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的政府采购
目 录
一、澳大利亚行政管理体制
二、澳大利亚政府采购的基本情况
(一)联邦政府采购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二)澳大利亚政府采购的管理方式
1.联邦政府采购的方式、范围和程序
2.联邦政府采购的原则
(三)联邦政府对资产(物业)、服务和工程的采购和管理
(四)联邦政府采购与电子商务
三、澳大利亚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
四、几点体会
(一)尽快建立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
(三)建立采购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遏制违规行为。
(四)运用信息技术,努力提高采购的管理效率和技术水平。
(五)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队伍的业务水平。
澳大利亚的政府采购
一、澳大利亚行政管理体制
澳大利亚位于南半球,是世界上最小的大陆和最大的岛屿国家。面积7686848平方公里。人口约1800万。96%的居民是英国及其他欧洲国家的移民后裔。当地土着居民约18万。华人和华侨约40万。
澳大利亚的行政区域分为6个州和两个直辖领地: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昆士兰州、南澳州和塔斯马尼亚州;以及北部领地和首都特别行政区。澳大利亚政府分为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三级,6个州都是高度自治的,各州都有各自的州政府、州议会和州宪法。联邦政府的权力来源于1901年6个州联合制定的宪法,负责管辖宪法规定的事务,如国防、外交和航空等,拥有公司和个人所得税、关税、销售税等项税收的征税权,管理各州之间的银行业务往来,指导各州的银行立法。州政府是殖民地时期首先产生的权力机构,1901年之前,各州是互相独立的对等权力实体,通过立宪由各州联合成立了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各州拥有除宪法规定的属于联邦政府权力之外的其他各项事务的管理权,并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各州制定的法律只要不与宪法相抵触,联邦政府无权干预。州政府主要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事务管理,如教育、医疗健康、道路交通等。地方政府的权力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法》,与州政府不同的是,地方政府不享有立法权,主要负责辖区域内的公共事务和公共设施管理,如垃圾的收集管理、公园管理、街道及其它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等。
澳大利亚的政治体制为三权分立的两院议会民主制,其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分别归属于议会、政府(也称内阁)和法庭。它和英国仍保持附属国关系,英国伊利莎白二世女王也是澳大利亚的女王,联邦总督和州总督是女王在澳的代表,他们分别是联邦政府和各州的元首和法律上的行政长官。联邦和州议会分为参议院(或称上议院)和众议院(或称下议院)。参议院拥有立法提议权,负责选举联邦政府总理,议员由根据人口数确定的各选区选举产生。众议院只负责审核、批准或否决法律议案,议员由各州全体公民选举产生,每个州都分配有12个、每区2个固定的议员代表名额,最后由得票多者当选。
二、澳大利亚政府采购的基本情况
(一)联邦政府采购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政府采购在澳大利亚推行的时间并不长,但发展十分迅速,目前部分采购项目已通过电子商务进行。澳联邦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是联邦财务与行政管理部(以下简称财政部),财政部实行秘书长负责制,下设6个部门:资产管理部、预算部、商业服务部、合作部、财政和电子商务部、议会和部门服务部。秘书长和各部门都受内部审计部的监督和检查。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部门主要有商业服务部、预算部、合作部和行政和电子商务部。其主要职责分别是:(1)商业服务部主要负责联邦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的制定、修改,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联邦采购指南”的制定;负责对商品及服务供应商的市场准入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负责接受个人以及商品和服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的投诉。