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8日提交)
第1份出价-初步出价
中国加入GPA初步出价
(2007年12月28日提交)
附件一
此附件列出的中央采购实体遵循GPA规定。
门槛价:
5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的货物项目
40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的服务项目
2亿特别提款权以上的工程项目
采购实体清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6. 中国人民银行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28.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30. 国家税务总局
3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3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3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35.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36.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37. 国家体育总局
38. 国家统计局
39. 国家林业局
4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2. 国家知识产权局
43. 国家旅游局
44. 国家宗教事务局
45. 国务院参事室
46.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47.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48.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49.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50. 国务院研究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上述实体采购以下项目适用GPA:
A03 一般设备类
A0301 电气设备
A030101 电视机
A030102 电冰箱
A030103 洗衣机
A030104 吸尘器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
A030106 空气调节设备(包括除湿设备)
A030199 其他电器设备
A0303 家具
A030301 办公家具
A030302 宿舍家具
A030399 其他家具
A04 办公消耗用品
A0401 纸张
A0402 信封
A0403 档案夹
A0404 软盘
A0405 可写光盘
A0406 硒鼓
A0407 墨盒、墨粉
A0408 色带
A0499 其他消耗用品
A05 建筑、装饰材料
A0501 水泥
A0502 木材
A0503 板材
A0504 金属材料
A0505 瓷砖
A0506 清洁用具
A0507 玻璃
A0508 油漆
A0599 其他建筑、装饰材料
备注:
1. 总备注适用于本附件。
2. 上述中央采购实体仅限于各实体的机关本级。
附件三
此附件列出的其他采购实体遵循GPA规定。
门槛价:
9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的货物项目
3亿特别提款权以上的工程项目
采购实体清单:
1. 新华通讯社
2. 中国科学院
3. 中国社会科学院
4. 中国工程院
5.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6. 国家行政学院
7. 中国地震局
8. 中国气象局
9.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2.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13.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1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上述实体采购以下项目适用GPA:
A03 一般设备类
A0301 电气设备
A030101 电视机
A030102 电冰箱
A030103 洗衣机
A030104 吸尘器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
A030106 空气调节设备(包括除湿设备)
A030199 其他电器设备
A0303 家具
A030301 办公家具
A030302 宿舍家具
A030399 其他家具
A04 办公消耗用品
A0401 纸张
A0402 信封
A0403 档案夹
A0404 软盘
A0405 可写光盘
A0406 硒鼓
A0407 墨盒、墨粉
A0408 色带
A0499 其他消耗用品
A05 建筑、装饰材料
A0501 水泥
A0502 木材
A0503 板材
A0504 金属材料
A0505 瓷砖
A0506 清洁用具
A0507 玻璃
A0508 油漆
A0599 其他建筑、装饰材料
备注:
1.总备注适用于本附件。
2.上述其他采购实体仅限于各实体的机关本级。
附件四
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下列服务适用GPA:
C06 租赁
C0604 设备和机械
C09 培训
C0902 国外培训
备注:
总备注于适用本附件。
附件五
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下列工程项目适用GPA:
B01 建筑物
B0101 公用房建设
B0102 住房建设
备注:
总备注适用于本附件。
总备注
一、采购实体为支持农业或人类食用项目进行的采购,不适用本协议。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有特殊限制的采购,不适用本协议。
三、中国政府对于有可能损害国家重要政策目标的特殊采购,保留不执行国民待遇的权利。
四、采购实体为不受GPA约束的政府机构或个人提供货物和服务,不适用本协议。
五、凡未列入附件四的服务,包括采购财务代理或者储蓄服务,受管制金融机构的清算和管理服务,以及包括贷款、政府债券、票据和其他有价证券在内的有关公债销售、回购和发行服务;公共雇佣合同;广播节目的获取、开发、生产或合作生产以及播出时段等合同,采购实体不论是否列入附件一至附件三,均不适用本协议。
六、凡未列入附件五的工程,采购实体不论是否列入附件一至附件三,均不适用本协议。
七、在任何情况下,公路、铁路、民航、港口、城市交通、电力、水利、能源、邮政、电信等公用事业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相关货物、服务的采购,均不适用本协议。
八、本协议不适用下列项目:
1.用于转售或销售目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2.非合同项目或者以支持为目标的项目,包括合作协议、补助、贷款、股份权益注入、担保和财政支持。
3.为扶持中小企业、促进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发展进行采购的项目。
4.国家为战略储备、救灾目的的采购项目。
5.国际援助项目,包括发展援助。
6.根据国际协定的特别程序或条件,涉及部队驻扎,或者签署国联合执行的项目。
7.根据国际组织的特别程序或条件,或者使用国际授予、贷款或其他援助资金且采购适用的程序或条件与本协议不一致的采购项目。
九、根据GPA第16条以及关于促进发展的总体政策,中国将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本国比例、补偿交易或者技术转移提出要求。
十、中国与各GPA成员双边适用附件1至附件5的条件和范围,将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谈判确定。
十一、中国加入GPA十五年后开始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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