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政府采购市场简况(上)
编者按:我国已加入WTO,并最终会签署“政府采购协议”(GPA),从而为我国企业开启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大门。国际政府采购市场蕴含着巨大商机,并具有发展稳定、不易受国际经济波动与景气循环影响的特性。我国企业应把握时机,深入了解GPA的规则,积极进军国际政府采购市场。为帮助企业了解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我们编辑了这篇关于全球政府采购市场的文章,分两期刊出,请您关注。
GPA创造的巨大商机
GPA所提供的巨大商机可从相关采购金额中看出。各国政府每年都花大笔资金在采购上,估计约为国民生产总值的10%~15%,从而使GPA成为WTO诸多贸易协议中影响最大的一个协议。国际政府采购市场蕴含着巨大商机,并具有稳定成长、不易受国际经济波动与景气循环影响的特性,因此对于各国企业而言,均十分重要。
GPA的重要,还在于只有签署国才负有该协议规定的义务、享有该协议授予的权利。非GPA签署国,纵使是WTO的会员,也无法依据WTO不歧视原则或国民待遇原则,享受该协议的权利;而
>GPA签署国之间,则必须遵守不歧视原则及国民待遇原则。GPA已俨然成为WTO的一个小俱乐部。由于美国、日本及欧盟等28个签署国均为相当重要的经济体,使得这些仅可由签署国参与的整体采购金额十分可观。例如美国联邦政府每年采购总额均高达2000亿美元以上,1999年采购总金额为2113亿美元,是全球最大的政府采购市场;另一个值得我国企业积极参与的是日本市场,1998年日本政府采购总额达10920亿日元,其中由国外企业得标的金额为1472亿日元,约占13.5%。因此,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将为我国企业带来巨大商机。
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规则
就规范原则而言,GPA原则上遵从WTO的基本原则,并特别规范了国民待遇原则、原产地规则、技术规格原则、不歧视原则、透明化原则等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为防止各国政府在办理采购时歧视其他国家厂商,GPA第3条特别规定,该协议适用范围内,各缔约国应无条件对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各签署国供应商,赋予不低于本缔约国及其他缔约国供应商的待遇。
此外,G
PA还要求各缔约国应确保其国内机关不得因外国分支机构或外国人持股程度,对某一本地设立的供应商,给予低于另一本地设立供应商的待遇,亦不得基于所供应货物或服务的生产国,而对在本地设立的供应商予以歧视。例如,美国就曾指责韩国在兴建机场时,要求投标厂商需在韩国设有工厂,以及必须与韩国企业有合作关系,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
原产地规则 一方为属本协议规定的政府采购目的而从其他缔约方进口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实行下述原产地规则,这种规则不同于一般贸易过程中以及同一交易时间从同一缔约方进口同样产品或服务所实行的原产地规则。
技术规格原则 是指采购机关根据拟定、采用的技术规格,标示拟采购产品或服务的特性,诸如品质、性能、大小,或生产程序与方法,以及评估其符合与否的程序要求,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造成国际贸易的不必要障碍。各机关均不得使用足以构成妨碍竞争的方式,寻求或接受在特定采购中有商业利益厂商的建议,以拟定采购规格。
不歧视原则 在实际招标操作中,GPA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公开招标,并确保招标程序以不歧视的方式实施。各机关不得使用足以构成妨碍竞争的方式,对任何供应商提供与特定采购有关的资料(第7条)。此外,各机关在审查供应商资格时,不得对其他缔约国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第8条)。除有限制性招标的情形外,机关应将所有预订采购的内容,在政府采购公报等适当刊物上公告邀标(第9条)。
透明化原则 GPA要求各缔约国,将适用该协议的任何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司法裁判、通用行政规定及程序(包括标准合约条款),迅速刊登于适当刊物,使其他缔约国及供应商了解其内容。各缔约国应随时准备在受到要求时,向其他缔约国解释其政府的采购程序(第19条)。各缔约国还应鼓励各机关标示其对待非本协议缔约国供应商的各项条件(第17条)。若有争议时,GPA要求各缔约国提供无歧视、适时、透明化且有效的程序,使供应商得以对涉及其权益且有违犯本协议条款的采购案提出申诉(第20条)。
为确保该协议执行,GPA特别设立“政府采购委员会”,由各会员国指派代表组成。委员会应自选主席与副主席,并视需要召开会议,但每年至少集会一次,让缔约国就与本协议运作有关的事项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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