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调整出价清单 解决谈判焦点问题
作者:芦艳荣 发布于:2014-08-18 14:3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聚焦GPA
GPA参加方对中国提交的出价表示欢迎,但普遍认为与参加方要价存在较大差距,要求中国进一步修改出价,谈判的实质性问题已经越来越难以回避。目前,中国加入GPA谈判的重点难点主要围绕国有企业和工程的开放,其次是地方非中央实体的开放,当然还包括制度的衔接问题和体制完善问题。应该说,谈判已进入攻坚阶段,中国加入GPA的步伐正在加快,后续修改出价的压力也正在逐步加大。
增列国有企业应慎重
GPA参加方认为国有企业是政府职能的延伸,其采购行为属于GPA管辖范畴。因此要求中国出价也应包括国有企业。参加方要求中国将中央和地方具有"政府目的"采购项目的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企业列入清单,要价大致分为能源类企业、工程类企业、电子通讯类企业、交通类企业、港口类企业和制造类企业六类。尤其重点关注从事供热、供水、电力、交通、机场等公共事业领域的国有企业。
在修改要求中,核心矛盾之一是中国国有企业是否应该加入出价清单问题,GPA参加方要求中国政府确认承担公共职能的国有企业属于政府采购并列出名单。
GPA参加方要求中国国有企业的开放是一种宽领域、泛政治化的要价态势。针对GPA参加方对中国国有企业的开放要价,很多内容需要认真分析研究。一是在中国的法律规章中没有国有企业承担"公共职能"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的覆盖范围也没有GPA界定得宽泛,虽然在中国存在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企业,但这些企业均以营利为目的,许多已经成为股权多元化或类似美国"公众公司"的上市公司。二是加入GPA不能等同于加入WTO,它具有更加复杂的经济、政治背景以及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如果列入清单,要充分考虑国际经济因素对该领域的渗透,以及对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三是如果被列入GPA开放清单,就相当于被贴上了政府职能标签,其属性可能会对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企业造成重大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对跨国集团的并购和重组难度。
工程应理性用好要价手段
在改进要求中,公共工程的开放问题是中国GPA谈判的又一核心问题,GPA参加方要求中国政府确认公共工程属于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市场被公认为世界上最诱人的"肥肉",而中国的工程采购则被参加方视为这块肥肉中的"极品"。从工程采购规模看,由于市场经济成熟度和产业结构的差异,GPA参加方中很少有像中国这样的政府投资拉动型经济,一般政府采购的主要产品是办公用品等,类似中国目前的工程类和大型服务类项目则相对较少。这就是欧美等国对中国加入GPA工程清单不满的主要原因,其本质上是对进入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极大渴望。
在中国的法律规章中没有GPA参加方所谓的"公共工程"概念。由于GPA参加方关注的是关乎中国国计民生的铁路、公路、桥梁、水利、供电、供水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因此就需要在谈判中,在坚持开放的原则基础上,理性用好要价手段,合理选择有效的谈判方式,逐步开放工程领域。
不宜硬性要求地市加入
扩大地方实体是GPA谈判中的又一个难点问题。GPA参加方要求中国将更多省市列入出价,并将开放范围扩大到地市级政府。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很多国家在加入GPA时,出于对地方采购市场发展的考虑,往往抬高门槛,将更多市场保护起来。GPA参加方在地方实体出价上也不尽相同,存在较大差别,如日本、韩国、欧盟等较为全面,基本涵盖各个层次的地方政府,而美国只承诺37个州的州级政府,我国台湾地区只包括三个市级政府等,开放范围相对有限。美国在加入GPA时,在承诺次中央政府实体的同时,还规定GPA不适用促进落后或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残废退伍军人及妇女经营企业的优先和限制性措施,在承诺中排除协议对中小企业和少数民族预留采购项目的适用。
与GPA现有参加方的次中央实体相比,中国的地方政府的开放相对较为复杂且具有一定特殊性。首先,中国虽然是单一制国家,但中央对地方财政和预算管理较为松散,各地方政府采购可以自主管理,因此中央政府原则上不宜硬性要求地方政府加入GPA;其次,中国地方政府实体由于所属的区域环境、经济基础和历史条件不同,各个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尤其是中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贫富差别很大,同一个省市区的经济状态也参差不齐,不同省市区之间的财政收入相差更是悬殊。因此,在地方政府的谈判中要充分考虑这些实际情况,合理地修改出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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