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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开放至次级中央实体

作者:政府采购信息报 发布于:2013-08-16 10:55:1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加入GPA协定时需要谈判的各成员方根据利益相近原则,将成员国划分成不同类型的国家,并根据对方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程度,承诺GPA协定所适用的次级中央实体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进而选择同类型国家的一个典型国家进行谈判,并将谈判中做出的承诺以谈判方式拓展到同类国家。承诺过程则分步走。

    承诺是加入国转入适用GPA协定的基础。过往加入国通常以协定规制的具体承诺法律框架为基础,根据本国宪政体制总括性地确定次中央实体政府采购实体范围。次级中央实体与中央实体一样,主要是使用公用资金和从事公共职能的国家机关,这些机关的性质和地位通常由各国宪法和组织法规定。过去缔约方根据本国宪政体制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加拿大政府附件2的出价包括其全部的10个省,其承诺主张逐步开放,且以附件注释方式规定不同省的不完全一样的开放程度。那么,加拿大的GPA谈判是否有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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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政府和国营公司不开放

    加拿大是GPA谈判的积极参与者之一。参与谈判的主要部门包括加联邦政府的外交国贸部、国库委员会及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其中,外交国贸部是参与谈判的牵头部门,负责其组织和协调工作。

    1979年,经过关贸总协定(GATT)东京回合的谈判,19个成员国签署了《政府采购守则》,加拿大是其签署方之一。

    1994年4月15日,《政府采购协定》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市签订,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加拿大是该协定的创始成员方之一。

    加拿大在该GPA谈判过程中的主要出价如下:

    加拿大将开放其联邦政府采购市场,但对总理办公室、众议院、加拿大空间署、全国电影委员会和加拿大安全情报服务署等做出保留。加拿大国际发展署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项目亦不适应该协定的有关规定。上述排除主要出于国家安全考虑。对加拿大国际发展署项目的排除是为更好地履行对发展中国家援助的义务。

    加拿大不开放其地方政府和国营公司的政府采购市场。在签订《政府采购协定》时,加拿大曾允诺将通过与各签署方的双边谈判就此项内容达成具体承诺。但此后加拿大并未履行诺言,未曾就此与其他成员方进行谈判。因此,加拿大在此项条款上未做出任何实际承诺。上述排除主要原因在于加拿大属联邦制国家。此外,其国营公司基本按照市场化模式运营。在服务贸易方面,研发项目,健康和社会服务,金融和相关服务,水电燃服务,照像制图出版等服务项目,均不适用GPA。上述排除与加拿大在服务贸易领域就文化、医疗等方面所做的保留基本一致。

    在货物贸易方面,造船和船舶维修,与城市铁路和交通有关的设备、元件、系统、原材料和钢铁等;与国家安全有关的采购,包括为建立战略储备而进行的石油采购,为保卫核原料和核技术而进行的采购等;为运输部、渔业和海洋部提供的联邦政府采购分类第70项(数据自动处理设备、软件和支持设备)、第74项(办公设备、文本处理系统和录像设备)和第36项(特殊工业机械)的货物,均不适用GPA。上述排除主要出于国家安全和维护产业竞争的考虑。

    所有省份例外和特定省份例外有区别

    为了消除加入国的担忧,GPA协定设置了"适用主体范围取决于缔约国承诺"之原则与制度,允许成员国之间通过谈判确认政府采购实体、产品和服务清单,并以附加不同承诺表方式分别确定协定在加入国中包括中央实体、次中央实体、其他实体在内的适用主体范围等。加拿大在次级政府实体承诺清单中涉及其全部的10个省,但都未涉及更次一级政府。

    次级政府开放程度不一

    加拿大政府附件2的出价包括其全部的10个省,不过其承诺方式较为特别,其谈判时声明,"在获得省级政府承诺的基础上,加拿大愿意涵盖全部10个省的实体。省级实体的初步清单将于1994年4月15日或之前列明,最终清单将在新的《政府采购协定》达成后18个月内提供。"加拿大政府承诺主张逐步开放,且以附件注释方式规定不同省的不完全一样的开放程度。依据GPA协定惯例,缔约国在次级中央实体出价时通常会征求次级中央政府的意见,而不同的次级中央政府往往会根据自身的情况开出相应的清单。不同的次级中央政府如果开出不一样的清单就会出现同一缔约国次级中央政府之间不同的出价。这是过往缔约国的惯常做法。加拿大在次级中央实体的出价中就有所有省份例外和特定省份例外之区别。

    更高的特别提款权

    GPA协定对每一缔约方中央采购实体政府采购合同的最低限额作了具体要求,而地方采购实体的采购限额由缔约方自主承诺。谈判中已成惯例的则是加入国从本国经济竞争力出发,通过成本效益分析确定符合本国利益的地方政府采购实体的最低限额。多数缔约国承诺地方采购实体的货物或服务采购合同门槛价为20万特别提款权,以及建筑服务合同门槛价为500万特别提款权。而加拿大对地方采购实体的货物和服务合同的最低限额却承诺为35.5万特别提款权。

