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GPA下仍可要求采购本国产品
6月24日中美GPA研讨会内容:如何确保国内优惠政策与GPA规则一致
GPA关于国民待遇义务(GPA第三条)有如下规定:
GPA参加方的商品、服务或供应商进入另一参加方领土后,应该享受不低于该国的商品、服务或供应商的待遇。
因此,GPA成员的国内优惠待遇与其他歧视性采购规定不适用于符合GPA规定的采购,而适用于不符合GPA规定的采购项目。
《购买美国产品法》的规定
1933年《购买美国产品法》是美国最有代表性的政府采购国内优惠法案。该法案主要要求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只采购在美国生产的加工商品(国内最终产品),以及在美国开采或生产的未加工商品。该法案的实施细则在《联邦采购法规》(FAR)25.1和25.2部分中有详细规定,可以登录以下网站获取www.acquisition.gov。该法案仅适用于联邦政府采购,不适用于地方政府采购。
《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了确定某种商品是否是国内加工最终产品(根据FAR 25.101(a))的两步检验规则:首先,产品必须在美国加工;其次,产品国内部件成本必须超过所有部件成本的 50%。
联邦政府在如下例外情况出现时可以不采购美国产品(根据FAR 25.103):采购在美国以外使用的商品;为维护公众利益必须进行的采购项目;国内产品在质量或数量方面无法满足需求;国内产品成本不合理;用于转售的目的;以及用于商业用途的IT技术。
为扶持本国产品,《购买美国产品法》有成本例外的规定(FAR 25.105),要求在确定商品价格的合理性时,如果国内最低报价来自大型企业,则在最低报价基础上扣除6%的价格因素(含税);如果国内最低报价来自小型企业,则在最低报价基础上扣除12%的价格因素(含税)。
经济刺激计划中的要求
2009年,为应对金融危机,美国制定了《2009年美国复兴和再投资法案》(ARRA)。该法案第1605节要求,使用法案提供的资金进行公共建筑或者公共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或修缮时,必须使用美国产的钢铁和制成品。法案适用于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承办的项目。法案仅在如下情况下允许有例外:国内产品无法满足需求,国内产品价格不合理(价格超出25%),为维护公众利益需要。ARRA规定的“购买美国产品”要求的应用需符合国际协议下美国的义务,不适用于符合GPA或其他采购类贸易协议规定的采购来自各协议成员国的商品。
根据《1979年贸易协定法》,对指定国家商品和服务进行的符合GPA和其他协议规定的采购,总统有权放弃使用歧视性采购要求(如《购买美国产品法》)。总统可通过总统令将该弃权权利授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此外,根据FAR第25.402子部分,对于符合以下规定的采购应免于使用《购买美国产品法》:WTO《政府采购协议》,以及美国参与的其它国际贸易协议。
GPA下采购本国产品的规定
美国对符合GPA和其他贸易协议规定的采购仍有不放弃使用某些“购买美国产品”要求的情况,例如由联邦政府资助的州立公共交通和高速公路项目、由联邦政府资助的机场项目,以及根据《美国飞行法案》(美国法典第 49 编第 40118 条;FAR 第 47.4 子部分)确定的交通服务采购,都须符合“购买美国产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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