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政府采购制度:政采业务都通过网上处理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1-07-18 17:47: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韩国政府采购制度韩国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体制较为集中,法律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手段比较先进。
一、机构及职责
韩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开展得比较早,在1949年就成立了外资总局,外资总局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外国援助的物资,采购政府需要的外资物资。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不断拓宽。到1998年,仅中央一级政府采购金额就达112兆韩元,占当年GDP的25%,占当年财政支出的88%。1999年政府采购资金达159兆韩元,占当年GDP的33%,占当年财政支出的112%。
韩国的政府采购工作比较集中,根据规定,韩国中央部门的政府采购中,价值在30亿韩元(300万美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5000万韩元(5万美元)以上的货物采购,都必须由调达厅代为进行。地方部门的政府采购中,价值在100亿韩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5000万韩元(5万美元)以上的货物采购也由调达厅代为进行。上述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既可以由各部门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调达厅代为采购。
为实施这种集中的政府采购工作,韩国设立了调达厅。调达厅是财政经济部下属的一个副部级单位,也是全国惟一的政府采购专职机构(韩国没有实施政府采购的中介机构)。调达厅的前身是1949年成立的外资总局,1961年,在进行政府机构调整时,将其扩编为调达厅,直到现在。调达厅虽是财政经济部的一个下属单位,但业务是独立进行的,其厅长由总统直接任命,工作人员为国家公务员。调达厅下设企划管理办公室、监察室、物资储备局、购买局、施设局,以及10个地方厅、5个海外购买办公室等机构,现有人员935人。2004年由调达厅进行的政府采购金额达241677亿韩元(约240多亿美元)。调达厅又是一个代理机构,各采购单位将需要采购的项目以一定的方式交调达厅,由调达厅出面按法定方式采购,采购资金由调达厅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再由采购单位按价款和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支付给调达厅。为此调达厅设有周转金,专门用于政府采购中的资金垫付,目前,调达厅的周转金已达5885亿韩元(约58亿多美元)。周转金主要依靠收取的采购代理手续费补充,手续费收取标准一般按采购项目标的计算,最低为02%,最高为14%。在代理采购活动中,周转金不够支付之用时,可向银行贷款解决。调达厅还负有国家战略物资的储备任务,主要负责原材料的贮存及销售,对国内不能生产或提供、需要利用政府外汇基金或贷款通过竞标的方式从国际市场上采购物资或服务,以及政府公务用商品的采购和管理等。
二、法律法规
韩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较为完备,制定有《政府合同法》、《政府合同法实施细则》、《关于特定采购的〈政府合同法〉的特殊实施规则》、《地方财政法》、《政府投资机关法》等。《政府合同法》是政府采购法群中的母法,1995年颁布实施,主要规定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招标程序等。《政府合同法实施细则》是对《政府合同法》的具体化。《关于特定采购的〈政府合同法〉的特殊实施规则》对国际招标程序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地方财政法》对地方政府部门采购的程序和标准作出了规定。《政府投资机关法》对有政府投资的企业的采购程序和标准作出了规定。另外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一些法律,如《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签名法》等。上述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范围标准、操作程序、优惠政策、争议处理等方面都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在政府采购立法中还注重与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的有关内容相衔接。韩国是1994年在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上签字的,1997年,该协议在韩国生效。韩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上签字后,即根据自己的承诺对国内法进行了修改补充。主要是强调要坚持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明确规定42个中央政府部门、15个地方政府部门和20多个政府投资企业为该协议的适用范围。其中:中央政府部门500万特别提款权的工程采购、13万特别提款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地方政府部门1500万特别提款权的工程采购、20万特别提款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政府投资企业1500万特别提款权的工程采购、45万特别提款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都须通过国际招标方式进行。但根据国内其他法律所进行的政府采购则不实行国际招标办法,如法律规定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采购,农产品、水产品和畜牧采购,国防采购以及已承诺开放的服务以外的所有其他服务采购等。
三、电子化
韩国政府采购管理手段较为先进的重要表现是采取电子招标,这是韩国政府采购的一大特色。据介绍,韩国制定有《电子交易基本法》和《电子签名法》,对电子交易活动作出了规范。这两部法虽然不是针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但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按照这两部法的规定执行。韩国的政府采购业务都通过网上处理,所有信息都在因特网上公布,所有的物资采购都通过网上进行。从2000年11月起,实行电子投标制度,各供应商可根据网上公布的信息,在网上投标。投标结果由电子计算机自动排位确定,并自动向社会公告。这样做,不仅避免了人为因素,可以防止腐败,而且还可以降低采购费用,提高效益。据介绍,采用电子采购,比采用一般方法采购可降低30%的采购费用。目前通过因特网进行的政府采购品目达12000多个,金额4兆韩元。
四、投诉处理
在韩国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投诉时,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纯国内政府采购中发生的投诉,由招标单位处理,如果投标人认为不公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解决。二是在国际招标中,如果投标企业认为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有违反政府采购协议行为时,可先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通过协商寻求解决办法。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投标企业可向韩国国际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国际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设在财政经济部,由一定数量的中央政府官员和财政经济部任命的律师、教授等政府采购专家组成。中央政府官员由中央各部门轮流选派。国际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主要涉及五个方面:国际招标范围、投标企业的资格审查、招标通告的发布、政府采购合同的授予以及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事项。调解委员会在接到投诉后,一般应在50天内进行调查并作出调解决定。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在接到调解决定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调解决定生效。
