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扶持中小企业有竞争重规则
■ 发达国家政采如何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一)
编者按 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小企业的重要性都毋庸置疑。在中国,中小企业占到了企业总数的99%,创造了60%的GDP,缴纳了50%的税收,提供了近80%的就业岗位。而美国的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的98%,提供了64%的就业岗位,生产了50%的非农GDP,单位员工专利占有量是大公司的14倍;在欧盟我们也可以看到类似的统计数据。正是中小企业在经济、政治和社会上的重要作用,以及其与大公司相比,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使得各个国家都有这样一个共识--中小企业需要特别的政策照顾,世界各国的政府采购政策就普遍体现了政府对中小企业不同程度的扶持和促进。
为了推动我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向纵深推进,本报从本期开始,将在“国际大视野”版推出“发达国家政采如何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题,供有关部门和广大政府采购从业参考。本期推出的是美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以及经验等。
扶持中小企业 刚性法律作保障
《谢尔曼法》:
保护小企业免受大企业挤压
美国1890年出台的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就是为了保护小企业免受大企业的挤压。尽管如此,作为“二战”的后遗症,垄断势力仍然极度膨胀,中小企业的处境依然很艰难。为此,在艾森豪威尔总统的提议下,美国政府于1953年出台了《美国小型企业法》,作为扶持中小企业的制度基础以保护竞争。
《美国小型企业法》:
授予小型企业的合同不低于39%
《美国小型企业法》强调,完全而平等的竞争是美国私有企业制度的核心,不受禁锢的竞争是实现经济目标的根本。同时,该法律还指明了提升个人创新的社会目标和通过保留并扩大竞争强化国家安全的国防目标。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美国小型企业法》在政府采购方面创立了两个彼此相关的原则:一是最大化可操作机会原则,也就是通过设置合理的辅助程序来帮助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项目,如分包计划,公布政府采购信息,向小企业宣讲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拆解大型采购合同,为小企业保留份额等。二是合理比例原则,即通过分配措施(如由国会、总统、联邦采购机构或小企业管理局制定的中小企业承包或分包目标)或报告义务(如年度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记分卡)来保障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项目的合理份额。
《美国小型企业法》规定,联邦政府应尽可能向小型企业提供政府采购合同,包括政府采购总合同和政府采购分包合同。在政府采购合同比例上,该法要求:一、一般小型企业每年获取合同金额应不少于总合同金额的23%;二、2003年以后历史经济落后地区小型企业则为3%;三、伤残退伍军人所有小型企业每年获取合同份额应不少于总合同及分包合同金额的3%;四、弱势小型企业为5%;五、妇女所有小型企业则为5%。
美国中小企业划分为一般小型企业、历史经济落后地区小型企业、伤残退伍军人所有小型企业、弱势小型企业、妇女所有小型企业五类。因此,美国法定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下限并不像我们国家有的人说的仅有23%,而是上述五类企业的总和,即23%、3%、3%、5%和5%,总计39%。
1953年7月30日开始实施的《美国小企业法》,奠定了支持小企业的政策基础,确定了对小企业扶持的方向和领域。在随后近60年的时间里,美国陆续制定了50多部扶持小企业发展的专项法律,如《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小企业担保信贷增强法》,《机会均等法》、《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准时付款法》、《经济复兴税法》、《小企业投资法》等。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
通过预留制度确保向小企业倾斜
小型企业的认定依据为:第一,根据所在行业,按北美行业分类系统划分小型企业。通常该标准为营业收入或职工人数,不同的行业认定标准不同。第二,在所属行业内没有优势。而判断其在所属行业有没有优势,则根据其营业收入、员工人数、企业资金、竞争力、原材料控制、工艺、专利、许可协议、设施、市场份额、商务活动等因素做综合考量。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所指的小型企业,根据不同标准,又可以分为不同的小型企业,如根据控制人身份不同来划分,可分为退伍军人所有小型企业、伤残退伍军人所有小型企业、妇女所有小型企业、弱势小型企业;根据小型企业所在地区来划分,又可分为历史经济落后地区小型企业。
