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概况
一、美国政府采购法规体系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是美国国家预算中公共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政府部门的公共支出基本上都要按照政府采购的形式进行。美国的政府采购规模很大,1999年度联邦政府的采购额(包括行政和国防采购)为2760亿美元,其中国防采购所占份额最大,为1300亿美元,约占国防年度预算的50%;各州和地方政府的采购总额为3700多亿美元,各州和地方政府的采购额约占GDP的11%。近几年来,联邦政府的采购额在下降,而地方政府的采购额在上升。
美国南北战争以前,虽然也有政府采购,但是管理非常混乱,无法可依,腐败现象严重。自美国南北战争以来,建立了集中采购制度,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各种行为都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和比较切合实际的操作方法。
由于美国实行联邦制,其政府体系由联邦、州和地方(包括县、市、镇)三级政府组成,联邦和州之间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各州拥有独立的立法权,在不违背国家宪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适用于本州的法律,因此,美国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包括联邦政府采购法规和各州政府采购法规两个部分。
(一)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规体系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规体系的构成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法律对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二是联邦政府根据联邦法律对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三是联邦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联邦法律和联邦政府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
1.联邦政府采购法律
美国联邦议会没有制定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只是在有关法律中对联邦政府采购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迄今为止,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有500部之多,最主要的有《武装部队采购法案》、《联邦财产及管理法案》、《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法案》、《1996克林格尔----科享法案》、《小额采购业务法案》、《1994联邦采购合理化法案》、《合同竞争法案》、《1978合同纠纷法案》、《1978总监法案》、《小企业法案》、《购买美国产品法》、《贸易协定法案》、《服务合同法案》、《戴维斯----培根法案》等。
2.联邦政府采购法规
由于没有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散见于众多法律之中,很难具体操作,因此,联邦政府将有关法律中所作的规定加以综合和细化,形成了一部集许多指导联邦所有的购买活动的许多条例于一体的《联邦采购条例》(FAR)。该条例对联邦政府的采购计划、采购方式、合同类型、签约方法及要求、采购合同管理、采购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联邦采购条例》由总务局、国防部、航天局等部门根据总统的指示负责拟订,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改,一经批准公布,联邦政府各部门的所有采购活动都应当依照《联邦采购条例》进行。
3.联邦政府各部门采购具体规定
联邦政府各部门和机构可以颁布贯彻,补充联邦采购条例的采购条文,并且在一些情况下,可以依照适当的通知要求,偏离《联邦采购条例》,但不得与有关的法律和《联邦采购条例》的原则相抵触。
(二)美国各州政府采购法规体系
由于美国实行联邦制,各州拥有独立的立法权。各州的政府采购不适用联邦议会制定的有关法律和联邦政府制定的《联邦采购条例》,而是按照各州制定的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进行。在美国各州,有的制定了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如弗吉利亚州就制定了《弗吉利亚州公共采购法》;有的则没有制定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而是在相关法律中进行规范。
与联邦情况类似,美国各州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也是由州议会通过的法律,州政府以及各县、市议会依据州有关法律制定的采购条例,州政府各部门以及各县、市政府依据法律和条例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三个层次组成。各州、县、市政府的所有采购活动都必须依照本州的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条例和具体实施细则执行。
二、政府采购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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