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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国内产业须善用例外条款

作者:芦艳荣 发布于:2014-08-11 14:2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聚焦GPA

  中国加入GPA进入到了关键的实质性谈判阶段,为了有效面对谈判中存在的焦点问题,笔者提出六点建议。

  建国家层面GPA领导机构

  面对国内有待改善的法律制度和体制机制缺陷,以及国际发达国家针对国有企业、地方政府等的强硬要价,建议在国家宏观管理层面,成立由最高层领导任组长的中国加入GPA领导小组,由国务院牵头,组织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工信部和海关总署等部门,统筹谈判布局,掌控出价标准,并结合谈判整体推进与GPA接轨的中国政府采购体制改革。

  完善制度体系与GPA接轨

  中国加入GPA,亦在倒逼国内政府采购体制政策的修改和完善。目前,中国在法律制度、编制体制、运行方法等方面与GPA存在诸多不适,因此,需要把握好政府采购在财政整体改革中的角色定位,按照国家政府采购制度调整要求,科学制定与GPA规则衔接具有可操作性的运行流程和管理办法,形成新制度下的运行管理模式。可考虑对已经出台的涉及政府采购以及外贸的一些法律法规,进行合规性审查,做好应对预案;对准备出台的法律,做好合规性分析;对未来要出的法律作预先计划和安排,为一旦加入GPA后更好地保护国家利益打好基础。

  善用例外条款保护国内产业

  要充分利用GPA例外条款关于"与武器、*或军事物资的采购有关或与国家安全或国防目的所必须的采购有关的基本安全利益方面",采购项目可以"采取其认为必需的任何行动或不披露任何信息",即当一个国家或地区加入GPA后,其与国防安全相关的采购可以不按照GPA规则实施采购。

  目前,包括美国在内的众多GPA参加方都广泛存在利用GPA例外条款,运用军事采购保护民族产业和实现国家政策职能的做法。考虑到加入GPA后,国内中低端产业仍然需要一个过渡期,保护国内产业的需要不可忽视,因此,应积极探索借助军事采购,将一部分需要保护的与产业发展相关的采购需求,通过军事采购实现在国内订货,发挥军事采购保护民族产业和执行国家政策的职能。

  推出国家保护产品目录

  为了有效面对谈判中GPA参加方对中国国有企业、工程项目要价的焦点问题,笔者建议,实行国家保护产品目录管理制度,构建合法贸易壁垒。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对各自行业内管理的产品进行产业竞争力和安全评估,通过分类筛选,形成内部的国家保护产品目录,并严格管理。

  凡目录内产品,如果采购计划超过GPA门槛价,要全部划归国家统一管制下的特殊采购管理模式,各政府采购实体只采购门槛价以下的目录内产品和其他目录外产品。由于目录内产品的动态性,需要有专门人员,依据市场变化,定期进行目录修订,以适应保护产业竞争力的管理要求。

  加强供应商资质管理

  中国加入GPA谈判,需要在供应商管理上有与GPA统一的门槛标准和技术语言。ISO9000系列标准作为国际贸易制度的重要部件,是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式颁布的一种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具有质量管理语言的世界通用性和可交互性。

  把该质量标准体系作为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门槛,对任何供应商都是公平、权威和安全的,在当今国际贸易仍然受控于国际政治的潜规则中,有助于打破国际贸易壁垒,创造更加有利的中国经济外向型发展外部环境,同时也有利于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接轨。用ISO9000系列标准衡量供应商生产和服务资质是对其生产质量可靠性的认可标志,既可以确保国外供应商产品质量的安全性,还可以阻挡国外一部分低素质企业的进入,这是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安排中关于供应商标准的主要选择依据。

  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

  政府采购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不但要熟悉本国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国际采购惯例和国际市场规则,还要能准确评判国外企业、衡量国际信用和解决国际争端,更要具备应用信息化技术分析各种市场信息的能力。

  面对GPA谈判和加入GPA后国际化采购挑战,中国亟需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政府采购专业人员。

  笔者建议,将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纳入制度化轨道,对现有从业人员进行有组织的系统培训,全方位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理论能力、采购协调能力、技术应用能力、缔约与履约验收能力、市场分析和判断能力以及政府采购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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