服务和未列入附件五的工程,采购实体不论是否列入附件一至附件三,均不适用本协议。
四、中国政府对于有可能损害国家重要政策目标的特殊采购,保留不执行国民待遇的权利。
五、根据GPA第16条以及关于促进发展的总体政策,中国将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本国比例、补偿交易或者技术转移提出要求。
六、中国不将本协议利益给予有关参加方的供应商和服务提供者,直至中国已经认为有关参加方向中国的供应商和服务提供者提供进入其各自市场的准入机会。对于附件四所列服务或附件五所列建筑服务,仅在特定参加方对该服务提供对等准入时,才对该参加方开放。
七、中国加入GPA5年后开始履行协议。中国保留对履行相关义务采取过渡性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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