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GPA 研究GPA 做好应对准备(四)
作者:政府采购信息报 发布于:2013-08-16 10:57:1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该协定包含一些详细的程序性义务,采购实体必须履行,以确保协定基本原则的有效执行(第7条至第16条)。这些规定中的许多内容是将政府采购领域一些广为认同的、致力于确保效率和"物有所值"的良好做法规则化。而在《政府采购协定》的框架下,这些条款也起到了确保涵盖适用协定采购的市场的开放性,确保给予国内和国外供应商的平等竞争政府合同的机会。
在实际招标过程开始前,各参加方须以在协定附录1所指定的公开出版物上,以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参加投标。此项措施的目的是将采购的机会以及有关采购各方面的情况通知所有利益相关的供应商。附件1所列中央实体必须使用公告公布拟进行的采购,而附件2和3所列其他实体,在某些条件下,可以使用采购计划公告,或采购资格制度公告,以满足招标公告的要求(第9条第3款、 第7款、 第9款)。
该协定允许使用公开、选择性和限制性招标程序,前提是需要符合协定第7条至第16条的规定。
公开程序,所有利益相关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第7条第3款(a)项〕。
选择性招标程序,仅收到有关实体邀请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投标〔第7条第3款(b)项和 第10条〕。为了确保国际竞争的最佳效果,采购实体必须以邀请最大数量的国外供应商参加投标。第8条是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用来确保有关供应商资格的程序和条件对其他参加方的供应商没有歧视。例如,任何关于供应商参与投标程序的条件应限于一些确保公司履行合同能力的核心要求,不得产生歧视性的效果。每年使用选择性招标的实体,需在协定附录3指定的出版物中,公布合格供应商名单,以及将利益相关的供应商列入清单所需满足的标准(第9条第9款)。
限制性招标程序,实体与潜在供应商单独接触〔第7条第3款(c)项〕。该协定详细规定了使用限制性招标的情形,例如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没有人投标,或产品或服务仅可由一个供应商供应,或因不可预见的事件所带来的紧急情况(第15条)。
实体可以与投标的供应商举行谈判,前提是必须在在最初的招标公告中明示,或根据标书评估的结果,没有一标是最有利,且并须遵守保障措施以确保谈判在供应商之间不形成歧视(第14条)。
该协定规定的某些招标的最短截止日期,以使供应商对招投标程序有所反应,有足够时间准备、提交和收到标书(第11条第2款)。这些期限必须足够长,以使所有国内和国外的供应商在招投标程序截止前准备和提交标书。一般而言,对于限制性招投标,收到邀请招标申请的最短截止日期为25天,收到的投标书的最短截止日期为40天,从发布投标邀请之日起计算。在某些明确界定的情况下,接收标书的最短截止日期可以减至24或10天,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10天。
在招标文件中,采购实体必须提供一切与所涉采购相关的必要信息,以使潜在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性标书。这些信息包括必须在招标公告中发布的信息,以及其他重要信息,例如经济和技术要求、财政担保和授予合同的标准,以及关于投标时间的截止日期的程序信息(第12条)。
该协定包含有关技术规格的义务,以确保实体不通过指定的产品和服务的特性歧视外国商品和供应商(第6条)。技术规格应与性能而非设计有关,并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如果有的话,或以其他国家的建筑法规,公认的国家标准为基础。
关于提交,接收标书和开标的程序规则的目标是确保采购程序的公、公正和透明度(第13条第1 至3款)。所有在公开或选择性招标下收到的标书,应予接收和公开,有关程序和条件应确保招标程序的开放性。
只有来自合格供应商的、符合招标公告或文件的基本要求的标书,有资格被授予合同。各实体有义务将合同授予被确认完全有能力承担的合同,且其标书价格最低或最能够满足招标公告或文件所确定的具体评价标准的供应商。一个实体在收到价格异常低于其他标书的投标时,可质询投标人,以确保其符合参加条件、有能力满足合同的条款(第13条第4款)。
该协定的有关规定所设想的传输数据的模式是:电传,电报和传真。协定认识到,其条款并没有考虑到迅速涌现的信息技术在政府采购中的应用。为了确保不构成该领域信息进步的障碍,协定呼吁委员会定期就信息技术发展进行磋商,如有必要,也可就修改该协定的谈判进行磋商(第24条第8款)。在根据1994年GPA 第24条第7款进行的谈判开始之后,2006年12月,谈判方就修订政府采购协定达成临时协定,规定可以在采购过程使用电子工具。
授予合同后,必须以公告的形式公布合同授予决定,公布诸如合同产品或服务性质和数量、中标者的姓名和地址,中标合同价值,以及授予合同时考察的最高和最低报价(第18条第1款)。
此外,应参加方供应商的请求,采购实体必须提供及时和有针对性的信息:关于其采购做法,解释为何拒绝某供应商的资格申请,为何终止其现有的投标资格,中标标书的特点和相关的优势(第18条第2)。然而,实体有权保留一些机密资料,( 第18条第4款),因为该协定规定保护机密信息( 第19条第4款)。另外,不成功的投标方的政府,如果是协定参加方,可以要求获得与合同授予有关的其它信息,以确保采购以公平和公正的方式开展(第19条第2款)。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加拿大:开放至次级中央实体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