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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没有列入中小企业例外的需要

作者:政府采购信息报 发布于:2013-08-30 09:5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发达国家GPA谈判进程及策略(六)

    德国 没有列入中小企业例外的需要

    编者按 德国是GPA首批缔约国之一,也是世界第二大贸易体和欧洲经济实力最强的国家。德国完全可以与美国匹敌的市场规模和谈判实力,使得其可以在GPA出价中对美国作出有力的回应,对等地取消协定给予美国供应商的利益。在加入GPA后,德国还是能较为自如地通过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强制采购环保产品等措施来对国内企业以及自主创新给予较好扶持。

    积极修订国内法律 以适应GPA规则

    德国于1996年1月加入GPA,是该协议的第一批缔约方之一。德国是个联邦制国家,由16个联邦州组成。德国执行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立法,但却没有设置全国性的采购机构,而是由联邦机构相对集中地进行采购,各州享有较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实行单独采购。

    作为欧盟及GPA的成员国,德国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必须符合欧盟以及GPA的规定。德国1999年1月1日生效的《公共采购更新法》规定,在《反对限制竞争法》中增加《政府采购法》,共33条,结束了原来的《预算法》调整政府采购法律关系的局面,成为德国政府采购的法律基础。

    在GPA框架下,德国联邦政府采购遵循的法律法规包括三个层次:欧盟的政策规定,其宗旨是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确保货物、服务以及供应商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强调政府采购物有所值;德国联邦法律法规,其要义是充分竞争、公平公正;联邦政府各部门的规章制度,主要是规范分散小额采购的内部规程。

    如果合同金额达到欧盟采购门槛(2008年1月1日,欧盟将采购门槛调整到与GPA标准一致,即货物或服务金额13.3万欧元、工程515万欧元,均不含增值税),除了遵从德国政府采购法规外,还必须符合欧盟的法律规定,在欧盟范围内招标。

    在遵循GPA规则和欧盟法律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德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联邦在采购预算、信息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投标、合同授予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同时还对救济渠道做了细致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加入GPA后,德国政府采购与GPA规则的对接也经历了较长的磨合期,在逐步完善开放市场和非歧视待遇的法律制度后,德国的政府采购逐步实现了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国际化程度和水平都得到了较大提高。而直到现在,德国和欧盟的政府采购政策也仍然在随着GPA规则的更新而在进行着不断的调整。

    强大的购买力增加了德国的谈判砝码

    根据德国的《政府采购法》,德国政府采购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受国家机构控制或者由国家经营、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实现公共职能为活动内容的非营利组织,例如德国铁路、德国邮政,以及根据政府授予的专属权进行行业公务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例如饮用水、能源供应、交通或者电信行业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等,其采购活动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目前,德国共有约35000个执行公共采购的单位,包括各级政府及政府设立的基金组织、非营利性法人机构、各级政府或各类法人组成的联合会和供水、能源供应、交通运输、通讯等领域的公共企业。

    每年德国联邦、州及县(乡)财政支出预算中,约有一半是政府采购支出,政府采购金额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5%~16%。联邦政府采购主要产品包括信息通信技术、电子产品、武器*、药品、医疗器械、服装、办公用品、机动车辆、飞机、救援设备等。

    德国附件1中的承诺包括:联邦外交部,联邦总理府,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联邦教育、科学、研究和技术部,联邦食品、农业和林业部,联邦财政部,联邦内政部(仅限民用货物),联邦卫生部,联邦家庭、老人、妇女和青年部,联邦司法部,联邦地区规划、建设和城市发展部,联邦邮政和电信部(电信设备除外),联邦运输部,联邦经济事务部,联邦经济合作部,联邦国防部(非军事物资包含在本附件第三部分),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与此同时,德国通过注释承诺,根据现行国家义务,本清单所含实体在符合特殊程序的情况下,必须将合同授予某些团体以消除上一次战争所带来的困难。

    通过拆分招标照顾中小企业

    德国在实施政府采购的过程中,十分重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以实现经济发展的调控目标。在加入GPA后,德国还是在想方设法地实现对国内企业的扶持。

