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完善监督机制 重视职业道德
作者:政府采购信息报 发布于:2014-02-17 11:1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国外政府采购预防腐败系列(八)
编者按 腐败是全球众多国家面临的紧迫问题,因此反腐成为各国行政策略的重中之重。虽然法国政府的廉政指数世界排名在欧洲国家属于中等,但该国在预防腐败中的一些做法还是值得借鉴的。法国反腐工作主要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欧洲委员会、欧盟委员会相关法律、政策、指令为依据,坚持立法与执法并重、打击与预防并举,形成了具有法国特色的反腐工作思路和举措。
在法国,政府采购一不小心就可能成为公众对行政职能运行无效和行政机关不廉洁进行攻击的利器。在经历了不少政府采购丑闻后,法国政府意识到了政府采购腐败将产生严重后果,开始采取积极措施预防腐败、惩治腐败。本期刊发法国预防腐败的做法,与读者分享。
省长监督政府采购合法性
法国经过200多年资本主义的发展,整个社会管理和社会文明程度都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包括对公务员的监督很早就作为其政治架构、行政管理的一部分。如法国财政部财政监察司、内政部内政监察司等重要的行政监察机构早在19世纪初期就已建立。
法国只有6000多万人口,相当于我国一个省的人口,法国本土在不到54万平方公里的面积上,分成了3.6万多个平均面积仅有14平方公里的市镇,大部分市镇不超过300人,地方议会(政府)审议事项之少可见一斑,使之有能力和精力对财政资金使用等行政事项进行详细的审议和监督。
在监督地方行政单位的政府采购的合法性方面,省长的地位非常重要。省长可以对他认为违背合法性的政府采购在发生后的两个月之内提起行政审查。而且他还可以要求延期执行该行为。1995年2月的法律还授权省长有权在30天的期限内决定中止政府采购的履行。
值得一提的还有,在某些政府采购中,当确认没有履行公告义务和没有采取竞争时,省长甚至可以在合同签订之前就介入审查。
从供应商资金流向入手分析官员是否受贿
法国比较注重从体制、机制等方面解决导致腐败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与此同时,法国认为,尽管各政府部门有检查制度,有专门的监察机构,但并不能发现所有的问题,因此还必须发展一些新的预防腐败工具,从源头上发现腐败。如在政府采购领域,要通过资金流向发现不正常现象,发现不正常现象后再通过会计部门进一步跟踪,通过跟踪对供应商来往费用进行分析,了解有没有用于礼物的开支,如有礼物开支要进一步了解礼物的受益人,等等。
法国政府部门认为,很多违纪违规资金需从银行这个环节进行流转,如果能从银行内部加强对官员资金的监视和监控,有利于发现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通过严密的社会管理防治腐败,形成一系列有机结合的管理制度,如金融银行管理制度、腐败信息收集制度等。
1988年,法国制定公务员《政治生活资金透明法》,依此建立起"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由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实施。上到总统,下至镇长,必须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申报,接受监督。对于国有企业,政府筛选出具有各专业才能的临近退休的骨干,组成国家稽查队,派遣至各大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防止流失。因为这些特派员在公务员中享有最高待遇,又都临近退休,且具有敬业精神,绝大多数不会贪图钱财,因为没有人愿意后半生在牢狱里度过,故而效果非常好。
与此同时,法国还通过权力制衡体制防治腐败。如重大事项、重要决策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都要经议会讨论,立法限制政府权力,监督机构监督有力等。
强调公开透明 未中标供应商有权知道原因
在法国,为了有效预防腐败,法国政府十分重视政务公开工作,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监督中行使。为此,法国专门制定了《预防腐败和经济生活与公共程序透明法》、《政府采购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房地产业、公共市场等诸多领域中的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的要求,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公开透明原则。