    充分利用例外条款

    政府采购公共政策措施已获国际社会普遍认同,就多数国家的现实看,行政机关将政府采购用作干预工具或社会经济政策的手段都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不但欧共体这样,加拿大也这样。加拿大在加入GPA协定时就排除协定对其所有次级中央实体对钢、机动车辆、煤等采购的适用。加拿大将适用例外不仅规定在附件2中,而且还规定在附录1的总注释中。

    国内采购量远超国外采购

    加拿大在多边场合仅开放联邦政府采购市场。加拿大涉及政府采购方面的国内法有《PWGSC法》、《财政管理法》、《政府合同规则》、《国际贸易法庭规则》、《国库委员会行政政策》等。国际协定方面包括WTO政府采购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自由贸易协定。

    加拿大在签订国际协定方面,坚持其政府采购政策。联邦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是为了获取商品和服务,通过提高市场准入,实现公平竞争,达到最佳结果,或酌情平衡国营企业和加拿大人之间的整体利益。采购固有的最大价值是考虑与获得物使用寿命有关的所有费用,而不单纯是签订合同的成本或基础合同成本。同时遵循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义务,加拿大提供给供应商平等的机会,降低采购成本,从而获取最佳值,力图在竞争、透明、有效的环境下,强大本国经济。

    加拿大采购政策中没有当地含量要求。为保护本国原住民以及中小企业经济发展,加拿大在国际协定中就小企业和原住民企业做了例外保留。目前使用该例外的惟一计划是预留原住民商业计划。如不属国际贸易协定管辖范围,并有足够加拿大供应商参与竞争,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进行采购时将优先考虑国内供应商。除存在紧迫的紧急情况、购买额低于2.5万加元、不符合公众利益、仅单一供应商可执行等情况,竞争在政府采购领域是主流。

    政府电子投标服务系统是一个用户容易掌握的电子投标系统。旨在使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快速、有效和平等地获得2.5万加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该系统提供全天24小时服务。该系统发布三种类型的采购通知:拟议采购的通知,合同预授的通知和签订合同的通知。此外,每周有3天出版发行有关政府商业机会出版物,用英语和法语发布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WTO政府采购协定项下的潜在的政府采购项目清单。

    根据加拿大签订的GPA以及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有关国际贸易协定的规定,加拿大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门槛如下:加拿大本国公司的采购项目为,货物类2.5万加元,服务和建筑工程10万加元。北美自由贸易区及加智、加秘自由贸易区采购项目为:货物类美国为3.24万加元,墨西哥、智利、秘鲁为8.4万加元;服务类为8.4万加元,建筑工程类为1090万加元。GPA成员方采购项目为:货物和服务类为24.5万加元;建筑工程类为940万加元。

    由于以上承诺及门槛规定的差异,加拿大政府采购仍以本国采购为主。联邦政府办公设备和日常公共服务通常在当地采购,并且采购项目合同金额通常低于24.5万加元。

    加拿大国库委员会秘书局发布的2006年政府采购报告中的数据显示,2006年加规模达到121.53亿加元,其中货物类42.35亿加元;服务类70.24亿加元;建筑工程咨询类8.94亿加元。采购金额比例分别为34.8%、57.8%和7.4%。

    加拿大联邦政府每年签订约60万个采购合同,每年采购规模约在150亿加元左右,2004年曾达到190亿加元。其中,从加国内市场采购约100亿加元,占政府采购金额的70%,从国外市场(主要是欧洲和美国)采购约50亿加元,占其总金额的比例为30%。

    GPA基础上的加美政府采购协议

    《2009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以下称《复苏法案》)的一项规定引起了加拿大的担忧,也就是,受《复苏法案》资助的"公共工程和公共建筑"的建设与修复所需要的"全部钢铁产品及制成品"都必须是在美国生产的。尽管"购买美国货条款"的适用与美国联邦政府的国际义务是相符的,但加拿大仍然担心由于加美之间在次级联邦层面上缺少国际义务约束而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以及《复苏法案》涉及的实际基建开支量从联邦政府被转移给州和地方一级政府。

    《加美政府采购协议》达成之前,通过《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TA)和《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加拿大和美国在联邦层面上已存在相互间的政府采购承诺。根据GPA,加拿大供应商可以获得联邦一级的政府采购。这项新协议意味着,在永久或暂时有效的基础上,加拿大的供应商现在可以获得许多美国次级联邦政府的采购项目。《加美政府采购协议》提供了美国次联邦政府与加拿大的供应商继续合作或更新这些关系的机会。

    依据该协议,加拿大在GPA项下所承担的义务,将确保美国供应商现在能进入加拿大努纳武特地区外的所有省份和地区政府的采购市场;相应地,根据美国的GPA承诺,加拿大供应商也可以进入美国次级联邦政府的采购市场。美国向加拿大开放了《复苏法案》中"购买美国货条款"规定的7个项目,作为交换,加拿大暂时承诺,美国供应商也可以竞标加拿大部分不在GPA项下的省级和地方的许多建筑项目。

    该协议还包括一个对关于采购问题的未来关注点进行紧急磋商的程序,例如新的立法。这项协议不会改变加拿大公司根据NAFTA和GPA参与美国联邦政府采购的现有权利,或美国公司参与加拿大联邦采购的现有权利。

    关于《复苏法案》豁免的"加美协议"及其规定适用于所有美国50个州和所有的美国城市。在永久有效的基础上,该协议还包括GPA项下的美国37个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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