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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采两种措施保障国家安全

作者:尹彦 发布于:2015-06-02 10:50:4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保障国家安全既要保证购买的产品安全,又要考虑到采购行为对安全企业发展的影响。《政府采购协定》(GPA)参加方和许多发达国家主要采取两项措施来保障国家安全:一是建立一套不同于一般政府采购制度的国防采购理论体系,二是对相关的交易行为进行安全性的审查。
 
  建立国防采购体系
 
  以美国为例,美国在二战时国防支出巨大,为保护棉花、羊毛产品及其制造商,贝利提出制定《贝利法案》。2005年,美国通过了《2006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案》(《贝利国防法案》),该法案规定,美国国防部所购买的食品、军装和帐篷等用品必须是美国制造的产品。
 
  建立安全审查制度
 
  美国还建立了安全性审查制度。在法律层面,1917年对德宣战后,美国国会通过了《与敌贸易法案》,规定一战期间与敌对方相关的贸易行为都要进行审查。1927年,美国通过《无线电法案》,限制外资进入广播和电信业,类似限制随后扩展至其他行业。2007年7月 26日,美国国会签署《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确了美国要对外商在本国的投资行为和交易进行安全性检查。
 
  此外,美国还于1988年成立了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为了监测中美贸易交往对美国经济与安全影响,2001年还特设美中经济安全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对中国产品进行审查的著名案例是国内政府采购业界所熟知的“联想安全门”事件:2006年,美国国务院因采购1.5万台价值1300万美元中国联想公司制造的电脑而遭到审查。审查理由是,至少有900台计划要安装在美国以及美国在世界各地的使馆和领事馆的保密电脑网络中,这个采购决定将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严重的后果,同时也有可能危害到美国在IT基础设施上的投资。
 
(本报实习记者徐颖哲根据中央GPA培训班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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