是一个立法和宏观管理部门,不直接参与政府采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2)预算部主要负责各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审批、预算资金的划拨、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以及各部门采购预算的协调、建议等(联邦各部门都有一个对口的具体采购机构-中央采购组),也是一个不直接参与政府采购具体事务的管理机构。(3)合作部主要负责联邦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采购计划、项目的协调、分配,同时负责财政部内部的政府采购,给各部门提供一些信息管理和服务。(4)财政和电子商务部主要职责是进行政府电子采购的宣传,建立电子商务系统和网络,促进电子采购工作的发展。目前,与联邦政府采购有关的部门还有澳国家经济信息办公室,它主要是通过网络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帮助中小企业、供应商为政府服务,促进信息交流、沟通等,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经济信息办公室的作用将越来越大。
澳大利亚联邦财务与行政管理部机构及其职能
在澳大利亚,各州政府有独立的政府采购立法权,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当然不能与《联邦政府采购指南》相背。各州也有专门的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和机构,如新南威尔士州(以下简称新州),州主管政府采购的部门是公共事务和服务部(以下简称公务部),政府采购实行统一管理集中采购的方式。公务部实行部长负责制,下设政策服务部、策略采购服务部、执行服务部、合作服务部、商业发展部、资产环境部、团体和商业服务部、工程管理部、电子商务部、审计服务部等10个职能部门,其中与政府采购有关的5个部门:(1)政策服务部主管州政府各部门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批;(2)策略采购服务部主要负责采购的管理,特别是该部下属的合同控制委员会,它统一控制和具体实施州政府各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范围几乎包括采购的全部内容,从招标、采购到争议的解决,联系的供应商超过3000个,每年采购约35亿澳元。(3)资产环境服务部,它是策略采购部的具体运作部门,工作范围主要是基础环境的服务。(4)团体和商业服务部主要负责商业采购、州车辆管理等。(5)电子商务部负责电子采购市场的建立和电子采购项目的开发。此外,州政府住房部也与政府采购有关,它主要负责建筑工程的采购。新州政府1999年制定了一个《政府采购实践规划》,对州政府采购的投标条件、合同者和供应商的资格、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和赔偿的解决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是指导州政府采购一部指导性法规。
新南威尔士州公共事务和服务部机构及职能
各部门职能:
(1)采购与工业政策;资产政策与策略。
(2)采购管理;合同;特殊工程;策略咨询服务;投标服务。
(3)合作策略;知识与信息管理;变化与发展;财务执行支持;合作关系;
(4)商业股份支持;财政服务;信息服务和技术;HR服务;工业关系;立法服务;办公服务。中心合作服务:IT服务;财政服务;人力资源;研究和信息服务。
(5)合作市场;商业发展。
(6)基础环境服务:水技术;基础和环境技术。
建筑设计服务:工程、建筑服务;专家设计服务。
州评估办公室;资产管理服务。
(7)州车辆管理服务;商业采购;咨询;存储;州供应;政府印刷服务;政府信息广告;州邮政服务。
(8)商业和资源分配;工程服务;计划部;建筑文物服务;主要发展地区办公室:西尼威利尔、新哈特、英格兰、南海岸、北海岸、悉尼。
(9)电子市场;工程网络;工程管理办公室。
(二)澳大利亚政府采购的管理方式
1.联邦政府采购的方式、范围和程序
1997年之前,澳联邦的政府采购是由联邦行政采购部集中采购和管理的。1997年进行了改革,联邦政府的采购由集中采购改为分散采购集中管理,即联邦财政部只管政府采购的政策原则的制定、采购的整体规划和采购项目、预算的审批,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分别由联邦各部门和各州、地方政府进行(联邦各部门都有一个中央采购组)。但是各部门和州政府的采购都必须遵循联邦《财政管理和责任条例》和《联邦采购指南》的原则和规定。据澳联邦提供的信息,各部门分散采购的数量,每年约160亿澳元。各州在政府采购方面有更大的自主权,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体的采购制度、规定,采用不同的采购管理方式。如新州的政府采购采用的就是集中采购统一管理的方式,与联邦政府不同。
