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简介
联合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Procurement of Goods,Construction and Services,以下简称示范法)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Law-UNICITRAL)在1994年第27次大会通过。在这之前的1993年第26次大会,联合国国示贸易法委员会还通过了货物和工程采购的示范法,在货物和工程采购示范法的基础上增加服务采购的内容,即为目前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与示范法同时出版的还有采购法起草指南。
示范法起草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正在改革公共采购系统的国家增加其经济的市场导向,或者帮助这些国家更新采购立法,进一步撤除国际贸易壁垒。示范法为目前还没有采购法的国家提供了一个起草、评价其采购法和采购惯例的样本。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86年的第19次大会上决定介入采购。原因是很多国家现有的采购立法不足或过时,造成采购程序效率低、效果差、程序误用、公共采购不能获得公共资金的价值。健全的法律和惯例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的公共部门采购特别重要。
通过竞争最大化,公平对待全部投标人,增加透明度和客观性,示范法的目的在于发展经济、提高采购的效率和抑制腐败,使公众有信心认为通过负责任的政府采购,可以获得公共资金的价值,投标人可以得到公平的对待。
示范法共有
6章57条。第一章1-17条为一般规定,介绍示范法的适用范围,定义,资格预审,交流方式,拒绝全部投标,中标通知和语言等;第二章18-22条说明采购方法及其适用条件;第三章23-36条叙述招标程序,分为招标和资格预审(23-28条),投标(29-32条)和评标规定了服务采购的主要方法;第四章37-45条规定了服务采购的主要方法;第五章52-57条为采购审查。
示范法第6条规定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格条件为:1.具有必须的专业和技术资格和能力,财务资源,设备和其他设施,管理能力、责任、经验和信誉和人员履行合同;2.有法律能力签署合同;3.没有破产、停产、被清算、托管或受到法律起诉;4.履行了纳税和社会保障义务;5.公司领导和官员没有职业犯罪,在年内没有作假或被停止投标全部资格条件必须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说明。提供假信息或实质上不正确或不完全信息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无资格投标。采购方应要求提供非实质上不正确或不完整信息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澄清问题,不能声速改正其不足之处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投标可以被拒绝。
style='font-family:宋体;'>示范法规定了货物和工程的最主要的采购方式是招标采购(18条),服务的最主要的采购方式(37条)也与货物和工程的招标方式类似,主要是竞争内容和评标方法不同。示范法中货物和工程采购的招标方式Tendering proceedings主要是在价格上的竞争,而服务的主要采购方式则主要是在质量上的竞争。所有其他采购方式,如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适用的两段招标Two Stage Tendering(46条),有限招标Restricted Tendering(47条),征求建议书Request for proposals(48条),竞争性谈判Competitive negotiation(49),询价采购Request for quotations(50条)和单一来源采购Single source procurement(51条)和专门适用于服务采购的42.1a条最低介无谈判选择,42.1b条组合价无谈判选择,43条同时谈判选择,和44条顺序谈判选择均为在特殊情况下才能采用的特殊采购方式。示范法详细规定了这些特殊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
例如,采用两阶段招标,征求建议书和竞争性谈判的条件是不可能事先拟定详细的技术规范/规格,采购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上次招标失败而再次招标改进不大。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条件除了上述条件之外,还必须是紧急情况下的采购。采用有限招标的条件是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复杂和专门化,只能从有限的来源获得,招标采购标的的价值与招标的时间和费用不成比例。采用询价采购的条件是所采购的合同金额必须小于采购法规规定的限额,不能为了规避招标而化小合同金额。采
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条件是只有单一供应商或专利限制的采购和其他国防或国家安全方面的考虑等。
示范法第49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必须与足够数量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以保证有效的竞争。采购方与一家供应商或承包商交流的有关谈判的指南、文件、澄清和其他信息必须同以等方式提供给其他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采购方和供应商或承包商之间的谈判为机密,没有对方的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泄漏与谈判有关的技术、价格或其他市场信息。谈判结束后,采购方将要求继续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前提交最好的最终方案,采购方应在最终方案的基础上选择与提交了成功方案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签订合同。
根据示范法第34(4)条的规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全部评标标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在评标时不得采用。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中标人必须是(1)提交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或(2)如果招标文件有规定,按这些规定的评标标准确定的提交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这些评标标准必须尽可能地客观和量化,在评标时给予相对的权重和尽可能用货币量来表示。招标方在确定上述(2)中的最低评标价时只能考虑:a.投标价,b.招标采购的货物或工程的运行费、维护费和修理费,交货期或完工时间,货物或工程的功能特性,付款条件和保证条件。
示范法第35条规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禁止采购方与投标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任何形式的谈判。
目前人大正在审议的中国政府采购法在起草时也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示范法。目前讨论中的中国政府采购法的范围仅适用于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利用政府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采购,不包括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的采购。政府采购法对服务采购也没有专门的规定。将来可能有秘要制定包括各种资金渠道适用于社会各阶层和团体的公共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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