在政府采购中,法国出台了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典》,建立了一个专门负责竞标的机构。在实施采购前,公法人必须要把政府采购机关的特征、竞争标准通过媒体向公众特别是竞标人介绍清楚,以便竞标者参与竞争。
在法国,2001年的政府采购标准只有一个价格标准,最低报价即可中标。2001年后,公法人可以价格为标准,也可以同时兼顾其他因素。现在的标准是最佳报价原则,但必须把各项标准的比重明确告诉供应商,同时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工程交付期限、环保标准、节能质量、后续服务、美学要求等。这些因素由公法人组织打分,加权计算,综合考虑,以最高分作为中标条件。
如未中标,公法人要及时通知未中标供应商,并告知分数,说明落选原因。如果供应商有足够证据证明公法人与中标人之间共同舞弊,有关方面必须实施司法调查。此类案件很多都是通过未中标供应商检举揭发的。
重视国际合作 完善预防体系
欧洲范围的不少国际组织总部设在法国,这些国际组织对反腐败都较为重视。法国在这一大背景下,积极参与国际反腐败合作,同一些国家和组织签订协议,加强彼此反腐败信息的交流,积极将国际上成熟的反腐败公约和法规引入国内法制建设。凡是可能涉及官员的腐败问题都进行立法。
1993年1月29日《反腐败法》的出台彰显出法国打击政府采购领域腐败的决心。该法涉及预防腐败、经济生活的透明度和政府采购的程序问题,强调了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简化程序、在直接协商市场程序中实行竞争和对市场执行进行监督。
2003年,法国政府召集来自世界各国的法官、检察官,在巴黎制定"巴黎宣言",旨在惩处政府高官的腐败行为,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007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反腐法案,制裁那些有贪腐行为的公务员,情节严重者判处5~10年监禁和7.5万~15万欧元的罚款。
法国颁布过许多规范政府采购的法律,其中历经改革的《政府采购法典》是政府采购所适用的核心规范。新《政府采购法典》,简化了政府采购的程序,汇总了原来分别适用于国家政府采购和地方性政府采购的规则,并协调了国内规则和欧盟指令之间的关系。虽然修改《政府采购法典》的首要目的是鼓励国家行政机关对政府采购实行更有效的管理,以保证其合法性,并非是反腐败,但政府采购制度的合理化改革、政府采购程序透明度的提高对缩小腐败滋生空间还是能发挥不小的作用。
聚集顶尖人才 成立预防腐败机构
上世纪90年代金融危机以来,一些企业不择手段想拿到政府采购合同,不断腐蚀公职人员。为此,1993年,在《反腐败法》的框架下,法国在成立合同调查委员会、防止腐败专门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了跨部门的预防贪污腐败中心。该中心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预防为主,铲除犯罪祸根"。该中心聚集了政府、政务、司法、税收、海关、军队等各界顶尖人才,他们的任务是调查各部门贪腐的蛛丝马迹,分析案例类别,利用新技术判断部门腐败的可能性等等,并且向有贪污迹象的企业和个人发出警告,同时向政府部门提供咨询和培训,对容易产生腐败的国家金融和经济等"高危部门"加强监控。
为了保证全国预防贪污腐败中心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全国预防贪污腐败中心隶属于法国司法部,由法国总理直接领导。另外,法国政府还在国民中间进行防腐教育,从小学、中学到大学,从基层企业主管到政府高官,定时举行讲座、培训,目的在于层层预防,让民众了解防腐和反腐的重要性。力求全民预防,举国监督。
重视职业伦理道德培训
为了预防腐败,法国对公务员进行严格选拔,分类管理,保证公务员素质;注重培训,明确纪律,强化公务员自律意识;待遇优厚,升迁有度,确保公务员队伍稳定。同时法国把加强职业伦理道德建设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通过建立行为规范,开展思想教育,不断增强公务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和伦理意识。
法国要求各地、各部门、各企业结合实际,制定行为准则,培育公务人员和企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伦理意识。特别是在培育企业人员职业伦理方面,整个欧洲国家的力度很大。1997年,法国加入了经济合作组织反腐败公约,公约向成员国发出建议,主张反腐败宣传工作不仅要在公共部门进行,还要在私营部门进行;主张对腐败的制裁措施切实得到落实;主张政府迫使企业遵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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