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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政府采购制度:采购方式分两类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1-07-18 17:48: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瑞典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在瑞典具有很长的发展历史。早在19世纪中叶,当时的瑞典王国政府就以王室法令的形式颁布实施了关于军需用品采购等法律规章。到20世纪50年代初期,瑞典已经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与中央或者地方政府采购相关的采购规范和条令。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瑞典政府采购法》(LOU)的颁布实施为标志,真正规范意义上的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正式建立。近年来,瑞典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根据2004年年底的统计数字,目前已经达到并超过每年5400亿瑞典克朗(约540亿欧元),约占其GDP的19%。
  
  一、机构及职责
  
  瑞典政府采购实行的是统一政策管理、分散采购的模式,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由各部门自行开展。
  
  全国范围内的政府采购主管机构是隶属于王国政府财政部的国家政府采购委员会,委员会包括秘书处和业务办公室两个主要部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监督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负责以电话、报纸、出版物及研讨会等形式对外发布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协调处理与政府其他部门在政府采购领域的有关事宜;关注世贸组织及欧盟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动态。
  
  二、法律法规
  
  瑞典的政府采购制度,从其所遵循的法律法规看,可分为四个层面,即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GPA),欧盟政府采购指令,瑞典政府采购法,以及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一系列单行条例,如政府采购技术细则条例、政府采购信息通告条例等。从性质和作用的角度,又可以将这四个层面的法律规范分为外部协议(包括前两者)和内部立法(后两者)两种类型。
  
  瑞典政府采购法于1994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共分为七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限额标准之上的货物采购;第三章、限额标准之上的工程采购;第四章、限额标准之上的公用事业采购;第五章、限额标准之上的服务采购;第六章、限额标准之下的政府采购;第七章、争议及其解决。随着欧盟政府采购以及瑞典自身情况发展变化,LOU个别条款还在不断修订完善之中。
  
  瑞典于1995年加入欧盟,相应的,欧盟有关政府采购问题的统一立法就成为瑞典政府采购制度所必须遵守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规范。1996年1月1日,欧盟作为一个单一的经济体正式成为GPA的缔约方,并按照GPA精神,陆续对自身法律条款进行了相应调整,这些都成为瑞典政府采购法的原则和基础。
  
  三、基本原则
  
  瑞典政府采购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平等待遇原则,即所有供应商应享有在信息获得、产品技术标准以及招投标程序等各方面的完全平等和一致的待遇,如为确保潜在供应商对采购信息的平等获得,原则上要求采购信息在内容上至少包含该法提出的各项具体要求,并按照国家政府采购委员会拟制的标准格式刊登在指定刊物上。
  
  公开透明原则,采购过程应当在公开的和有监督的状态中进行,对于供应商和产品的各项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清晰、完整地体现,如采购人在采购程序开始后,认为需变更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应重新启动所有程序。
  
  充分竞争原则,竞争是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性和高效益的必要手段,LOU中关于招标程序选用方面的严格规定,采购中从公告信息发布到投标不得少于52天的要求,谈判程序中通过预选最后确定的谈判供应商至少3家的条款等无不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非歧视原则,禁止基于地域的因素而授予本地供应商合同或排斥外来产品的行为。四、政府采购范围
  
  瑞典对政府采购范围从采购主体和采购对象两个方面对适用范围做了明确。
  
  在采购主体方面,包括中央政府及其代理机构,地方市政府及其代理机构,地方县的管理委员会,国有公司和团体,以及少量特许经营公用事业的私营公司等。
  
  在采购对象方面,按照门槛金额不同,将货物、服务、工程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大类,分别适用LOU中不同的条款规定。根据2002年1月1日生效的一部专门条例的规定,货物和服务类的限额标准为170万瑞典克朗(约17万欧元,其中中央政府代理机构为140万瑞典克朗,约14万欧元),工程类为4450万瑞典克朗(约445万欧元)。此外还确定水、能源、交通和电信等公用事业的基本限额标准为40万欧元(依采购对象类别不同还有进一步的细化)等。这些门槛金额的确定基于欧盟指令的有关规定而有的又略低于欧盟指令标准,从一定意义上说,是扩大了欧盟指令的适用范围。
  
  五、采购方式
  
  瑞典根据限额标准的不同,将政府采购方式分两类情况加以界定:
  
  对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原则上采用欧盟指令的规定,即分为公开招标程序、有限招标程序和谈判程序三种。公开招标即通过公告程序,邀请所有感兴趣的国内外供应商参加投标;有限招标一般分为两个步骤,首先通过公告公布有关招标信息,特别是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等,然后根据收到的投标申请书进行预选,在符合资格的申请人中确定5~20家作为候选人并正式发出投标通知书及文件;谈判程序允许采购人首先通过预选方式,在一定数量的候选者中确定1名或数名供应商,然后正式邀请其投标或直接与其谈判中标条件。
  
  对于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可以采取另外三种方式:简易程序、选择程序和直接采购程序。在简易程序中,采购人应在公开出版的报刊杂志或面向大众的电子平台等媒介上公告采购信息,所有供应商均有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递交投标申请书,采购人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情况选择1家或数家进行谈判;选择程序亦要求采购人通过公开的电子媒介形式公告对部分供应商的投标邀请,并给予不少于10天的时间递交投标申请书,采购人可选择1家或数家进行谈判;在标的金额很低或个别特殊情况下,LOU允许采购人直接向特定的供应商联系采购,但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要尽量做到货比三家,同时规定在相同规模及种类的采购将多次发生的情况下,应当寻求与资质良好的供应商订立一定期间之内的供货协议,力争更优的价格和质量保障。
  
  六、质疑投诉机制
  
  瑞典建立了供应商质疑投诉机制,当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三个渠道主张自己的权利。
  
  一是向欧盟委员会申请调解。隶属于该委员会的内部市场董事会负责处理有关政府采购的纠纷,该程序通过欧盟委员会指定的调解人调解,由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与持有异议的供应商经过谈判而达成谅解。该申请亦可先向瑞典国家政府采购委员会提出,再由该委员会提交欧盟委员会处理。调解程序是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可选择适用的程序,采购人具有是否参加的选择权。
  
  二是向瑞典国家政府采购委员会申诉,但是该委员会只负责采购事项中总的法律适用情况的审查,无权中止、撤销合同或对采购人做出相应处罚。
  
  三是市行政法院。在采购程序运行当中、合同正式签订之前(LOU要求在做出合同授予决定与正式签订合同之间,必须有至少10天的期间),当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已经受到危害或存在受危害的风险时,可以向所在地的市行政法院起诉,市行政法院有权要求重新启动采购程序,或中止采购程序直到损害已经得到补救为止。对于市行政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如果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采购合同已经签订,该供应商可以直接向省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省行政法院决定不服的,可向行政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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