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采购示范法(节选一)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改革
一。引言--联合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采购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①已授权进一步推进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的和谐和统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由联合国大会选出的60个成员国组成,这些成员(包括观察员)应邀参加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及其工作小组的会议。②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广泛的代表性、其决策经由一致同意的事实,决定了该委员会的文件被广泛接受,在不同法律体系和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国家间广泛应用。这些文件也寻求反映全世界最好的(贸易)实践。
二。示范法的目的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94年发布其《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简称"示范法")③,示范法为希望在国内经济中引入或者改革采购立法的各国提供了可用样本。它倾向于在一个国家的经济体系内为各种不同类型的采购操作提供所有关键程序和规则,并能够根据各国国内环境灵活适用,同时维持预期效果(在这个方面它寻求与各国采购法协调一致,而不是像国际公约和条约那样强制适用)。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之所以从事示范法的工作,是对如下现实的回应:很多国家现存的政府采购立法被发现已经不适合或者过期了,这导致采购过程的无效率和无效果,滥用,公共采购失败,公共资金支出无法获得同等价值。④示范法被认为尤为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所急需,事实上,也正是这些国家中产生了大量的该文件使用者。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网站记录表明,接近30个国家⑥根据"示范法"制订了法律,其影响很可能比这个名单所列更广更深:一方面是因为无法通知联合国这个文件何时被采用(这不像国际条约和公约的情况),另一方面是因为在更多(国家)的案例中采购改革都是按照示范法的原则和程序进行的,正如附件"立法指导"中解释的那样。这个立法指导讨论了这部示范法本身的目的和对象、各条款本身如何适用等。
三。示范法的适用范围
1994年采购示范法第一章表明,该法适用于"采购实体的所有采购活动",然而受制于一系列例外限制,其中最显着的就是防务采购。该法在界定"采购实体"的概念时提供了各种选择,反映了不同国家对公共部门范围的认识存在差异,这也清楚表明该法倾向于强调公共采购而非私营部门的采购。⑦相比其他国际采购法律文书(包括欧洲采购指南和WTO政府采购协议,即GPA)⑧相比,示范法的条款没有一般性不可适用的门槛(诚然有些例外,比如广告需求例外条款等存在数量有限的门槛,门槛以下方可适用)。⑨
示范法通常与很多采购制度一样在条文中注明"采购实体在选择供应商或者签署特定采购合同的承包商时使用的程序",立法指导说示范法并不注明某一采购合同的术语、合同形式或实施阶段,⑩包括合同纠纷的处理,以及采购计划阶段所涉及的大量问题。
注释:
作者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一工作小组(采购组)秘书长,联合国秘书处成员。
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是联合国系统在国际贸易法领域的立法机构,通常被授权通过制定公约和示范法,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以及提供技术帮助等,推进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的和谐和统一。
②观察员国和成员国一样,允许参加该委员会及其工作组的会议讨论。
③见联合国大会章程第49章,附则第17号,以及附录1修正案(A/49/17和Corr.1),全文见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en ……
④见《立法指导,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的历史和目的》第3段。
⑤见《立法指导,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的历史和目的》第3段:"在那些国家中,相当比例的采购是由公共部门介入的。这些采购活动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的部分项目相联系。这些国家尤其受制于采购公共资金的短缺,形势是如此紧迫以至于采购活动必须以尽可能冒险的方式推出。哪些经济体系正在转型的国家强调运用示范法,因为公共采购体系的改革是正在进行的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系和法律改革的基石。"
⑥阿富汗、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孟加拉国、克罗地亚、爱沙尼亚、柬埔寨、加纳、圭亚那、哈萨克斯坦、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马达加斯加、马拉维、毛里求斯、摩尔达维亚、蒙古、尼泊尔、尼日利亚、波兰、罗马尼亚、卢旺达、斯洛伐克、坦桑尼亚、乌干达、乌兹别克斯坦和赞比亚。请见
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en ……
⑦帮助立法国界定此概念的替代方案包括指明所有"立法国国内政府部门、机构、组织和其他单位","立法指导"中解释说,包括省级、地方或其他政府性次地区,也包括中央政府;而实体和企业不认为是政府的一部分,即便政府根据示范法,需要这些实体参加到采购中来。请见《立法指导》第二部分,逐条备注,第二章"定义",第2段。
⑧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最终议定案附录4,请见http://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gpr-94_e.pdf。该文件条款一致同意的修正版本,2006年12月的GPA/W/297文档可在当日的网页找到: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gproc_e/gp_gpa_e.htm。
⑨请见,例如,第8条关于国内采购,第21条,关于要求报价采购。
⑩请见立法指导,引言,第12段。
(曹守同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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