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进展情况
(2009年10月中国政府提交WTO的非正式文件)
中国政府于2007年12月28日提交了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初步出价清单。应GPA参加方要求,现就中国改进出价面临的困难及修改思路说明如下。
中国修改出价面临的主要困难
提交初步出价后,中国政府计划尽快修改出价,但通过与GPA参加方的磋商和交流,认识到中国的政府采购与GPA参加方的政府采购存在很大的差别,实质性改进出价面临不少困难。
首先,GPA参加方要价大大超越了中国政府采购法的范围,中国扩大出价受到法律制约。
其次,GPA的一些重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中国有关方面对GPA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由于GPA没有政府采购的概念,对次中央和其他实体也缺乏界定标准。中国各方面的普遍看法是,政府采购仅指政府部门的采购行为,次中央仅指省级政府,其他实体主要是指事业单位。很多国内企业要求政府在修改出价时也充分考虑国内企业发展。各方面的认识在短期内很难统一。
中国改进出价、加快谈判进程的具体困难如下:
1.关于附件一(中央实体)。中国政府采购法及管理体制与GPA参加方有很大差异。中国政府采购法范围很窄,军队采购实行独立的采购法规,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不少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主要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也不适用政府采购法。要将这些实体纳入出价,涉及国内相关法律和体制调整。
2.关于附件二(地方实体)。地方政府采购虽然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但中国实行分级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地方实体是否纳入出价,应由地方政府决定。地方政府由于普遍不了解GPA,做出决定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3.关于附件三(其他实体)。中国的国有企业与GPA参加方的其他实体有很大不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中国的国有企业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政府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中国也没有针对企业的采购法律。国有企业纳入出价范围,涉及管理体制的重大调整。
4.关于附件四(服务项目)。中国的服务业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目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很少,扩大服务项目出价有一个过程。
5.关于附件五(工程项目)。中国的工程项目主要是由企业发包,属于企业行为,扩大公共工程出价同样涉及相关体制调整。
6.关于项目分类标准。目前,中国政府采购的项目分类标准,是依据政府采购法并结合国情制定的。GPA参加方通用的分类标准虽然全面,中国却无法直接使用,主要是缺乏可操作性。中国要修改出价,首先要制定符合中国国情并与GPA参加方标准可比的政府采购分类标准。
7.关于门槛价。GPA参加方要价超越目前政府采购范围,相应的统计数据的收集需要一个过程。
8.关于例外。中国政府正在对加入GPA的影响作进一步评估,目前调整例外还缺乏依据。
9.关于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中国是典型的发展中国家,要调整应享受的发展中国家待遇,缺乏公众可接受的理由。
目前,中国政府正在为尽快提交修改出价努力创造条件。
中国将本着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原则,积极修改出价
中国提交加入GPA初步出价后,就根据自身发展水平,结合GPA参加方要价研究修改出价方案,现已形成了初步思路。
总体考虑是,中国将积极修改出价,在初步出价清单基础上,逐步增加清单中所列的中央、地方和其他实体;扩大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开放范围,采用体现中国国情且与国际分类可比的项目分类标准;逐步降低开放门槛价。
地方实体和国有企业纳入出价范围,涉及大量艰巨的改革,尚需要时间。
经过2年多的协调沟通,中国扩大中央实体出价已经具备一定基础。因此,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近期中国修改出价的重点是扩大中央实体范围。
修改中央采购实体出价的基本思路:一是尽可能将国务院序列的中央部委列入附件一。二是根据事业单位改革情况,增加附件一实体的下属机构。三是大幅度降低中央实体开放门槛价。四是扩大中央实体的货物开放范围。五是比照中国现有的服务政府采购范围,增加服务项目。六是根据联合国《主要产品分类》(CPC),在出价中增加在中国具有操作性的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