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邮政管理局航空网络运输服务合同争议案浅析
作者:王璇 发布于:2008-11-10 09:5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情】 2001年1月10日,美国邮政管理局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将为期7年的、总价63.6亿美元的服务合同授予全美最大的24小时快递服务供应商--联邦快递有限公司,该合同提供的服务是为美国邮政管理局的特快专递、加急信件和一等信件的运送提供航空网络运输服务。
爱莫瑞国际航空公司,系从1989年起多次为美国邮政管理局的航空运输网络提供服务的航空运输供应商,爱莫瑞国际航空公司认为美国邮政管理局将合同授予联邦快递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其任意的、非理性的、非一致的行为与事实不符,违反了《行政程序法》。于是于2001年1月16日向美国联邦权利申诉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授予联邦快递公司的合同并责令以竞争性招标的方式采购本案涉及的服务。
法院认为,美国邮政管理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授予联邦快递公司涉案合同既不违法又不违背理性,原告没有任何获得该合同的机会,爱莫瑞国际航空公司没有受到任何歧视。因此,该案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经受住了质疑。
原告:单一来源不合法
当美国邮政管理局将所有航空邮政运输合同都授予某一家供应商时,原告认为美国邮政管理局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并列举了该采购程序中出现的十个缺陷。
原告列举了许多案例,来说明某家供应商比其他供应商的优势或经验,并不能使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成为合法。并且,原告认为,美国邮政管理局被禁止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依据来源于《美国法典》第39编101(f):“选择运输模式时,邮政管理局应当充分考虑所有邮件的快速和经济的投递,并应当将邮件业务在提供类似运输服务模式的供应商中做公平和公正的划分。”
原告认为,“公平和公正的划分”是对本案争议的服务的竞争性要求,原告将“公平和公正的划分”解释为“平等的划分”或“通过竞争而划分”。引用法规和美国邮政管理局自身的规章,原告谴责其未被通知考虑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事实,认为这影响了邮政服务供应商之间业务公平的划分,并影响了公正的采购程序。
被告:其他供应商不满足需求
美国邮政管理局目前所使用的系统是专用的航空运输网络,以提供特快专递、加急信件和一等信件的运输。该系统分布较零散,结果导致不同供应商经营着该网络的不同部分。美国邮政管理局认识到专用网络是低效、昂贵的、不可信的,且逐渐发觉在该系统下未能按时交付的信件超过40%,因此,美国邮政管理局寻求单一航空运输供应商,以期望供应商以可靠、有效和低成本的方式进行邮寄。
美国邮政管理局提供了题为“向联邦快递公司以非竞争性方式采购的说明书”的文件。说明书列举了美国邮政管理局采购服务的九项要求,同时,说明书还强调了美国邮政管理局对供应商的特别要求,即可以提供一个可升级的共享网络,以减少目前的经营成本和间接费用支出,并且有能力减少美国邮政管理局对专用航空器的依赖,向可升级的共享网络发展,能够覆盖全国的大面积网络,金融稳定,不过分依赖于美国邮政管理局作为其资金主要来源。说明书写到美国邮政管理局可能通过公开招标,可能通过邀请招标,也可能通过非竞争性方式采购。经过讨论并评估潜在的供应商,说明书做出这样的结论:除了联邦快递公司以外,没有任何供应商可以满足美国邮政管理局的所有实际要求。
说明书同时提到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题为“航空交通市场评估”的文件,该文件旨在呈现一个“以事实为依据的关于美国邮政管理局可能与之签订航空交通服务合同的众多供应商的全面分析”。该分析基于7个用来淘汰不符合美国邮政管理局要求的供应商的“过滤器”,“过滤器”本身严格参照说明书中列举的美国邮政管理局的九个要求。其中,第二个“过滤器”是达到美国邮政管理局要求的最新网络铺设范围。原告和其他两家供应商正是基于这一点被淘汰的。因此,美国邮政管理局根据该分析总结出,选用联邦快递公司作为惟一的航空运输供应商是具有明显优势的。
美国邮政管理局还提供了《美国采购邮政服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规定作为证据,该《手册》是在《美国法典》第39编第401条和《联邦条例法典》第39编第601条的授权下发布的。
《手册》规定了美国邮政管理局通过竞争性方式还是非竞争性方式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依据。该《手册》1.7.1.a规定:“当采购获得的竞争不可行或不合适时,可采用非竞争性采购方式。”依据《手册》3.5.5.b和《美国法典》第39编5402(d),美国邮政管理局既可以通过协商,也可以通过竞争性招标来签订合同。因此,决定权在美国邮政管理局,而不应当按照原告的理解来解释“公平和公正的划分”。
基于以上原因,美国邮政管理局认为其决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合适的、合法的。
法院:不违法也不违背理性
法院认为,原告在评标程序早期被排除资格既不违法又不违背理性,原告没有任何获得该合同的机会,因此没有受到任何歧视。证据能够证明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合理的,并非武断。
另外,如果美国邮政管理局明确、理智地推断并证明非竞争性授标对其是最有利的,那么美国邮政管理局决定不直接从所有供应商那里去收集信息也是合理的,是出于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原告所持有的美国邮政管理局以竞争性招标方式采购该服务的期望既不可行又不合适。因此,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经受住了质疑。
浅析与评论:必须依法运作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授标是否违法?解决这个问题除了要考虑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外,还应当考虑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程序。美国《联邦采购条例》第6.3部分规定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及程序要求。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体现的是采购人与惟一供应商的交易行为,法律不必为其设定特别具体的程序,这已经成为国际采购规则的惯例。但为了防止增加不必要的采购成本,防止腐败现象及纠纷的产生,采购双方当事人仍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
美国《联邦采购条例》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操作程序没有做出详尽的规定,但本案的被告--邮政管理局相对规范的操作程序给各方做了很好的榜样。只有坚持程序到位,依法运作,才能杜绝人为因素和不法行为,让供应商享受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防范纠纷的发生。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下一篇:大阪首次组团来闽采购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