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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政府采购制度

作者:CCGPNET 发布于:2003-03-18 09:58:00 来源:http://www.caigou2003.com

体制及机构

 新加坡的政府采购活动由政府的一些部、厅以及法定机构(事业单位)负责执行。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型国家,没有地方政府,自199551日中央采购办公室关闭后,考虑到规模效益,财政部只负责少量物品如纸张、计算机等实行集中购买,其他大量的物品采购活动,由各部委、 厅或法定机构负责。但是,他们都要遵守财政部(预算署) 制定的中央采购指南。一般来说,新加坡政府每年没有固定的采购计划,如果需要就可以购买。以下部门负责采购活动的管理:

 财政部(预算署):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指南,其他部委、厅或法定机构都必须遵守;集中采购少量物品;负责对为政府采购提供一般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商进行注册。

 卫生部:受财政部委托,对有关部委、厅、法定机构所需的医药产品的集中采购;对为政府采购提供医药产品的供应商进行注册。

 建筑业开发委员会:受财政部的委托,负责对建筑业主的注册。

采购政策及实务

 新加坡政府实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开和竞争性。总的来说,新加坡没有通过特别的政府采购计划来实现社会或经济目标,如支持中小企业、不发达地区、特别产业或幼稚产业。


 政府采购的程序是实行招标机制,包括公开招标方法,选择性招标方法和限制性招标方法。适合公开招标的标准为:超过1.5万新元的商品和劳务,以及达到3万新元的工程。选择性招标标准为:低于1.5万新元的商品和劳务,或不足3万新元的工程。选择性招标只适用于特殊情况,如涉及到机密的或敏感性的项目,在这种情况下,招标邀请函只发给有限的供应商。限制性招标是在购买特别产品或只有一家能够提供设备时适用,同时,在紧急情况或者明显有益于公众利益时,也可采用限制性招标方法。

 总的来说,竞争性招标占招标总数的85%,如剔除国防采购,竞争性招标占总采购价值的60%。在制作标书时,购买实体要使用中性语言,不得有针对性,也不能提出给任何投标者以优惠条件;标书中应规定最低的应标期限,所有国内外投标者都必须到财政部、卫生部、建委会登记,前去登记的公司必须提交经注册部门签发的有关该公司的背景、财务和负债等方面的材料,并要求交纳一笔不退还的资金。中标者为既满足招标者要求且价格最低的公司,中标者还必须得到招标委员会的批准。中标者要求交纳一笔保证金,保证金金额约为投标商品价值的5%,当合同圆满完成后,才返还保证金。

 新加坡对国内供应商并无优惠政策,除非在执行政府工程方面业绩一直很好的业主。对中小企业也没有优惠政策;在国际组织协议中,新加坡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成员一定的优惠。

政府采购法

 到目前为止,新加坡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有《财务程序法》以及《政府合同法》,在政府合同法中规定了可以代表政府签订合同的官员的资格要求。

申诉与仲裁

财政部(预算署)负责处理供应商的


申诉与仲裁事宜,如有必要,确定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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