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采合同无效行政确认途径
作者: 发布于:2015-08-31 11:51:22 来源:搜狐
联邦政府采购体系由立法、执行、监管、救济等一系列密不可分的环节构成,其基本理念在于权力的制衡,一方面,供应商及利害关系人在参与政府采购的过程中积极主动地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各行政机构之间充分合作与分权促进采购制度的健全与发展。
在这样的环节中,合同无效的确定制度采取不同机构复合式的救济模式,赋予利害关系人诸多的选择权。当发生中标结果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合同官员(Contracting Officer)及所在机构质疑,也可以向政府责任办公室(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简称GAO)以及合同申诉理事会(General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Board of Contract Appeals,简称GSBCA)请求行政审查,也可以直接向联邦赔偿法院(Court of Federal Claim,简称COFC)进行司法诉讼,各救济程序是相互独立的关系。而且提出质疑、投诉、申诉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直接影响其经济利益的潜在经济主体的权利同样给予保护。
与此同时,遵循国家利益优先于利害关系人权利的偏重理念,立法规定在确认合同无效时有关政府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本文即对美国联邦政府采购中,确认政府采购合同无效的行政途径进行介绍,以期丰富我国政府采购理论体系。
一、合同官员及指定机构确认合同无效
美国联邦采购法规中规定,合同官员或其指定的投诉机构应当接受并审查承包商针对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提出的所有质疑和投诉。机构的审查是一种简便、迅速、非书面的审查,追求政府采购救济的高效性,有利于快速解决采购争议,提供政府效率,行政主体在此过程中既是合同的当事人又是合同纠纷的裁判者,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难免带有自身利益的倾向性。
合同缔约官员作为政府的代表对承包商及其商品服务进行选择并对合同运行进行监督管理,类似于我国政府采购法上所规定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利害关系人对所有关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问题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效事宜存在的10天内直接向该机构提出质疑,且作为前置程序,向机构质疑前,利害关系人和被质疑方应尽力在合同缔约官的主持下开放、坦率地讨论,尽力解决问题,机构应在35天内解决质疑。
此外,质疑人在此程序中享有自主选择权,可以请求一个水平高于合同缔约官的机构独立地审查其质疑。但在招标程序中必须明确,这种机构独立的审查是作为向合同官员质疑的替代,还是向合同官员质疑的申诉程序。机构应当指定一个或多个官员进行这种独立的审查,该指定的官员不需要是政府采购监督机构的一员,如果可行,被指定进行独立审查的官员之前应该没有参加过采购活动。这样的政府内部救济制度平衡了合同官的权力以及责任,在享有确认合同无效权力的同时,也必须保证按照法律、行政命令、法规以及其它程序来处理政府采购事物,避免权力过于集中。
二、合同申诉理事会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申诉理事会作为行政机关内部处理采购纠纷的机构,其运作模式与行政性法庭基本相同,但争议解决程序相对便捷快速。
大多数采购机关的内部都设有合同申诉理事会管理合同争议纠纷,与负责采购的行政机关相互独立。合同申诉理事会的理事员的资质要求十分严格,必须具有相关的政府采购经历。任何利害关系方都可以直接向合同申诉理事会提出申诉,除非在此之前已向美国联邦政府责任办公室提出投诉。对合同申诉理事会投诉的时效依据具体合同的要求由合同申诉理事会自行确定。
当然,供应商对合同官员做出的裁决不满或者合同官未在法定期间内做出裁决后的90日内,向合同理事会提出申诉,除非利害关系人或者行政机关首长在规定时限内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各行政机构的合同上诉理事会对合同无效的决定是具有既判力的。
三、政府责任办公室确认合同无效
政府责任办公室是美国国会下属的一个独立的机关,从早期财务审计为主的工作发展到如今政府责任树立的窗口,在政府采购的运行过程中,不断提高联邦政府的工作绩效,保证采购顺利进行,对国会负责并保障国民利益最大化。
尽管政府责任办公室的裁决仅是一种建议性的评论,不具有司法判决的强制执行力,但由于对机构独立性及其运行模式的信任,且运作成本低、程序简单,建议在实践中通常得到了充分的执行,该机构也因此成为政府采购领域较受欢迎的争议处理机构。
同时,利害关系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效确认结果的10天内让政府责任办公室提出投诉,政府责任办公室应在收到投诉的100天内提出建议,或在65天内表达立场,及时添加新的投诉的内容也在此限。由于建议的非强制性,机构在收到政府问责办公室的建议后理论上应在60天内实施,未能实施的只需在60天届满后的5天内解释未能实施的原因。
四、行政机关直接宣布合同无效
美国政府采购中标无效制度虽然赋予了承包人行使权利的诸多选择权,但同时赋予了行政机关对采购活动的管理支配的绝对权利。尽管中标结果符合实体、程序的要求,但也会因为保护财政、军事、民生等利益而取消结果,宣布合同无效;或在保留中标结果等待机构决定是否确认合同无效时为了联邦政府利益且不得已的情况下要求立即履行合同。
这样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了行政主体享有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优先处置权,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和宏观调控政策。为了避免自由裁量权的过分滥用,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宣布合同无效的主体十分有限,仅限于总统和总统明确授权的行政机构和军队部门的负责人且被授权的行政机构或是军队的负责人不得再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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