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PFI改革回顾
本文由“PPP百人论坛”微信公众号首发,执笔人为元亨祥经济研究院项目经理苏丹和研究员唐川。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在中央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了限额管理,并且在城投公司和土地举债方面也做了限制的大环境下,PPP模式就自然成为了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重要选择。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地方政府为了响应国家的改革号召,同时也考虑到未来的项目补贴,于是便拿了许多一般融资模式的项目以PPP模式进行包装向国家发改委进行申报,进而造成了我国PPP项目总量大,但签约率低的尴尬局面。但纵观世界PPP发展历史,同样的发展状况在英国也曾出现过——由于2012年之前英国政府的制度安排为PFI项目提供了一系列的补贴刺激和鼓励措施,因此就削弱了参与方对项目最优盈利模式选择的客观评估,进而导致了PFI应用在了许多并不适合此模式的项目上,造成项目物有所值的失败。为此,2012年开始,英国财政部大刀阔斧地开始了PFI的改革。通过收集各行各业利益相关方对于PFI模式的看法和建议,同时利用不同方式召开了多次公开商讨和辩论,为PFI向PF2过渡的改革提供了完善的依据,并获得了更多公众的认同。我们认为这些经验都是值得参考和借鉴的,所以特别通过各方资料将这个过程进行还原,并将相关的改革方案进行梳理,以更为客观地评价我国PPP改革进程中的种种现象,并希望能够从中学习到一些较有价值的改革方法。
缩略词索引
EIB:European Investment Bank,欧洲投资银行
ELM:Employee-Led Mutual,员工主导共同体
IUK:Infrastructure UK,英国基础设施机构
PC:Project Company,项目公司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公私合营
PFI:Private Financing Initiative,私人融资计划
PF2:Private Financing 2,私人融资计划2.0
SPV:Special Purpose Venture,特殊目的实体
英国的PPP概念非常宽泛,只要是具备公私部门之间联合工作和风险共担特征的项目都可以称其为PPP项目。这包括基于中短期合同的外包型服务、特许经营类项目、或者基于长期项目合同的私人融资计划,即PFI模式。由于我国近几年在PPP的发展方面借鉴了很多英国公私合营和PFI改革的经验,因此本文立足于2012年开始的PFI改革——改革之后的PFI项目被英国政府称为PF2,对这次改革中的具体措施进行了一次梳理,希望对还在PPP摸索阶段的我国有一些借鉴意义。
从1992年英国提出PFI到2012年的20年间,英国在改革和创新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供的方式这一方面成为了全球领先的探索者——该国民间资本在市场竞争中所体现出的效率最大化、专业技能、创新意识、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对商业机遇的最优化利用能力已然成为了全球PPP参与方的典范。根据英国的经验总结,一个成功的PPP项目亦可以促使公共部门学习私人部门项目管理运营过程中高效的制度和专业的技能等其他丰富的经验从而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使其为公众带来的效益最大化。
然而,即使对于英国而言,也不是所有的PFI项目都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虽然PFI模式在英国已经历了20年的发展,并已在超过700个项目上(私人部门总投资额约550亿英镑)充分实践,但英国各界对于PFI模式的资金效率和项目效果依然存在诸多质疑,这包括:公共服务灵活性不够、信息透明的缺乏、风险分配的不合理、对政府资金的使用是否存在浪费等等。并且在公共服务领域有一些非该服务领域专业的投资者将PFI模式当成了资本运作的工具。此外,还有一个突出的问题是:由于此前英国政府的信用制度设计为PFI项目提供了一系列的补贴刺激和鼓励措施,因此削弱了参与方对项目最优盈利模式选择的客观评估——此情况与目前国内多地的PPP项目申报目的类似,进而导致了PFI应用在了许多并不适合此模式的项目上,造成项目物有所值的失败。为此,2012年开始,英国财政部大刀阔斧地开始了PFI的改革。通过收集各行各业利益相关方对于PFI模式的看法和建议(call for evidence),同时利用不同方式(例如双边会议和圆桌会议)召开了多次公开商讨和辩论,为PFI向PF2过渡的改革提供了完善的依据,并获得了更多公众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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