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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参加方对我国第二轮要价

作者:政府采购信息网综合 发布于:2011-07-14 10:09:1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0年7月,我国向WTO提交了修改出价(即第二份出价,详见《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7月6日4版)。之后,一些参加方向我国提出了第二轮要价。现连载相关参加方第二轮要价的具体内容。目前,我国正在与相关参加方就进一步改进出价进行谈判。
 
美国要价(2010年10月8日)

  美国赞赏中国修改出价所作出的改进。现对中国的附录一出价,提出第二次要价,以期望中国的出价能够与美国和其他GPA参加方的出价水平一致。美国保留修改、扩大要价的权利。

  一、关于中央实体(附件一)

  (一)门槛价

  1.货物和服务项目门槛价降至13万特别提款权。取消五年过渡。

  2.工程项目门槛价降至500万特别提款权。取消五年过渡。

  (二)实体范围

  增加以下实体:

  1.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防部

  2.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预防腐败局

  3.国务院办事机构

  (49) 国务院办公厅

  (50)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51)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52) 国家档案局

  4.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68) 国家信访局

  (69) 国家保密局

  (70)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71) 国家体育总局

  (72) 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或国务院行政 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成立的机构。

  (73) 中央军事委员会

  (74) 中国进出口银行

  (75) 中国新闻社

  (76) 中国国家图书馆

  (77) 中国人民解放军

  (7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80) 中国疾病控制中心

  (81)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详细


  GPA参加方对我国最新要价(二):列举百余家央企名单

欧盟要价(2011年2月1日)

  欧盟向中国提交修改要价,并根据与中国谈判的进展和其他GPA参加方的要求,保留取消、修改、缩小或扩大要价的权利。
  
  欧盟感谢中国提交了修改出价,并对其中所作改进表示赞赏。然而,欧盟认为此份出价仍需作出较大改进,以达到欧盟初步要价的目标,并与欧盟在GPA下的承诺水平一致。欧盟认为有必要的改进用下划线的方式注明,并下附注释。
  
  一、关于开放的实体
  
  正如欧盟初步要价所指,欧盟认为中国应该在未来GPA下的承诺中,保证开放实体范围的最大化。
  
  欧盟注意到中国修改出价附件一有所改进,但却未能达到欧盟初步要价的水平。
  
  附件一的开放实体应该有一个通用的定义,并用指示性清单列明。
  
  此外,欧盟请中国开放附件二和附件三的相应实体。
  
  包括地市级在内的所有次中央实体,以及采购政策依赖或受中央、地方政府控制或影响的从事非工业和商业活动的下属机构,都应列入附件二。开放次中央实体非常重要,因为根据现有数据,64%左右的公共支出都是地方层面支出。
  
  附件一和附件二中从事公共事业的实体(已在下面的清单中列明),以及采购政策依赖或受中央、地方政府控制或影响,在公共事业领域从事商业或工业活动的其他实体,都应列入附件三。根据欧盟的理解,后一种分类在中国称之为“国有企业”和“国家控制企业”为政府目的进行采购。应列明此类实体清单。
  
  同时,欧盟还在附件一和附件二下加了备注,指明所有下属机构都应该包括。例如由附件一和附件二实体为其采购的没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
  
  二、关于门槛价
  
  欧盟注意到修改出价中附件一实体门槛价有所改进。
  
  然而,附件一和附件三的门槛价仍然过高,并不能反映GPA参加方的平均水平。
  
  欧盟要求中国将其门槛价调整到欧盟目前承诺中各附件门槛价的水平。
  
  三、关于货物
  
  欧盟注意到货物开放的改进,尤其是扩大了开放范围(除国防采购方面)以及使用了国际通用的术语,都体现了积极进步。
  
  然而,欧盟要求中国:
  
  -删除根据GPA第23条预见的例外条款。
  
  -明确国防采购由国防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并列举协议涵盖实体。
  
  四、关于服务
  
  欧盟注意到修改出价中服务项目的改进。然而,这份服务出价并没有包括欧盟初步要价的所有服务。因此,欧盟要求中国调整服务出价,以达到欧盟在GPA下的出价水平。服务要价的完全清单包括在附件四下。
  
  同时,欧盟对以下项目应该被视为货物采购,还是服务采购存有疑义:CPC 83103、 83104、 83101、 83102、 83105、 83106、 83107、 83108 和83109。欧盟认为,因为这些采购项目不需要操作人员,它们应该被视为货物采购。
  
  五、关于工程服务
  
  欧盟注意到修改出价中工程服务开放所作出的改进。然而,欧盟注意到修改出价的开放范围并未完全达到要求,特别是CPC513没有开放。这个排除意义很大,因为CPC513囊括了所有与高速公路、铁路、桥梁土木工程相关的采购。
  
