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民可对公共服务打分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11-15 10:0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德国社会服务系统高度分散,大多数社会服务功能是社会组织来提供的。对于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德国地方州政府无权控制。根据德国的法律,当地政府必须尊重社会组织的结构安排、目标设置和任务执行等方面的自主权。
德国拥有覆盖全国的相对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社会组织的服务领域包括病人或残疾人护理、青少年辅助教育、老年人护理、失业人员扶助等多个领域。德国基本实现了公共服务均等化。两德统一后,为缓解财政压力,德国政府充分调动市场参与,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
德国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公私合伙制模式,主要表现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尽可能引入市场因素,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将一些公共服务项目交由社会团体或私营部门等非政府机构管理,以此来提高管理效率,降低服务成本。
除了公私合伙制模式,非盈利组织在德国公共服务中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关调查显示,非盈利组织在养老、婴幼儿护理等方面所提供的服务占服务总量的60%以上,远远超过企业和政府机构。
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制定法律框架和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管,在公共服务中起辅助作用。为了更好地规范公共服务,德国法律为非盈利组织提供公共服务设定了准入条件和标准,如要求这些组织具备提供相关社会服务的必要能力和设施;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拥有当地地方政府所不具备的资金或者技术资产;确保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符合德国宪法准则等。
在引入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时,德国主要采取的是招标方式选择,但在公私合作时仍可能遇到一些问题,例如,在同一项目的招标中,投标人事先约定以高于合理价投标,以赚取额外利润,所得由投标人分享。为了降低暗箱操作的风险,德国加强了绩效评估。与此同时,还专门成立了管理联合会,负责实施"公共交互指标网络"。每一个网络都关注于一定的政策领域(例如儿童抚养、博物馆、街道清洁等)。许多城市或部门在众多的指标网络中互相合作,通过交换绩效数据,比较自己的表现,力图从其他市政当局或者部门那里吸收好的经验。除此之外,德国政府还加强公民对公共服务的监督,公民可以对公共服务进行打分,打分内容包括公共服务的质量、便利性以及服务人员的工作态度等。(亭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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