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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

作者:张小瑜 发布于:2014-08-04 14:1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自2007年12月以来,中国已提交5份出价清单。与此同时,GPA完成了WTO成立以来的首次重新谈判,内容进行了诸多修订,中国加入GPA的出价与谈判需要作出相应的适应性调整。在GPA市场进一步开放的情况下,新增了哪些市场机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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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将提交第六份清单

  自2007年12月以来,中国共提交了5份出价清单,今年将提交第6份。第一份清单仅开放50个中央部委和14个中央直属事业单位,覆盖范围小,门槛金额高,还列举了多个例外条款和总计15年的过渡期。此后,随着国内政府采购制度逐步完善,提交的清单也不断有突破。

  2011年11月的第3份清单首次开放地方政府采购市场,将北京等5个省市的171个地方政府采购实体列入开放范围;2012年11月的第4份出价清单做出了综合性改进:货物附件与《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缔约方的新一轮出价形式保持一致,扩大了次中央实体开放范围,降低了工程项目门槛价,删减和调整了有关例外情形等;在2014年1月提交的第5份清单中,将次中央实体分为A、B两组,总计纳入了14个省市的数百个地方政府组成部门,同时大幅降低了次中央实体和其他实体的工程项目门槛。

  但截至第5份清单,其他参加方对中国的要价与中国出价之间仍有较大分歧,主要集中在采购实体和门槛金额。

  中国国企采购不在政采范畴

  对采购实体的出价与要价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中国最近三次对出价清单的修改不断扩大了"次中央实体"的涵盖范围,虽然与一些GPA参加方的要求还有距离,但差距在逐渐缩小。而且一些参加方提出的"全面开放"的主张既不合理,也不符合各方的现实承诺,因此"次中央实体"并非主要矛盾,国有企业才是焦点所在。

  根据中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亦即采购主体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其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而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并不包括在政府采购范围内。

  GPA不适用于国有企业是中国参加GPA所持的一贯立场,认为中国的国有企业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政府不干预其日常经营活动。在提交的清单中,其他实体包括了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等14个中央事业单位,没有纳入国有企业。

  但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GPA主要参加方则认为,中国为数众多的国有企业应当纳入政府采购规范范围。其中,欧盟要价最高,要求中国在附件3"其他实体"中应该包括电、气、水、交通、电信、石油、邮政等领域的实体,以及其他受政府控制或影响的、公共事业领域的所有实体,不仅包括绝大多数中央国有企业,还将部分地方国有企业纳入。

  GPA新修订文本改进发展中国家过渡措施

  政府采购既是公共资源配置活动,也是国际贸易的重要内容,其总规模约占全球GDP的10%-15%,也因此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的一项重要议题。

  1997年以来,根据GPA第24条第7款进行的磋商一直在进行,经过近15 年的谈判和协商,参加方于2011年12月达成了新的修订文本。

  2012年3月,WTO政府采购委员会颁布了GPA新文本和各方新一轮出价。此后,列支敦士登、挪威、加拿大、中国台北、美国、香港、欧盟、冰岛、新加坡、以色列、日本等缔约方先后完成国内批准程序,2014年4月6日,修订后的GPA正式开始生效。

  修订后的GPA更加简洁、灵活,充分考虑了当前国际经济、社会管理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化对政府采购的影响和作用。

  一是重视善政廉政和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增加了有关防止腐败的采购制度等内容。

  二是考虑了新技术带来的新挑战和当前政府采购实践的新进展,在一些方面更加灵活、方便。

  例如,包括了电子采购工具的应用及其标准等内容;对可通过商业性市场获得的货物和服务缩短采购时限等;加强了通过实行适当的技术规范促进资源与环境保护等内容。

  三是更清晰地阐明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改进了过渡措施,以吸引和便利更多发展中经济体和最不发达经济体加入。

  四是改善了缔约方的国内审议程序、涵盖清单修订等问题的原则和流程。

  缔约方新增五大市场 商机进一步扩大

  WTO秘书处对GPA的修订和生效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预示着未来GPA将成为国际贸易体制框架中日益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缔约方之间开放市场、促进良治,将吸引更多的WTO成员加入GPA。甚至将GPA的生效视为WTO成员重新回到多边贸易体制的象征。

  经过重新谈判和文本修订,GPA缔约方的政府采购市场进一步开放,潜在利益进一步扩大。WTO秘书处估计每年将增加多达800-1000亿美元的商业机会。新增市场机会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欧盟等成员共新增200多个政府部门、机构及其他采购实体。

  二是4个缔约方将BOT(建议-经营-转让模式)、公共工程特许经营纳入涵盖范围。

  三是所有缔约方都扩大了商品或服务的涵盖范围,其中4个将电信业纳入涵盖范围。

  四是所有缔约方首次将建筑服务全部纳入涵盖范围。

  五是3个缔约方降低了门槛金额。

  未来,WTO政府采购委员会还将就以下内容进行讨论修订:中小企业;统计数据的采集与报告;可持续的政府采购;对缔约方附件的除外与限制;国际采购的安全保障等。

  中国出价的门槛金额与GPA其他缔约方承诺之比较

                                                                                                                           

 中国第5次出价清单 其他缔约方
      (万SDR)
中央政府实体 货物与服务 第1-2年50万SDR,第3年40万SDR,第4年30万SDR,第5年起20万SDR13
工程 第1-2年5000万SDR,第3年3500万SDR,第4年2500万SDR,第5年起1500万SDR450-500
次中央政府实体 货物与服务 第1-2年75万SDR,第3年60万SDR,第4年50万SDR,第5年起40万SDR20-35.5
工程 第1-2年6000万SDR,第3年5000万SDR,第4年4000万SDR,第5年起2000万SDR500-1500
其他实体 货物与服务 第1-2年90万SDR,第3年80万SDR,第4年70万SDR,第5年起60万SDR13-40
工程 第1-2年8000万SDR,第3年6000万SDR,第4年5000万SDR,第5年起4000万SDR45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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