    《反限制竞争法》第97条第3款就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和具体办法。2009年对该条款进行修改时,改成了"中小企业利益应优先通过专业分工或者分批方式招标而得到适当照顾"。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至此被确定为《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立法者在借助这个模糊概念为行政与司法实践留出空间的同时,还明确了"适当照顾"的方式,即拆分招标。《反限制竞争法》第97条修订后,第3款还有这样的规定:"中小企业利益应在公共项目招标中得到优先的照顾。项目应按数量或按专业领域拆分招标。如果经济的和技术的原因要求,多个这种拆分项目可以一并招标。"

    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保护残疾人就业等一样,是大多数国家《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在政府采购中考虑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德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拆分招标的规定并没有限制投标企业的国籍,也没有限制大企业参与。

    但是,中小企业在德国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显着高于在其他欧盟成员国的比重,因此,可以从这一规定中获得利益的企业中,德国企业占更大比例的可能性当然就更大。

    德国拆分招标扶持中小企业的做法并不违反国民待遇及非歧视原则,一定程度上归因于欧盟《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要求。因此,德国没有在GPA出价中列入中小企业例外的需要。或许是因为欧盟在区域内已经要求成员国政府采购法的中小企业规则符合非歧视原则,再加上德国完全可以与美国匹敌的市场规模和谈判实力,使得其可以在GPA出价中对美国作出有力的回应,对等地取消协定给予美国供应商的利益。

    在具体的采购中,德国还通过另外一种方式对国内企业进行扶持,即通过企业资料库,了解企业的竞争能力,然后在制作采购文件时,针对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设定有利于这些企业的竞标条件。作为较早加入GPA的成员方之一,德国并没有放弃对其国内企业的保护。欧盟就曾通报,德国多次将地方政府污水处理和能源供应项目,采用单向采购的方式将合同授予本国企业,而放弃在欧盟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即使在欧盟范围内公开招标,德国政府也从技术上设置障碍,尽可能将采购合同给本国企业,减少其他欧盟成员企业中标机会。

    利用节能环保扶持国内自主创新

    作为一个十分注重环境保护的国家,德国将环保和节能作为政府采购经济性的基本要求,而且还把它们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固定条款。在德国的倡导下,环境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欧盟委员会2001年公布了集成产品政策绿皮书,声明欧盟将采取税收、政府补贴、产品环保回收、环境责任,环境标签、政府绿色采购等一系列措施,促进环保产品的生产与消费,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产品在其生命周期内对环境的影响。

    德国是欧盟的主要成员国,其绿色政府采购政策是在国内、国际双重法律约束下产生的。德国绿色政府采购的法律基础在全世界层次是由世贸组织确定,而在欧洲则是由欧盟及本国的规则所确定的。

    1994年,在GPA和贸易壁垒条约确定的世贸组织的总体原则中规定:如果各国没有贸易上的障碍,WTO接受在环境方面的特别规定。欧盟层面的立法由欧盟条约及部分采购方面的指令构成,其中采购方面的指令2004年进行了合并修订,明确规定在各种采购评判指标中,环境方面的考虑在基本的评标判断中被采用施行。德国联邦政府层面的法律最为详细和具体,要求公共产品与服务采购要把好绿色环保关,必须符合国家的环保标准,政府机构使用再生纸、太阳能装置,使用低能耗及无噪音等节能环保产品。此外还规定,政府工程采购必须有环境考核因素,必须符合环境标准并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和材料。

    德国的节能环保政府采购尽管实质上是利用技术壁垒来保护本国政府采购市场,从而达到促进本国自主创新目的,但他符合各个层面上的法律法规要求。在国际上,购买本国货和绿色政府采购都得到了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的支持,欧盟政府采购指令中也明确表达了支持绿色政府采购的观点;在国内,德国虽然没有专门的节能环保采购方面的规定,但在联邦政府层面的法律却非常详细和具体地明确了政府采购应遵循的环保方面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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