澳联邦政府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各种类型的咨询和专业服务;房地产行为;建筑及相关服务,包括工程;设备和房地产的租赁服务;个体和团队的培训服务;公共设备的供应服务;外来资源或签约服务,如项目支持和供应。具体项目包括:大型设备购置、公用设施修建、办公房屋租用、支付服务供应商的费用以及长期重复使用的大宗低值物品等,对遇有突发事件而必须购买的零星物品则不纳入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
联邦政府各部门具体实施政府采购的步骤和操作程序大致是:①各部门根据本单位工作的需要,每年编制一次政府采购的计划,包括采购的项目、数量、资金预算,由部门总经理(部长)向联邦财政部预算局(部)提出申请报告;②报告审批后,将需要采购的项目通过联邦政府的《宪报》或者电子媒体(如因特网)向社会公布;③对大量重复使用的物品和服务采取签定长期供应的采购方案。④根据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商品和服务供应商采取预先评估、择优选用的管理办法。对供应商的选择主要从财务情况、行业发展需要和技术要求三方面进行考察。只要符合条件,任何供应商都可以参加投标。⑤使用联邦政府统一制定的政府采购合同书与供应商分别签定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供应合同,确立双方各自的权力和义务。⑥联邦储备银行根据各部门审核无误的商品和服务以及供应商出具的帐单,统一支付货款和服务费用。各部门在实施采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审批的预算,不能超出预算。
2.联邦政府采购的原则
澳大利亚的政府采购虽然由政府各部门、州分散进行,没有规定必须采用政府采购的物品和价格,也没有规定必须采用的采购方法。(这些都由政府各部门和州政府自行决定。)但是,联邦政府对承担采购的机构有了一整套必须遵守的原则,对参与政府采购的政府官员有一系列严格的要求。以此指导政府采购的实践,使各方面的政府采购代表联邦的整体利益。
澳联邦政府采购的核心原则就是物有所值,它是一个对财产和服务采购全过程进行评估的概念。该原则受一系列因素的影响:一是采购所使用的方法;二是市场成熟度;三是采购行为;四是财力状况;五是物品处置时的预期价格。凡是指导政府采购的官员都要确保采购方法必须代表物有所值的原则。被选中的采购方法不能对购买者和供应商增添任何不必要的负担和花销,即尽量使政府采购全过程所有的花费都达到最好的效果。在这里最低的报价并不一定是最有价值的。物有所值原则要求承担政府采购的机构必须做到:
(1)讲求效率和效益。首先必须使公共资金的使用有效率和效益;其次购买者在采购过程中要考虑需求和现存的市场状况,从他本身的利益出发,选择一种好的采购方法。第三,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须从所有政府供应商前期资格的论证开始,引入竞争和竞争中立机制。
(2)责任和透明度。责任是通过增加透明度来支持的,透明度贯穿于商业和管理活动的全过程。政府官员、部门和机关要对所有公共资金支出的计划、行为和结构负责任。包括提供标书和合同,使潜在的供应商注意到他的行为必须满足联邦、国会和委员会的公共责任的要求。政府采购的首席执行官的职责:一是要对他们机关的政府采购负责任;二是遵照首席执行官指南来行为,指南包括对参与商品和服务采购的官员的指导;三是对他们所做的决定负责。负有采购责任的官员必须在首席执行官和采购指南的原则下活动。所签定的采购合同必须提供给澳国家审计办公室,并接受相关的审计。为确保采购的透明度,采购官员还必须遵守以下几点:一是在某类采购和处置公告上,向大众发布商业机会信息。二是提前6周,把评估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政府协议、联邦合同与现有的供应商的采购合同同时公布。三是当政府部门在规定的6周之内发现招标失败,它必须在最相近的公告中重新公告。四是政府部门拒绝了未遵守《1999年妇女就业平等机会法》的投标供应商时,要及时向妇女就业平等机会管理部门报告。五是及时把超过600万美元的公共工程向国会的公共工程常务委员会报告,并且把估价在2-6百万美元的公共工程建议书向他们报告。
(3)遵守职业道德。政府官员必须用法则指导采购实践,使采购者和供应商在相互信任和尊重的前提下处理日常事务;使彼此的商业行为公正、合理、平等。《联邦采购指南》指出,直接与供应商打交道的政府官员,必须确保:认识和处理好利益纷争;公正地处理与供应商的关系;考虑寻求合理的正直的建议;不能因为接受礼物和馈赠而动摇了职能的立场;小心谨慎使用公共财产;遵照《1999年公共服务法》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1998年隐私法》所规定的信息隐私原则以及在《1914年犯罪法》和首席执行官指南中所要求的安全管理规定。
