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介绍:3种采购方式30天等标期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遵循公平和公开竞争原则、透明原则和物有所值原则。美国各州和地方拥有自己的采购体系,联邦规则不适用于地方。
联邦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
《军事采购法》 - 集中规定了采购准则并批准了《军事采购条例》(ASPR),此条例是目前《联邦采购条例》的基础。
1933 年《购买美国产品法》 - 要求政府只购买美国产品。
1936 年《沃尔什-希利公共合同法》 - 要求供应商证明自己是制造商或正规经销商。
1949 年《联邦财产和行政服务法》 - 成立总务署(GSA),并规定了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一般规则。
1962 年《诚实谈判法》 -在合同价值超过 50万 美元时,要求主承包商和分包商证实其在投标时提供的成本数据。
1974 年《联邦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办公室法案》- 确定了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OFPP)领导地位,明确了其对联邦政府采购的监管权力。
1979 年《贸易协定法》(TAA)- 禁止联邦机构从GPA参加方或其他贸易协定参加方以外的国家和地区采购商品和服务。
1984 年《合同竞争法》(CICA)- 要求联邦采购项目必须经过充分和公开竞争,但允许部分例外。
1994 年《联邦采购精简法》 - 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简化联邦采购程序。
1995 年《联邦采购改革法案》或 1996 年《克林格-卡亨法》(CCA) - 改善信息技术采购并实施劳动力标准。
2003 年《服务采购改革法》 - 设立采购人员培训基金并在所有主要机构设立首席采购官。
《联邦采购法规》(简称“FAR”)-是联邦政府所有执行分支机构都采用的统一条例(有个别例外),适用于联邦采购,不适用于地方采购(州或地方一级),在《联邦法典》中被列入第 48 章,该条例内容网址为www.acquisition.gov/far。联邦机构可以对 FAR 进行补充(https://www.acquisition.gov/agency_supp_regs.asp),对 FAR 所做的任何修改都必须征求公众意见,并且应当在《联邦公报》(www.gpoaccess.gov/fr/)上公开。
联邦政府采购制度的运行
1.联邦采购政策制定机构
联邦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协助指导和协调联邦政府采购政策以及管理活动:其成员包括: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主任、国防部长、美国航空航天局局长、总务署主任等。
另外有两个支持委员会负责起草和协商修订 FAR,分别是国防采购管理委员会(DARC)和民事机构采购委员会(CAAC)。
2.主要采购方式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包括密封投标、谈判和限制性招标3种。
密封投标的相关规定见《联邦采购法规》(FAR)第 14 部分,通过公开竞争、公开开标将合同授予反应及时并拥有价格和价格相关因素优势的可靠投标人。
谈判的相关规定见FAR 第 15 部分,进行公开竞争,但不公开开标,和最具有竞争优势的投标人谈判,合同的授予同时考虑价格和非价格因素。
限制性招标则选择一个单独的供应商进行,采购过程不通过竞争。在如下情况下可使用限制性招标:只有一个可靠的供应商;特殊或非常紧迫的情况;国家安全等。采用限制性招标方式需要提供书面理由并进行公告。
3.联邦政府采购合同
联邦政府采购合同分为3类:固定价格型、成本补偿型以及不确定交付日期型,后者分为固定数量合同和不固定数量合同两种。不同的合同类型决定着政府和供应商之间不同的风险承担情况。
影响合同类型选择的因素包括项目的竞争水平、需求复杂度以及合同期限等。
联邦政府采购的操作流程
1.确定采购需求
包括制定技术规格表、确定供应商资质两项内容。
技术规格方面:根据功能、性能要求或核心物理特性确定规格和商业条款选择,目标是让竞争最大化。在此过程中法律和政策要求必须考虑特定类型的需求,如高效节能产品和服务、可再生能源技术、环保型产品和服务等。
供应商资质:供应商执行合同的能力,以及既往是否承担过相似的项目、供应商的关键员工和分包商情况等。此时还要考虑有利于全球商业活动的运行。
2.发布采购公告
为增加招标中的竞争,让更多投标方参与,预计超过 25000 美元的合同通常提前 15 天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含说明、相关日期、联系人信息和是否有贸易协议等信息,文件发布网站为www.fedbizopps.gov。
3.招标文件发布
详细规定要求、规格、技术数据、条款与条件以及评标标准,并指出标准的相对重要性,给予投标人 30 天时间进行投标准备(GPA 所管辖的采购项目为 40 天)。给予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机会,可以修改招标文件。
4.提交投标文件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书,防止出现未经授权的披露。
5.和投标人谈判
如有必要,仅在使用谈判采购方式时使用。根据已公布的评估标准,选择分数最高的方案成交,目标是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供应商应针对各个采购人单独编制投标书,当供应商发现自己投标书的不足和明显弱势时允许其修改并提交修订后的方案。谈判过程中不得偏袒某一投标人,不得泄露某一投标人的技术解决方案或价格。
6.评审
成立评审小组,评审须符合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因素和过程,评审过程须做记录。
密封竞标的评审:考虑价格因素、投标文件的响应度、采购人的责任等。
谈判的评审:根据价格、技术质量、技术能力、管理能力、人员资质、过往经验、过往表现等因素,对各份投标文件打分以便进行比较。
7.合同授予
授予合同时须在 3 日内通知非中标供应商,通知必须包含:中标供应商的名称、价格、有关非中标供应商的标书及没有被接受的原因等。对以下合同需要进行公告:超过 25000 美元的合同、来自适用有关贸易协议的合同或有分包机会的合同。相关信息在 www.fedbizopps.gov 网站上公布。
8.合同授予后的说明和质疑
非中标供应商有权要求进一步解释合同授予的原因以及自己的方案没有胜出的原因,非中标供应商有权质疑已作出的合同授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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