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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出价清单

作者:商务部 发布于:2010-12-31 16:18:23 来源:商务部网

附件1

补偿交易

1. 根据GPA第16条以及关于促进发展的总体政策,以色列可以要求政府采购项目的本国比例、补偿交易或者技术转移。这种政策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清楚明确的进行描述,并且不在成员间实行歧视。 
补偿交易必须遵循以下条款:
 (a) 以色列应该确保采购实体在招标文件中清楚明确的描述相关要求,并且在合同中注明。
 (b) 供应商不应该被强制要求采购不经过竞争性方式或非商业方式确定的质量和价格的采购合同。
 (c) 以色列加入GPA滞后,任何35%以上的补偿交易措施都必须在5年后降到30%,10年后降到20% 。

2. (a) 在每个第5年年末,以色列应该项委员会递交一份关于此注释执行情况的报告。
 (b) 当补偿交易措施降到20%,以色列将就补偿交易使用水平接受GPA成员审议。审议应该考虑以色列经济和总体发展情况、贸易平衡,以及以色列GPA实际执行情况等。

附件1

遵守本协议进行采购的中央政府实体


货物 门槛价: 130,000 SDR
服务 (列于附件4中) 门槛价: 130,000 SDR
建筑 (列于附件 5中) 门槛价: 8,500,000 SDR

采购实体清单
众议院(以色列国会)
总理办公室
农业部
交流与文化部
建设与住房部
经济与规划部
教育部
能源与基础设施部(不包括燃料管理局)
环境部
财政部
文职委员会
外交部
卫生部(1)
移民接收部
工业与贸易部
内政部
司法部
劳工与社会事务部
以色列生产力研究院
宗教事务部
科技部
旅游部
交通部
审计长办公室
经济与规划部

附件1的注释

(1) 卫生部——排除在外的物品
 - 胰岛素和注射器
  听力计
医用敷裹 (绷带,胶布,不包括纱布绷带和纱布衬垫)
 - 静脉内溶液
 - 输血用系列器材
 - 头皮血管系列器材
 - 半透析管和输血管
- 血袋
-  注射器针管

附件2

地方实体


货物 门槛价: 250,000 SDR
服务 (列于附件 4 中) 门槛价: 250,000 SDR
建筑 (列于附件 5 中) 门槛价: 8,500,000 SDR

采购实体目录
耶路撒冷,特拉维夫及海法市政府
负责地方政府中心经济与管理事务公司

附件3

其他实体

货物 门槛价: 355,000 SDR
服务 (列于附件 4 中) 门槛价: 355,000 SDR
建筑 (列于附件 5 中) 门槛价: 8,500,000 SDR
 
采购实体目录 
以色列机场管理局
以色列港口和铁路管理局 (1)
以色列广播局
以色列教育电视台
邮政局
Bezek(以色列通讯公司) (1) (2)
以色列电力公司(2a)
Mekoroth 水资源有限公司
体育彩票管理会
以色列标准研究院
全国保险研究院
服务于城市交通方面的所有实体, 巴士服务方面除外(2 b)

附件3的注释
(1) 不包括电缆采购。
(2) 有关以色列通讯公司的采购,本协议仅适用于美国的货物与服务。
(2a) 排除在外的产品:电缆(H.S. 8544) ,电机仪表(不包括H.S. 9028),转换器(H.S. 8504), 分离器和开关(H.S. 8535-8537),电动机(H.S. 8501)。
(2b) 有关服务于城市交通方面的所有实体(巴士服务方面除外),本协议仅适用于欧盟的货物与服务(包括工程)。
  
以色列愿意在相互前提下,与协议其它各方就城市交通方面的所有实体(巴士服务方面除外)所进行的采购进行协商。

附件4

服务


文件 MTN.GNS/W/120 所含的服务通用目录包括下列服务:

CPC   Description
《联合国产品目录》   描述

6112, 6122, 633, 886 维护与修理服务
8672-3   工程
8671   工程服务
8674   城市规划
841-3   计算机及相关服务
871   广告服务
864   市场研究与公众舆论
865-6   管理咨询
874, 82201-82206 建筑物清洁服务与财产管理服务
88442   收费或合同基础上的出版与印刷服务
9401-5   环境服务

附件4的注释:
关于服务(包括建筑)的出价受《服务贸易总协定》下以色列出价中的限制与条件约束。

附件5

工程

定义:
 工程合同系依据《联合国产品目录》第51类、通过一切手段、以建妥民用或建筑工事的合同。

门槛价: 8,500,000 SDR

CPC   Description
《联合国产品目录》  描述
511   工前准备
512   建楼
513   市政建设工程
514   搭建预制建筑物
515   特殊商业工程
516   安装工作
517   收尾工作
518         建筑用设备的出租服务

总注释

(1) 本协议不可用于以向第三方转卖或租用为目的而授予的合同,前提为合同签署实体不享有出售或租用此类合同主体的特权,且其它实体作为合同签署实体可以在相同条件下自由出售或租用合同主体。
(2)    本协议不得用于购买水、供应能源及能源生产用燃料之合同。
(3)   本协议不得用于土地、建筑物或其他不动产及相关权力的购买和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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