  欧盟认为,中国应该像其他参加方一样,全面开放CPC51下的所有项目。
  
  六、关于总备注
  
  正如初步要价所述,欧盟认为总备注中的歧视性条款不符合现行GPA文本第3款中列明的国民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因此,欧盟再次要求中国仅保留绝对必要和合理的例外条款。尤其是,欧盟反对基于国家政策目标或本国比例、补偿交易或技术转移而提出的例外。
  
  最后,欧盟认为,要达成一个令人满意和平衡的交易,除了市场准入问题,调整中国的国内法律使之与GPA相一致,也是中国加入GPA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欧盟愿意在这一进程中向中国提供帮助。[详细] 

 


GPA参加方对我国最新要价(三):以色列首次要价

 
  中国于2010年7月9日提交了修改出价(GPA/ACC/CHN/16),以色列对其中所作改进表示赞赏,并期待中国提交新的修改出价。在此,以色列首次对中国提出要价,期待中国能在第二份出价基础上继续改进。以色列目前仍在全面研究中国加入GPA的意义,并进行内部磋商。以色列保留就中国加入GPA进一步提出要价的权利。
  
  一、关于门槛价
  
  将门槛价降至与其他参加方可比的水平。
  
  二、关于中央实体(附件一)
  
  1.涵盖所有中央政府实体。
  
  2.修改附件一的备注二,从而:
  
  (1)涵盖不在京的实体;
  
  (2)涵盖中央实体的所有下属或分支机构。
  
  3.解释附件一的备注三。[详细
 

  中国于2010年7月9日提交了修改出价,韩国对其中所作改进表示赞赏。韩国期待中国继续扩大出价范围,并在此提交第二轮要价。韩国保留继续提出要价的权利。
  
  一、关于中央实体(附件一)
  
  1.增加以下中央实体:
  
  (1)国防部
  
  (2)所有
  
  (i)国务院直属机构;
  
  (ii)国务院办事机构
  
  (iii)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2.将附件三实体移到附件一。
  
  3.删除备注二“上述中央政府实体仅限于各实体机关本级及其在京所属行政机构,但不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机构:”,并增加陈述,指明中央政府实体包括上述所列实体的所有下属机构。
  
  4.将货物和服务的门槛价降至13万特别提款权,将工程门槛价将至500万特别提款权,缩短门槛价降低的执行期和过渡期。[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于2010年7月9日提交了修改出价(GPA/ACC/CHN/16),降低了门槛价、扩大了中央政府实体和服务项目。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对这些改进表示赞赏,并在此提出要价,希望中国进一步改进出价。中国台北保留继续提出要价的权利。
  
  一、关于门槛价
  
  如果中国能将附件一至三的门槛价降至其他主要GPA参加方的水平,中国台北将非常赞赏。
  
  二、关于中央实体(附件一)
  
  1.是否开放了所有的中央政府实体?有未开放的实体吗?
  
  2.附件一备注二指明“中央政府实体”指在京的部门。可否取消该限制?[详细
 
 
  挪威感谢中国于2010年7月9日提交了修改出价(GPA/ACC/CHN/16),并对其中所作改进表示赞赏。在此,在2008年9月首轮要价的基础上,提交第二轮要价。挪威保留进一步提出要价的权利。
  
  一、关于门槛价
  
  将门槛价降至其他参加方出价水平。
  
  二、关于实体范围(附件一、二、三)
  
  (一)中央实体(附件一)
  
  请涵盖所有中央政府实体,包括不在北京的中央政府实体。
  
  (二)次中央实体(附件二)
  
  挪威赞赏中国为涵盖次中央实体所作出的不懈努力,期待中国新的出价。
  
  (三)其他实体
  
  请将开放范围扩大至所有其他公共实体,即所有受公法约束的实体及相关公共事业单位(水、能源、交通),包括国有和国家投资企业。
  
  请按照GPA成员一般开放标准扩大实体开放范围。[详细
 
 
  新加坡感谢中国于2010年7月9日提交了修改出价(GPA/ACC/ CHN/16)。新加坡注意到其中所作改进,并对中国的努力表示赞赏。新加坡期待中国下一份修改出价,并在此提交第二轮要价,期待中国新的改进。新加坡保留进一步要价的权利。
  
  一、关于中央实体(附件一)
  
  门槛价
  
  1.新加坡要求将附件一货物和服务的门槛价降至13万特别提款权。
  
  2.新加坡要求将附件一工程的门槛价降至500万特别提款权。
  
  开放范围
  
  3.新加坡要求将开放范围扩大至所有中央政府实体,包括不在京的中央政府实体。
  
  二、关于次中央政府实体(附件二)
  
  门槛价
  
  4.新加坡要求将附件二货物和服务的门槛价降至20万特别提款权。
  
  5.新加坡要求将附件二的工程门槛价降至500万特别提款权。
  
  关于开放范围
  
  6.新加坡要求将开放范围扩大至次中央政府实体。[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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