(4)促进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工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要求政府采购注意考虑推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工业竞争和发展,在物有所值的原则下,能考虑到澳和新工业的竞争优势,给他们提供参与竞争的机会,并且确保对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企业一视同仁。(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联邦政府在1983年订立了紧密的经济贸易关系协议,同意互相给予对方优惠待遇)联邦政府鼓励澳、新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市场,要求政府部门至少要有10%的采购必须来自中小企业,从中小企业的采购必须30内付款。同时,要求政府机关应鼓励中小企业成为直接供应商或分包合同的订立者。机关不能对中小企业施加特殊的标准,使中小企业受到歧视。
另外,澳联邦还要求在政府采购中在物有所值的原则下,要优先考虑残疾人和少数民族及其产业,积极推动电子商务在政府采购中的运用。《联邦采购指南》明确指出,政府官员在做采购决策时,必须考虑到联邦残疾策略。“如果处理涉及全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工程,并且在工程所在地有一大批没有多少就业培训机会的少数民族居民,那么,采购官员必须给这些当地居民和社会以培训和就业的机会,并且随时报告结果;当寻找供应资源时,首先要考虑当地居民的供应能力,在工程的计划实施阶段,要咨询土着海岛委员会或其他相关社会团体或组织的意见。”
(三)联邦政府对物业(资产)、服务和工程的采购和管理。
澳联邦政府把土地、办公设备和房产资源统称为物业,对这方面的管理称为物业管理。政府对物业和服务的采购,也是按前面所述的管理分式进行的,即联邦财政部只管制定政府采购的政策、原则,审批采购的项目和预算,具体采购由政府各部门负责。对某种物业是否进行政府采购,是否进行招标,供应商的选择等,这些都是由各部门自己决定的。联邦政府没有规定多少价值的物品必须实行政府采购,也没有一个统一的采购方法。但是各部门必须按照《联邦采购指南》办事,遵循物有所值的采购原则。
同时,澳联邦政府对实物性的公共财产的采购、维修和使用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权衡的宏观策略,注重从整体和宏观的角度对公共财产的使用效益和发生的费用开支进行综合权衡,特别是在购置大型设备和房产时,必须要考虑到该设备的物理和操作特性、功能特点、生命周期、开发价值、购置成本及对市场的影响,有无其它替代方式(比如租用或者内部调配)等多种因素。在实际操作中,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执行本部门的统一采购计划;(2)进行多方面的可行性论证;(3)公开采购物业的成本;(4)必须设有专人负责管理特定的财产;(5)必须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和管理制度;(6)公共物业的登记信息要向社会公布,方便人们索取。具体采购程序则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执行。
据了解,基于上述物业采购的策略和原则考虑,目前澳联邦政府80%的部门所使用的物业都是采用租赁或融资租赁的方法取得的,从联邦政府来说,对一项物业是拥有(所有)还是租赁,也要考虑成本和市场前景,是否增值等,总的原则是少拥有多租赁,尽量减少手中的不良资产。除了那些有国家象征意义的(如议会大厦、高法院)、国家安全外交需要的(如联邦警察局、大使馆)和对国家有特殊价值的(如战争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造币厂)等物业必须拥有外,其他物业联邦政府也是尽量采用租赁的方式,对不良物业及时处置(过去四年联邦财政部资产管理部处置的物业达15亿澳元)。目前,澳联邦政府拥有180处,价值超过90亿澳元的公共物业。它们主要分四部分:一是办公物业,国内有5处,4处在堪培拉,一处在墨尔本,都是非军事的,如联邦警察总署、计算机中心等;二是工业物业,如造币厂、移民收养中心;三是居住物业,大部分是二战后的矿工移民居住的房屋(现在大部分已卖归个人拥有);四是其他物业,如博物馆、国家图书馆等。
政府各部门租用办公物业首先要向联邦财政部申请,明确工作需要多大物业、工作需要多少人员、所需的面积等,财政部审批后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物业供应商后要签订合同,有关租赁的成本、时间、物业管理的权力和义务都要在合同中填写清楚。政府部门租用物业后,物业服务有的由业主负责,如电气、电梯等,有的由使用者负责,如保安、清洁等。联邦政府对物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1)管理和计划要融为一体;(2)物业(资产)策略时间与部门计划水平相当,年限一样(现行的时间是5年);(3)资产策略与联结预算的资本和运作成本结合。目前,澳联邦政府财政部与“普华公司”已结成策略联盟伙伴,让该公司承担如下一些物业管理服务:(1)整体运作和物业管理策略;(2)设备管理;(3)资本运作;(4)物业的处置和收购。
