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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配车门槛高 私用要收费

作者:董仲舒 发布于:2014-07-21 14:4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发达国家公车使用管理制度(上)

  编者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两个文件明确了公车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全国范围公车改革大幕正式开启。根据《意见》,公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力争201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车制度改革,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方党政机关公车制度改革,用2至3年时间全面完成公车制度改革。公车改革再次引发国人广泛关注,因此本报特推出"发达国家公车使用管理制度"专题,介绍部分发达国家公车使用管理制度,与读者分享。

  德国公务用车管理条例规定,只有总统、联邦议院议长、总理、副总理及各部部长、国务秘书和联邦直属机构负责人(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等)才可以配备专车,司、局长级的官员则只保证公务用车,不配备专车。一般官员办理公务可用单位公车,也可乘坐出租车;上下班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德国配备公务用车的标准是:联邦总统和联邦议院议长为奔驰450型;联邦总理和副总理为奔驰350型;各部部长为奔驰280型;各部国务秘书(相当于副部长)为奔驰230型。

  联邦和各州主管部门为节省支出,都尽量减少公车数量。例如,柏林市仅有公车92辆,其中个人专车37辆,一般办公用专车15辆,送文件车23辆。这些公车中还有相当数量是租赁来的。联邦政府接待来访外国元首用的奔驰600也是临时从汽车公司租赁来的,柏林市也只有5辆礼宾车。

  鼓励使用 "国产车"是多数国家对配置公车的要求。德国政府虽然没有明确要求把 "国产车"作为公务用车的选型,但明文规定,不准购买欧盟以外生产的车辆。

  配备专车的官员辞职或退休后,立即取消其用专车的资格。德国各级官员处理公务时,用车一般不受限制,但限定用车范围。比方说,柏林官员一般只可在柏林市范围及其附近地区履行公务时使用专车,如果到外地出差,应乘坐长途公共交通工具。

  德国各主管单位对因私用车都有明确的收费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因州而宜。如柏林市,所有因私用车都得收费,包括汽油费、维修保养费、停车费、磨损费 (按里程计算),总之,因私用车的一切费用都得由用车人承担。

  (董仲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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