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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通过资质要求排斥国外企业

作者:紫风/编辑 发布于:2013-09-27 10:2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发达国家GPA谈判进程及策略(九)

    编者按 意大利作为我国在欧盟比较大的贸易伙伴,政府采购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在GPA谈判中,看似开放的领域非常广,但具体开放的内容却是有限的。更值得一提的是,加入GPA后,意大利的政府采购对国外供应商的进入看似没有限制,事实上却在通过资质要求让很多国外企业望而却步。

    用在当地的年销售量来排外

    作为欧盟的成员之一,意大利当然也是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的缔约方之一。加入欧盟后,为了落实欧盟的政府采购指令,意大利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政令和总统令,并积极响应欧盟提出的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要求,率先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度。

    意大利通过电子信息平台进行统一询价和招标,选择供应商、货物规格和价格,大大提高了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度,使其制订的采购和服务框架合同更具竞争性;供货环节也更加标准化和便捷化。

    通过电子化采购,政府采购的效率与质量都得到了很大提高。同时,因为竞争比较充分,使得政府采购能够通过广泛比较,寻得性价比最高的采购标的,大大节约了政府采购支出。

    这不仅在欧盟范围内,而且在国际上也给意大利的政府采购贴上了公开透明的标签。然而,意大利的政府采购对国内企业和国内经济发展的保护还是显而易见的。

    意大利政府采购范围主要包括办公家具、汽车燃油(加油券、加油卡、固定网点加油等形式)、供暖燃油(汽油和生物柴油)、供电、办公设备以及软硬件(购买或租赁使用的复印机、台式及便携式电脑、微软软件以及打印机)、汽车租赁 、用餐券、固定电话服务 、办公地点安保服务、移动电话服务、电话及数据转接和传输设备(内网及内部电话网络的建立)。

    与此同时,意大利的公共工程虽也纳入了政府采购的范围,但并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程序按照意大利和欧盟关于建设工程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资金也不采取国库直接支付的方式。国防用品则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根据意大利的规定,对于欧盟以外的国外企业,根据对等原则,其所在国必须签署WTO项下关于公共招标的多边协议,或与欧盟或意大利签署其他的关于公共招标的多、双边协议才有资格参与意政府采购竞标。

    值得一提的还有,虽然意大利《公共合同法》本身未对其他国家企业参与本国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明确限制,但其对参与招标企业资质提出的要求却会对国外企业设置门槛。

    在一些特殊行业的招标中,如医疗领域的招标采购,要求投标供应商应在当地的年销售量达到一定规模才有投标资格;另外,采购实体还会组织专家评审团对企业产品进行挑选,个人对产品的喜好也会对采购结果起很大的决定作用。这就给那些在欧盟影响力不大的企业参与投标造成较大困难。

    中国是意大利较大的进口来源地,而意大利也成为中国在欧盟的较大的贸易伙伴。我国目前对意大利出口的主要产品为:纺织服装、电子设备、金属及其加工产品、机械设备、皮革皮具、化工产品、橡胶和塑料产品等。

    尤其在劳动密集型产品方面,中国是意大利的主要供给国,根据意大利方统计,中国出口到意大利的纺织服装、家具玩具、皮革制品和鞋靴伞等轻工产品分别占意大利同类产品市场份额的23.0%、31.2%、22.6%和21.2%。然而,意大利保护主义倾向明显,政府采购开放程度有限,特别对纺织、服装、鞋类、餐具和玻璃制品等我国主要出口产业仍未完全开放。整体来说,意大利的开放程度非常有限。

    顺应GPA要求完善法律制度

    意大利政府采购权限分为两种:按欧盟规定采购权限和按国内规定采购权限。根据1997年欧盟第62号政令规定,国家部门的服务超过13万欧元、公用事业超过40万欧元、通讯方面超过60万欧元、政府部门全年服务及货物累计超过75万欧元、公共工程超过500万欧元限额标准的,必须按欧盟的有关规定(在欧盟范围内)采购。

    意大利是欧盟成员也是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的成员,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了要遵守本国法律外,还必须遵守欧盟及GPA的有关规定。为了能使欧盟有关指令能在本国顺利推行,意大利2006年颁布了《公共合同法》。该法实为一法律集合,涵盖了欧盟统一指令以及本国所有关于一般性和特殊性公共工程、服务和货物采购招标方式的法律规定。此法以公共采购应具备的灵活性、透明性、实用性和明确性等特点为指导,本着保护和优化市场竞争、适应自然和社会要求的原则,对意大利的公共采购体系和运作程序进行了完善和简化,在将欧盟指令引入意大利的同时,也对意大利原先制定的、关于公共采购的相对零散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公共合同法》以欧盟指令为第一准则,它的出台简化了公共采购的运作程序和所需材料,提高了政府采购的效率。

    开放内容华而不实

    意大利在加入GPA的过程中,开放的实体范围看似很多,但也在想方设法地控制开放的量。意大利在附件1中列出的采购实体包括内阁及文化事务部;外交部;内政部;司法部;国库部;财政部;国防部;工业、贸易、手工业和旅游部;公共工程部;交通部;邮政和电信部;卫生部;教育;大学和科技研究部;就业和社会保障部;环境部;对外贸易部;农业资源部。但这些采购实体的采购不都是开放的。例如,财政部的烟草和盐专卖商进行的采购就没开放。邮政和电信部的开放也仅限邮政。

    在其开放的"城市铁路、有轨电车、无轨电车或公共汽车服务领域"中,缔约实体也仅仅包括以下内容:

    根据1939年9月28日1822号的关于公共汽车服务纪律的法令(在私营产业特许经营体制内旅客公共汽车线路)第1条,经1955年6月28日771号共和国总统法令第45条修订,获得的特许经营权提供运输服务的实体。

    根据1925年10月15日2578号地区法令《批准各省市直接使用公共服务的法律文本》向公众提供运输服务的实体。

    根据1912年5月9日144号法律第242或255条关于批准私有铁路、有轨电车和商业运营汽车的法律文本获得的特许经营的实体。

    根据1949年6月14日410号法律第4条关于恢复公共运输服务的国家竞争条款获得的特许金鹰全运营的实体或当地机构。

    根据1952年8月2日1221号法律第14条关于铁路和其他运输路线运营和升级条款获得的特许经营权运营的实体。

    在机场设施领域的缔约实体中也只列了有限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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