一、机构及职责
韩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开展得比较早,在1949年就成立了外资总局,外资总局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外国援助的物资,采购政府需要的外资物资。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不断拓宽。到1998年,仅中央一级政府采购金额就达112兆韩元,占当年GDP的25%,占当年财政支出的88%。1999年政府采购资金达159兆韩元,占当年GDP的33%,占当年财政支出的112%。
韩国的政府采购工作比较集中,根据规定,韩国中央部门的政府采购中,价值在30亿韩元(300万美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5000万韩元(5万美元)以上的货物采购,都必须由调达厅代为进行。地方部门的政府采购中,价值在100亿韩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5000万韩元(5万美元)以上的货物采购也由调达厅代为进行。上述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既可以由各部门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调达厅代为采购。
为实施这种集中的政府采购工作,韩国设立了调达厅。调达厅是财政经济部下属的一个副部级单位,也是全国惟一的政府采购专职机构(韩国没有实施政府采购的中介机构)。调达厅的前身是1949年成立的外资总局,1961年,在进行政府机构调整时,将其扩编为调达厅,直到现在。调达厅虽是财政经济部的一个下属单位,但业务是独立进行的,其厅长由总统直接任命,工作人员为国家公务员。调达厅下设企划管理办公室、监察室、物资储备局、购买局、施设局,以及10个地方厅、5个海外购买办公室等机构,现有人员935人。2004年由调达厅进行的政府采购金额达241677亿韩元(约240多亿美元)。调达厅又是一个代理机构,各采购单位将需要采购的项目以一定的方式交调达厅,由调达厅出面按法定方式采购,采购资金由调达厅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再由采购单位按价款和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支付给调达厅。为此调达厅设有周转金,专门用于政府采购中的资金垫付,目前,调达厅的周转金已达5885亿韩元(约58亿多美元)。周转金主要依靠收取的采购代理手续费补充,手续费收取标准一般按采购项目标的计算,最低为02%,最高为14%。在代理采购活动中,周转金不够支付之用时,可向银行贷款解决。调达厅还负有国家战略物资的储备任务,主要负责原材料的贮存及销售,对国内不能生产或提供、需要利用政府外汇基金或贷款通过竞标的方式从国际市场上采购物资或服务,以及政府公务用商品的采购和管理等。
二、法律法规
韩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较为完备,制定有《政府合同法》、《政府合同法实施细则》、《关于特定采购的〈政府合同法〉的特殊实施规则》、《地方财政法》、《政府投资机关法》等。《政府合同法》是政府采购法群中的母法,1995年颁布实施,主要规定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招标程序等。《政府合同法实施细则》是对《政府合同法》的具体化。《关于特定采购的〈政府合同法〉的特殊实施规则》对国际招标程序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地方财政法》对地方政府部门采购的程序和标准作出了规定。《政府投资机关法》对有政府投资的企业的采购程序和标准作出了规定。另外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一些法律,如《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签名法》等。上述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范围标准、操作程序、优惠政策、争议处理等方面都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在政府采购立法中还注重与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的有关内容相衔接。韩国是1994年在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上签字的,1997年,该协议在韩国生效。韩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上签字后,即根据自己的承诺对国内法进行了修改补充。主要是强调要坚持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明确规定42个中央政府部门、15个地方政府部门和20多个政府投资企业为该协议的适用范围。其中:中央政府部门500万特别提款权的工程采购、13万特别提款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地方政府部门1500万特别提款权的工程采购、20万特别提款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政府投资企业1500万特别提款权的工程采购、45万特别提款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都须通过国际招标方式进行。但根据国内其他法律所进行的政府采购则不实行国际招标办法,如法律规定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采购,农产品、水产品和畜牧采购,国防采购以及已承诺开放的服务以外的所有其他服务采购等。
三、电子化
韩国政府采购管理手段较为先进的重要表现是采取电子招标,这是韩国政府采购的一大特色。据介绍,韩国制定有《电子交易基本法》和《电子签名法》,对电子交易活动作出了规范。这两部法虽然不是针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但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按照这两部法的规定执行。韩国的政府采购业务都通过网上处理,所有信息都在因特网上公布,所有的物资采购都通过网上进行。从2000年11月起,实行电子投标制度,各供应商可根据网上公布的信息,在网上投标。投标结果由电子计算机自动排位确定,并自动向社会公告。这样做,不仅避免了人为因素,可以防止腐败,而且还可以降低采购费用,提高效益。据介绍,采用电子采购,比采用一般方法采购可降低30%的采购费用。目前通过因特网进行的政府采购品目达12000多个,金额4兆韩元。
四、投诉处理
在韩国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投诉时,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纯国内政府采购中发生的投诉,由招标单位处理,如果投标人认为不公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解决。二是在国际招标中,如果投标企业认为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有违反政府采购协议行为时,可先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通过协商寻求解决办法。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投标企业可向韩国国际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国际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设在财政经济部,由一定数量的中央政府官员和财政经济部任命的律师、教授等政府采购专家组成。中央政府官员由中央各部门轮流选派。国际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主要涉及五个方面:国际招标范围、投标企业的资格审查、招标通告的发布、政府采购合同的授予以及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事项。调解委员会在接到投诉后,一般应在50天内进行调查并作出调解决定。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在接到调解决定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调解决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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