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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物有所值是英国政府采购核心原则

作者:张鉴钧 发布于:2015-03-24 12:20:0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物有所值"是英国政府采购的核心原则。实现价值最大化的过程不完全体现在所购产品的价格上,还要考虑整个周期的花费。以货物采购为例,不单考虑购买这件产品的花费,更要从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的成本来衡量其价值。只有这时,物有所值才会充分体现出来。英国政府采购在制度设计层面如何保证该原则的实现?本报将分上下两期进行刊登,敬请关注。

  英国政采发展历经四个阶段

  英国是世界上政府采购机制诞生较早的国家,从1782年成立国家文具公用局起,英国政府采购发展史已超过200年。英国政府采购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一是萌芽阶段,以提供公共产品为主要职责,奠定公平竞争原则;二是迅速成长阶段,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并将其确定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此时英国政府采购规模大幅提升,制度框架基本构建;三是范围扩大阶段,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范围进一步扩大,下放权力给地方政府及社会团体;四是现代化阶段,扩大物有所值原则,出台包括绿色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电子采购等在内的一系列政策。

  核心规则源于欧盟相关规定

  英国政府采购的核心规则和法规均源于欧盟的相关规定。欧盟的有关竞争政策和国家援助等诸多事项将欧盟成员国作为一个市场来对待,政府采购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英国作为欧盟的重要成员国,要向欧盟其他成员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公共部门购买所需货物、服务或工程时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投标程序,防范腐败并实现物有所值。英国对此很重视,并采取措施促进市场竞争。平等对待也是一项重要原则,一方面是防止国别歧视,另一方面是围绕公共部门的支出向所有有资质的竞标者开放,而不是只面向部分企业或者被选定的企业开放。也就是说,不只考虑企业规模的大小,或者企业已取得的业绩。部分中小企业虽然规模不大,但依然能够为社会贡献力量,所以更好的利用中小企业,对实现经济有效增长和达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原则将起重要作用。

  有关公共部门合同的欧盟指令,赋予公用事业部门更为灵活的机制。英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与欧盟相比,严格意义上说没有太大的区别。欧盟现行的两个指令"公共合同指令"(2004/18/EC)、"公用事业指令"(2004/17/EC)均制定于2004年,公布之后,英国将其转为本国的《2006年公共合同法规》和《2006年公用事业单位合同法规》,从2006年1月31日开始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由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以及北爱尔兰四部分组成,苏格兰虽然是英国的一部分,但由于单独制定了政府采购法律及规定,其政府采购并不在英国所涵盖的范围内。与英国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比,苏格兰的政府采购法规略有不同,但也没有本质的区别。然而,法规约束之外的苏格兰政府采购合同仍受到更广泛的欧盟对透明度的要求,因为欧盟刚出台了新的指令。

  公共采购是政策目标实现的重要工具

  2013年,英国公共部门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约为2300亿英镑,政府采购在提供公共产品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英国政府采购的盘子很大,在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以及影响力也很大,因此,英国政府将一些政策目标融入到政府采购制度中,并将政府采购视为有效的载体和工具,来推动政府其他政策的实施。也就是说,将政府采购视为实现政府经济、政治目标的重要工具。

  不过,政府采购并不能承载政府政策的所有内容,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政策也不可能仅通过政府采购单一的渠道来实现。

  以外国人在英国买房为例,近年来,由于在英买房的外国人越来越多,导致伦敦房价迅速上涨,由于房价过高无法买房的伦敦市民极度不满。在这种状况下,政府可以制定一些相关政策来解决英国伦敦市民买不到或买不起房的问题。比如,提高外国人的房屋购置税,尤其可以针对买了房却无人入住的房屋征收房屋空置税。

  不管采取哪种方式,政府制定政策后,政府采购能否发挥作用,在其中应扮演怎样的角色?政府采购部门应做好哪些工作,哪些工作可以外包出去?等等问题必须思考清楚。政府政策不断改变和调整,其对公共采购政策的影响和要求也将随之变化。

  合同当局应满足三个条件

  政府采购的首要问题是明确政府采购范围和群体,英国用"contracting authority(合同当局)"表示,即谁有资质或谁受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约束,其主体范围是什么。

  合同当局除了包括国家、区域或地方行政当局,还包括依照公共法律管制的主体。这些主体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为满足公共利益的特殊目的而建,不具有行业或商业特性;二是有法人资格;三是受到另一个合同当局全部或大部分资助,受这些政府机构的监督,其行政管理或监督委员会中超过一半以上的成员是由另一个合同当局任命的。

  合同当局通常完成的是分包合同,或在某种情况下,通过法律将合同传递给私人部门。

  例如,大学一般都属于政府投资设立的机构,因此受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约束,但有的大学提出不再需要政府的资助,变成私立院校或者扩大了私人投资的范围,则可能不再受政府采购的约束。从理论上看,私人机构不受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约束,但如果其所承担的事项符合上述合同当局的条件,依然会受到政府采购的约束。

  再如,分包合同的承担者或私人机构完成一件由政府特别指定而其他同类机构无法从事的工作时,私人机构也将受到政府采购法律的约束。

  政采门槛价与欧盟要求一致

  "门槛价"是各欧盟成员国采购项目是否适用欧盟公共采购指令的限额标准,公共工程合同、公共货物合同具有不同的门槛价。欧盟委员会每两年会对门槛价进行修改。

  从2014年1月1日开始适用的门槛价为:服务和货物合同,对大多数英国中央政府主体的门槛价为合同价值超过11.1676万英镑;地方当局或其他主体的门槛价为合同价值超过17.2514万英镑;工程合同价值超过432.2012万英镑。上述金额与欧盟的门槛价要求完全一致,只不过是把欧元换算为英镑而已。

  超过门槛价的采购项目需要在欧盟范围内发布招标公告,并按指令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低于门槛价的采购项目,则无需受制于欧盟公共采购指令繁冗的程序,但仍适用于欧盟政府采购的总体原则约束。

  英国虽然有本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但内容与欧盟的规定基本一致。对那些适用于英国政府采购法规要求的合同而言,均有一整套严格的程序。例如,合同机会必须在欧盟范围内进行公告、适用严格的程序、严重限制合同当局与投标人进行协商、合同必须在对照事先公布的客观标准进行评估之后才能授予等,以避免引起事后纷争。

  合同当局在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透明度、平等对待和非歧视原则,合同授予后协商的空间或范围变化余地很小。

  静止期结束后执行采购合同

  按照英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政府采购流程包括开放流程、限制流程、竞争对话流程、协商流程(有公告)、协商流程(无公告)和直接授予合同。这些流程与欧盟法规要求也基本一致。

  从总体来看,英国政府采购流程包括如下内容:公告、资格预审、寻求采购商、开展对话或协商、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投标评估、授予决定、静止期和完成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授予决定后有一个静止期,即合同决定做出后要"放"一段时间,各方可以提出异议,静止期结束后,合同才开始执行。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崔卫卫根据WTO政府采购协定国际研讨会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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