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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政府采购

作者:塞浦路斯 发布于:2014-09-17 07:12:00 来源:驻塞浦路斯经商参处

  基本介绍

  塞浦路斯政府采购每年约4000宗,支出规模每年约10亿欧元,约占其GDP的10% ,占比低于欧盟平均水平。塞浦路斯政府采购对象的范围广阔,分为工程、产品和服务三大类,涉及到勘探、建筑、法律、通讯、金融、教育、卫生等各个领域。对于国防、安全、水、电、能源等敏感和重要领域,塞浦路斯制定了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除了土地买卖和租赁、特许服务和部长内阁认为涉及到秘密和需要采取特别安全措施的采购外,其他所有采购活动都列入了政府采购范围,并受到塞浦路斯相关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塞浦路斯政府采购采用分散采购模式,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及公用事业单位等都具有采购主体资格和各自开展采购行为。据统计,2012年具有采购主体资格的实体包括:78个中央政府部门、406个地方政府和权力机关、44个受公法约束的单位及5个公用事业单位。塞浦路斯于2004年5月签署《政府采购协定》(GPA),与其他欧盟成员国一致在协定附录I中采用正面列表形式,罗列了接受该协定约束的中央政府部门及全国性公共机构实体共计138个。

  塞浦路斯于2009年建成和启用了电子采购平台(eProcurement),政府采购主体可以平台上发布信息和开展采购,企业也可以自主发布供应信息,政府采购进入了电子化时代。目前,在电子采购平台上注册的用户大约6000个(含国外用户约1000个),电子目录下的产生的订单数量每年约6500个,政府部门在线采购金额每年约2000万欧元。

  法律法规

  塞浦路斯早在1997年就颁布了规范政府采购招标的法律,加入欧盟后把《公共事业采购指令》(2004/17/EC)、《公共合同采购指令》(2004/18/EC)等欧盟政府采购指令转化为国内法律,建立起了与欧盟指令完全协调一致的政府采购法律框架。

  塞浦路斯政府采购主要法律法规包括:

  1、《关于协调水、能源、交通运输及邮政服务领域采购程序的法律》(Law 11(I)/2006),专门规范了水、能源、交通运输及邮政服务领域的政府采购行为。

  2、《关于协调公共工程、货物和服务合同授予程序的法律》(Law 12(I)/2006),普遍适用于工程、货物和服务等所有政府采购活动。

  3、《关于协调公共工程、货物和服务合同授予程序的规定》(P.I.201/2007),配合上述法律出台的详细规定。

  4、《关于协调国防与安全领域公共工程、货物和服务合同授予程序的法律》(173(I)/2011),专门规范了国防和安全领域的政府采购行为。

  上述法律和规定颁布后,塞浦路斯根据欧盟指令和国内需要,颁布了90(I)/2010、40(I)2011、112(I)/2012等法律补充和修正,使政府采购的国内法律体系与欧盟有关指令及时地协调和一致。

  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程序大致分为预算审批、采购审批、发布招标信息、投标、评标和授予等环节。其中,预算和采购审批都是在采购主体内部完成。采购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对象分为货物、服务和工程三类,对不同类别的政府采购制定了门槛金额,规定了门槛金额以上的政府采购程序和信息发布方式,对门槛金额以下的采购程序也进行了指导性要求。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渠道较为固定。门槛金额以上的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欧盟官方公报(OJEU)和塞浦路斯政府公报(Gazette of the Republic of Cyprus)上发布,门槛金额以下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渠道没有硬性规定,可以自愿选择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或者在国家报刊、地方出版物和因特网等渠道发布。为了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目前所有采购招标信息都被要求发布在电子采购平台上。

  政府采购程序有五种:

  1、公开方式(Open Procedure):任何有意的企业均可投标,适用于常规货物、服务和小型工程采购,是最主要的政府采购形式。

  2、限制方式(Restricted Procedure):采购主体首先发布采购通知和邀请有意企业递交资料,然后确定参标企业名单并发布招标邀请。通常用于大型建筑工程等高风险采购。

  3、谈判方式(Negotiated Procedure):在不适合整体定价、提供特定产品和服务者及其有限、情况紧急、无人竞标或竞标者均不合要求的情况下,采购方与少数几家竞标者直接就合同条款进行谈判。

  4、竞争对话方式(Competitive Dialogue Procedure):采购内容复杂时,采购主体首先发布采购要求,然后与有意竞标者展开对话和发掘满足采购要求的解决方案,最后选择最经济有利的竞标者授予合同。

  5、简化方式(Simplified Procedure):适用于门槛金额以下的小额采购,采购主体可以简化竞标手续,甚者省略竞标缓解而直接授予合同。

  政府采购中首先选择公开或限制方式,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才能使用谈判或竞争对话方式。门槛金额以下的政府采购可以使用简化方式。

  合同授予的标准分为最经济有利和最低价两种,采购主体只能将采购合同授予最经济有利标或最低价标。对于使用竞争对话方式的采购,合同只能授予最经济有利标。如果评标过程中发现不正常低价标,采购主体首先了解不正常低价原因,存在政府救济且不能说明救济合法的不正常低价标会被立即取消竞标资格。

  主管部门

  塞浦路斯国库(Treasury of the Republic)是全国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承担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包括:协调国内政府采购法与欧盟有关指令、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简报、为采购主体提供培训、抽查政府采购行为、监督各采购主体是否履行相关法律规定。国库的宗旨是实现经济效益和效率最大化,开发欧盟内部市场,鼓励竞争,促进公平、公正及透明的公共采购环境。此外,国库本身也具有采购主体资格,专门负责由欧盟提供资金支持的政府采购。国库的上述职能由下设的公共采购局(Public Procurement Directorate)开展。

  竞标审查委员会(Tenders Review Authority)受理采购招标过程中关于采购主体违反采购法规的投诉。如果合同条款或招标行为被裁决违反法规,该委员会有权取消条款、宣布合同无效或采取其他纠正措施。采购合同必须达到一定金额时投诉才能被竞标委员会受理,投诉必须按照规定形式提交而且需要支付投诉费用。竞标审查委员会由主席和四位委员组成,由财政部长推荐和内阁任命,任期5年。

  主要网站

  有关塞浦路斯政府采购信息和规章可参考以下网站:

  1、国库

  http://www.treasury.gov.cy/

  2、竞标审查委员会

  http://www.tra.gov.cy

  3、电子采购平台

  http://www.eprocurement.gov.cy/ceproc/home.do

  4、政府采购指南

  http://www.publicprocurementguides.treasury.gov.cy/

  5、有关政府采购法律

  http://www.cyprus.gov.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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