关于联邦政府的服务采购,其方法是外发承包。即把政府所需要的服务外包给私人公司负责。这项改革是1999年开始的。其外包的服务范围包括四方面:一是人力资源服务,包括政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外聘等。二是地产服务。三是办公室服务,包括环境卫生、保安、保洁、电梯等保证机关办公运转的各种服务。四是财经服务。在实际操作中,每个服务项目的外包,供需双方都要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澳政府认为,服务外包好处是:(1)能使承包者注意力集中到一件事情上,明确责任和服务质量;(2)减少成本;(3)能从国际性的公司那里得到最优的服务;(4)可建立起国际伙伴关系,增加内部弹性工作,把资源放到更适合的地方。但是对承包商要制定相应的条件和要求,要有沟通策略,以达到好的效果;要有高级职员的支持,具备相应的资质;岗位上要有经验丰富的职员。
关于建筑工程的采购,澳联邦政府建筑工程的采购在制度和操作程序上与物业(资产)的采购相似,但是在政策法规的执行上,除了必须遵循《联邦采购指南》外,还必须遵守《国家建筑工业实践法规》。关于这方面的情况,课程内容涉及的很少,下面介绍新州的建筑工程采购情况以供参考。
新州的建筑工程采购是由新州房屋管理部负责,建筑工程的采购必须遵守《建筑工业实践规则》和《建筑工业招标规则》。建筑工程的地点、规模、功能确定后,一般都要通过招标进行采购,招标书要在社会上公开发布,尽量让承包商知道。招标书发布两个月后,住房管理部组成专门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2-5人组成,至少2人以上。组成人员主要是房屋管理部将来与合同管理有关的人,也从外部聘请一些专家。评标委人员每两年更换一次。州政府规定,评标必须平等、公正,投标书要请一个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评标一般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非价值性的,审核投标商的工作业绩、工程质量、客户反映。在这里报价最低不是中标的最优因素,还要看能力、信誉。第二阶段是对投标商的财务进行审查。评标的第一个委员会要把情况提供给第二个委员会审查。选中承包商后,给两个月时间准备,住房部要向他们交底,提出要求,对没有中标的公司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如果有机构对招标进行质询,由一个专门机构叫商务保险部主持招标的复审。如果对答复的问题还不满意,或者怀疑有违法的情节,可以上诉到建筑政策监督委员会。州政府对工程招标,不收投标保证金,每个投标商只交200澳元买标书,中标者交5%的保证金。有关部门不公开中标的标底。如果发现废标(没人来投标或没有合格的投标商)就取消本次招标。新州以外的供应商到新州投标,必须具备当地的执照和资质。
据介绍新州房屋管理部负责建筑和维护的管理人员约160人,长期承担招标工作的5人,每年招标约5亿澳元。
(四)联邦政府采购与电子商务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十分注意利用信息手段进行政府采购,希望今后90%的政府采购都能通过电子商务来完成。《联邦采购指南》明确提出:在机关中所采用的任何电子采购手段都被认为是对“国家政府采购电子商业合作框架”政策的贯彻执行。要求政府各部门“通过电子方式支付所有的供应商。为达到这一目标,所有机关被要求在采购新的商品和服务时,获取供应商的银行帐户细节,信用卡支付除外。除非有特殊情况,比如由于地势遥远的公司未能与银行工作人员联系上,否则,机关不能给没有提供银行帐号信息的供应商进行支付”.目前,澳联邦财政部财政与电子商务局已建立了电子商务系统,有自己的网址。澳国家信息办公室(网址:WWW.NOIF.GOV.AU)在网上有三个栏目(总理的讲话;信息产业部长的讲话和互联网的策略),经常发布政府采购信息。这样,一方面联邦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这些网站登载采购的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关信息;另一方面供应商在了解政府采购信息的同时,也可以把自己的公司和产品登载上网,供政府部门查询,或者上网报价投标、签订合同。现在,澳联邦一些小额简单的采购已经通过网上进行。
与联邦政府相比新州政府的电子采购系统就显得更为完善和成熟了。改革后的新州政府采购,成立了以州财政司库为首的理事会,有一整套电子采购的理论和策略--精明购买策略,建立了包括各类物品和供应商的电子市场,为客户开辟了“商务接口”,并提出了十四个电子采购的策略倡议。目标是,在三年后每年节省4亿美元。州政府将从2003年1月份开始全面推行电子采购。对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而言,电子采购大大方便了采购方和供应方,缩短了采购过程和周期,节省了大量时间和财力,是一种值得推行的采购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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