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GPA 研究GPA 做好应对准备(一)
编者按 虽然我国加入GPA谈判的进程在加快,但目前我国不少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对GPA的相关知识却了解甚少。因此,从本期开始,在介绍"发达国家GPA谈判的进程及策略"的同时,我们将同时介绍一些WTO与政府采购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业内人士更好地了解GPA谈判有所帮助。
2007年中国启动加入GPA谈判
世界贸易组织(也称世贸组织和WTO)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也称"关贸组织",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适用),是全球性的,是联合国相关组织,被称为"经济联合国"。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并存1年)。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该组织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
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是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原则,来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世界贸易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它的前身是1947年订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界贸易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自2001年12月11日开始,中国正式加入WTO,标志着中国的产业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作为WTO法律框架下的协议之一,《政府采购协定》简称GPA,在很多媒体报道中却被称为第二个WTO。这主要是因为其所强调的高度开放性和WTO相同,而且,加入GPA也需要和成员国进行一对一的谈判,其复杂程度也与WTO有一拼。
GPA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单项贸易协议,是各参加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以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法律文件。值得注意的是,其并不属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需签订的一揽子协议的范围。因此,中国在2001年加入WTO时,并没有同时签署GPA,只是承诺愿意接受《政府采购协定》,但是谈判事宜另行安排。
2006年底,中国正式宣布,将于2007年底启动加入GPA的谈判。有学者认为,加入GPA,是中国完整履行入世义务的标志。只有完成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程序,才能说中国完整地履行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
GPA的背景及框架
长期以来,各国都将政府采购作为保护国内企业的重要措施,政府采购市场实行封闭管理。1947年关贸组织制定的关贸总协议中,也没有将政府采购纳入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关贸组织直到1979年才将政府采购纳入贸易投资自由化谈判领域,并制定了《政府采购协议》(通常称为"1979年协议")。该协议为诸边协议,即由WTO成员自愿加入,当时只有少数发达成员国家加入协议。关贸组织随后对协议做多次修改,在1993年乌拉圭会谈期间形成了新《政府采购协议》,又称"1994年协议",也就是现在的协议,诸边性质不变。
GPA分为正文和附录两大部分。正文为协议条款,包括目标、原则、范围、加入谈判程序、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等,共24条。附录共有4大部分,附录一是各缔约方适用于本协议的市场开放清单,包括5个附件,即中央政府采购实体清单及门槛价(附件1)、地方政府采购实体清单及门槛价(附件2)、其他实体清单及门槛价(附件3)、服务项目清单(附件4)和工程项目清单(附件5);附录二至四为各缔约方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刊物清单,其中附录二为发布政府采购招标和中标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三为发布供应商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四为发布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司法判决、采购程序等信息的刊物名称。
截止2012年底,GPA共有38个成员,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即美国、加拿大、欧盟25国、荷属阿鲁巴、列支敦士登、瑞士、冰岛、挪威、以色列、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GPA共有22个观察员。
GPA对发展中国家待遇
GPA现有成员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地区,为了鼓励发展中国家及不发达国家开放政府采购市场,GPA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按照GPA规定,协议成员应考虑发展中国家产业发展、贸易收支平衡、经济发展状况、扶持完全依赖政府采购的企业等需要,允许其享受特别待遇,实行歧视性政策。还应允许发展中国家加入协议后,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市场化等情况,调整开放清单,但仍需要提交政府采购委员会通过。
GPA还专门规定,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加入协议时,就补偿交易进行谈判。补偿交易是指由外商中标的,可要求中标人为拿走本国商业机会作出补偿,包括要求使用一定比例的本地产品、转让技术、按合同额一定比例投资、出口产品等。按照GPA规定,发展中国家采用补偿交易政策时,只能拥有作为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即外国供应商必须作出补偿承诺,但不能作为合同授予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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