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采购条例》主导政采
作者:吕汉阳 张睿君 发布于:2014-06-09 13:3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美国的政府采购历史可以追溯到200多年前,开始时只在国防部门实行,后来扩展到民用机构,发展到今天,美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虽然政府采购在美国的发展已臻成熟,但美国却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在政府采购规范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是《联邦采购条例》。
作为《政府采购协议》的发起国和推动国之一,美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无疑具有研究和学习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因此有必要了解美国政府采购中发挥基础作用的《联邦采购条例》。本文用平实简洁的语言介绍了《联邦采购条例》,揭示了《联邦采购条例》运行的基本特征:协调性和灵活性,有益于读者从宏观上认识美国政府采购制度。
美国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法,但有统一的政府采购条例。《联邦采购条例》(FAR,以下简称《条例》)是美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法规,该《条例》并非一般理解的单行条例,而是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实施办法的总称,统一规定适用于联邦政府行政机关采购工作的政策和程序,由《条例》本身及各部门的补充规章构成,被通称为FAR体系。该基本法主要规定了联邦政府及相应的州政府的采购要义,旨在为美国政府采购提供一种普适原则,引导各级政府部门有序且富有成效地进行采购活动,促进政府活动的合理开展。在FAR的统一规范下,经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OFPP)批准,各联邦机构都可依法制定本部门的采购规章,对FAR进行必要补充,确保其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协调简洁统一的标准
正如该《条例》前言所称,FAR法律体系删除了不必要的重复、解述或重述的机构采购法规,将机构采购法规限制为机构范围内执行联邦采购法规政策和程序的必备法规,为联邦采购过程提供协调、简洁和统一的标准。目前FAR最新修订版为2010年7月修订,共计8篇53章,主要内容为A到G篇,第H篇为相关表格和合同格式。
A篇为概要,主要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原则、目标,相关术语和定义等,并规定了联邦采购条例在联邦采购法规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与部门采购规章的关系等。
B篇为采购计划,主要是规范采购前期活动。内容涉及采购需求确定、采购信息发布、采购来源确定、供应商资质要求等,并要求采购前期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体现竞争。
C篇为采购方式及采购合同类型,规定了简易采购程序、密封投标(招标)、协商缔约(竞争性谈判)、紧急采购程序的适用条件、主要内容和对应的合同类型以及特殊签约的方法。
D篇为政府采购的经济政策目标,即政府采购应扶持小型企业,加强劳动法在政府采购中的适用,促进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再生能源技术,保护个人隐私,限制采购外国产品,以及其他经济政策目标。
E篇为具体的采购相关规定,包括专利、数据及版权规定,担保及保险、税收规定,成本会计标准管理、合同成本定价原则及方法规定,合同资金支付规定,合同异议、争议及申诉规定。
F篇为特定采购相关规定,如:大型设备采购规定、研发采购规定、服务采购规定、定期采购规定、信息技术采购规定、公用服务事业采购规定。
G篇为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管理、审计、变更,分包的条件及程序,政府财产,质量保证,运输,工程可实施性评估,合同解除,特别合同及安全法,供应商使用政府资源。
H篇为条款及表格,包括采购过程中应适用招标文件及合同的具体条款、表格。
活页管理为适时修订留空间
该《条例》实行插入式的活页管理模式,在一些章节中留有保留部分,以满足适时修订的需要。如2009年美国政府为应对金融危机所制定的《2009年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案》的一些政策要求,其适用范围、程序要求和合同管理等,均已正式写入条例中,成为各联邦机构政府采购执行的基本法规。特别是合同的具体条款与格式的标准化、合同类型的多样化,既可体现政府采购的灵活性,有多种合同类型可供政府和承包人选择,又可为实现或超过特定标准或目标,给承包人以激励。如美国所实行的固定价格合同,除规定的确定价格外,还规定在适当的条件下,可调整的价格。其中包括最高价、目标价格或两者的组合。因此,固定价格合同的类型主要有:固定价格+经济价格调整合同、固定价格激励合同、固定最高价+溯及性价格重订合同、确定性固定价格+努力程度条件合同等。这些合同的定义、适用范围及限制性要求,均在《条例》中予以明确,大大提高了政府采购的可操作和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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