概括起来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事实上是将小型企业分为了一般小型企业、退伍军人所有小型企业、伤残退伍军人所有小型企业、历史经济落后地区小型企业、弱势小型企业、妇女所有小型企业六类。该法对小型企业的划分与《美国小型企业法》里的划分基本上是对应的。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规定,通过小型企业预留制度、小型企业分包计划等,确保政府采购总合同和分包合同尽量授予小型企业。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合同授予的总政策就是尽可能向一般小型企业、退伍军人所有小型企业、伤残退伍军人所有小型企业、历史经济落后地区小型企业、弱势小型企业、妇女所有小型企业授予总合同及分包合同。
小型企业预留制度是将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总合同授予小型企业的制度;而小型企业分包计划是获得政府采购总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小型企业分包的制度,也就是,简易采购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为大型企业时,大型企业必须将向一般小型企业、退伍军人所有小型企业、伤残退伍军人所有小型企业、历史经济落后地区小型企业、弱势小型企业、妇女所有小型企业分包。而这些预留是将一般小型企业单独划分出来并与其他小型企业相并列的。因为小型企业获取的总合同不需要分包,因此小型企业获取的总合同与分包合同份额是不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的。据此可以推知,美国小型企业获取联邦政府采购合同份额的下限是政府采购总合同与政府采购分包合同之和39%。
《合同竞争法案》:
创造公开竞争平台
适用于1985年4月1日后所有采购活动的《合同竞争法案》,确立了完全公开竞争原则。其理论基础是采购中充分竞争可以降低采购成本,同时可以使更多的小企业赢得合同。而在此之前,多数联邦合同不是经过竞争程序订立的,供应商取得政府合同更多地是基于与政府内某位官员的私人关系。这对小企业来说,显然是不利的。
《合同竞争法案》规定的完全公开竞争原则的适用规定,某些情形下可以在排除部分供应商后进行完全公开竞争,即在排除部分供应商后仍需使用完全公开竞争的采购方式,如小企业、弱势小企业、落后地区、重大灾害或事故地区等预留项目的采购。适用例外情形的要求。如果采购官决定不执行完全公开竞争的要求,需取得相关政府官员的授权,且必须将作出这一决定的理由书面记录在案,由于对适用例外情形有严格的限制,实践中采购机构很少采用限制竞争的方式。书面记录中不适用完全公开竞争的理由需包括:书面市场调查显示,至少有两个可靠的供应商。即使采购项目预留给小企业、弱势小企业等,也须说明在预留的市场范围内,至少有两名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潜在供应商。
《联邦采购简化法案》:
简化采购原则
克林顿总统 1994年10月13日签署的《联邦采购简化法案》,简化了联邦政府的采购制度。其中规定,将简化采购项目预留给小企业。美国建立了帮助各类小型和弱势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以确保国会制定的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在某些情况下,政府要优先向小企业、弱势小企业、妇女拥有的小企业、历史性经济落后地区的小企业或伤残退伍军人小企业等企业采购。《联邦采购简化法案》扩大了这方面的规定,要求民事机构以及美国国防部将预期采购金额在小额采购阈值和简化采购阈值之间的采购项目,全部预留给小企业。
简化采购程序是为了减少管理成本、增加小企业、弱势小企业等获得一定数量的政府合同的机会、提高采购活动的效率和效益以及避免为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采购机构在采购简化采购阈值以内(包括小额采购阈值以内)的货物或服务时,应尽量使用简化采购程序。目前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小额采购阈值为3000美元,简化采购阈值为15万美元。但某些特殊的采购项目有不同的阈值。预期采购金额超过小额采购阈值,但未超过简化采购阈值的采购项目,必须全部预留给小企业,其中还可以再单独预留给历史性经济落后地区的小企业或伤残退伍军人小企业。
美国联邦在政府采购方式适用上充分考虑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需要。美国联邦将预期采购金额在小额采购阈值和简化采购阈值之间的采购项目,一般来说即为3000美元至15万美元的采购项目,全部预留给小企业,其中还可以专门预留给历史性经济落后地区的小企业或伤残退伍军人小企业等。超过简化采购阈值的采购项目,也可以按规定预留给小企业、弱势小企业、落后地区、重大灾害或事故地区等,进行排除部分供应商后的完全公开竞争。
美国国会立法规定:政府和大企业的采购订单中,有5%以上的额度向小企业采购;同时规定10万美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合同,要优先考虑中小企业,并给予价格优惠扶持;中型企业价格优惠幅度在6%以下,小型企业价格优惠幅度在12%以下。
《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美国政府给予中小企业的优惠,要比大型企业更多,如中小企业享受12%的报价优惠。
自奥巴马担任美国总统以来,美国陆续出台18项给小企业减税法案和小企业融资扶助政策,显示出其对小企业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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