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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特点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1-04-29 09:09: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美国是世界上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最完备的国家之一,其政府采购规模居世界第一位。通过此次考察,笔者认为,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具有法律体系完备、治理机制规范、监管体系完善、政策功能明确、市场机制运用充分、软硬件条件先进等特点。

  1、 完备的法律体系

  美国政府采购的立法工作可以追溯到1809年,经过200多年的发展,与政府采购直接和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已多达4000多部,涉及了政府采购的方方面面。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宪法为指导,体现其立国之本。美国的立法以其宪法为指导,要求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服从美国宪法的精神。纵观《联邦采购条例》、《联邦政府行政服务和财产法》、《购买美国产品法》、《合同竞争法》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其内容及核心无不体现《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序言中所指出的联邦政府应“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和确保自由带来的幸福”的目标和宗旨。其必要性体现在,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虽然众多,但彼此之间仍能够很好地协调配合,并为争端、争议的解决和调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基础。

  (2)形成了由法律、条例和实施细则3个层次构成的法律体系。对于政府采购这一复杂的政府行为,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多种法律的互补形成了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其进行规范。这些法律法规涉及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采购过程、行为主体等各个方面和环节。为了便于实际操作,联邦政府将有关法律中所作的规定加以综合和细化,形成了《联邦采购条例》,以对联邦政府采购活动给予指导。并且,作为英美法系国家,涉及政府采购的行政和司法判例也对政府采购事务有着重要和广泛的约束力。

  (3)形成了联邦、州两级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均具有独立的立法权。因此,《联邦采购条例》无法约束各州的政府采购。美国各州在制定州政府采购法律方面的做法也有不同,有的州制定了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而有的州则没有制定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而是在相关法律中对政府采购的各个方面进行规范。但是,无论哪种方式,其法律体系构成与联邦政府类似,也是由法律、条例及实施细则3个层次构成。

  2、规范的治理机制

  美国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模式,在上世纪50年代之前是政府各部门分散采购,其后改为高度集中的采购模式,但在上世纪90年代后,开始转为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在减少财政支出方面效果非常明显。为保证政府采购的顺利实施,美国政府从机构设置和政策制定两方面形成了规范的政府采购治理机制。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一是集中采购。联邦政府总务署(GSA)在集中采购中主要行使组织操作职能,GSA通过协议供货或接受委托、组织招标等方式为其他机构提供服务,其他机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执行GSA集中签订的采购合同。GSA为其他机构提供服务要收取服务费,因此,需要不断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以争取更多的委托项目。二是部门采购。联邦政府国防部、航空航天局、财政部等采购规模比较大的部门,在部门内设立了政府采购办公室,独立开展本部门的采购工作。三是委托采购。采购规模较小、未设立采购部门的其他机构实行委托采购。

  (2)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美国的政府采购政策也在适时进行调整。为保证拥有相对统一的联邦政府采购政策,总统行政和预算办公室(OMB)内设的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OFPP)负责《联邦采购条例》的修定和指导实施,在联邦机关采购制度的制订过程中发挥总体指导和协调功能,通过发布普遍适用于各个联邦机关的规章制度,协调具体采购活动的实施。需要注意的是,各联邦机构可以依法制定本部门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对《联邦采购条例》进行必要的补充。

  (3)规范的预算治理机制。保证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政府采购预算。其负责机构是总统行政和预算办公室(OMB),具体工作流程是OMB参照GSA制定的采购标准核定所有政府部门的采购预算,具体包括所有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并编制联邦政府预算草案报送国会。只有国会通过预算后才能执行采购,并且凡纳入预算的采购项目都要实行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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