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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相关措施及借鉴意义

作者:商务 发布于:2014-10-27 08:11:53 来源:商务部网站

  一、瑞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比例较低

  在瑞典,员工总数少于50人的小型企业占企业总数比例超过99%。为数众多的中小型企业参与公共采购的比例较低,少数几家大公司占据大部政府市场份额或占有优势地位现象常见。根据瑞企业联合会2011年调查结果,在所有参与公共采购企业中,约43%的员工人数在50-249人间的中大型企业参与了公共采购,未聘用员工的企业,仅有7%参与了公共采购。

  二、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不具备优势

  相对于大型企业,瑞中小企业通常缺乏具备专业投标经验的员工。为参加公共采购,瑞中小企业须花费大量时间准备投标,投入成本较高。此外,在公共采购实施过程中,中小企业也面临不少劣势。例如某个政府采购需求过大,可能导致中小企业无生产能力满足供应;又如采购合同供货范围涉及地理位置较广,中小企业也因无众多分支机构或合作伙伴导致供货能力不足或供货成本增加。

  三、瑞政府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相关做法

  为减少和消除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各种隐形障碍,瑞政府要求采购主体在采购计划阶段和采购要求设计阶段,应始终以便利中小企业为出发点。瑞政府对采购主体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公共采购计划阶段保证不同规模企业享有平等机会

  1.在分析和确定采购需求及相应采购要求和条件时,采购人员应与最终用户间有良好沟通,确保采购合同能满足需求。

  2.从供应商角度考虑,采购主体避免在采购过程中产生模糊的采购要求。否则,将导致部分供应商不能达到采购条件而不能参与竞标。

  3.采购主体应通过充分的市场调研,确定供应商及产品应满足的条件。采购主体应充分了解市场情况,避免出现市场无法满足合同需求的情况。

  4.采购主体可与潜在供应商开展对话,从而了解市场情况,包括技术要求、支付条件等。但在与潜在供应商接触时,应确保采购尚未真正开始且接触并不代表与其谈判,仅仅是为了让采购更具竞争性。瑞采购法的平等和非歧视原则也要求该潜在供应商不应获得比其他供应商更优惠的条件。

  5.采购主体应通过自身网站或专业公共采购网站发布采购信息

  6.采购主体应提前告知未来一段时间后将到期的采购合同并发布采购预告,让更多的潜在供应商更早地知道信息,同时确保信息足够具体,以便让供应商能更好地准备标书。

  7.因部分大型企业会付费给专业组织,用于监测该企业所关注领域公共采购信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并非所有企业有能力支付费用去获取相关服务。为此,瑞政府将提供专业、免费的公共采购信息渠道。

  8.采购主体应避免极端和复杂的采购协议。对于大规模采购或者是供货范围涉及地理位置较广的采购,采购主体应考虑是否需要将采购协议拆分成数个小规模的协议,以提高竞争强度,降低采购价格。上述情况多发生在食品、咨询服务等采购中。

  9.采购主体应适当加大合同生效日与交货期的间隔。中小企有可能需要更长的供货准备期。

  (二)公共采购招标方案设计阶段保证中小企业参与投标现实可行

  1.通常情况下,中小企业根据采购主体要求用于准备标书的时间和资源有限。采购主体宜设计清晰和结构化的要求,方便中小企业准备投标,增加其参与机会。

  2.投标期不能太短,同时应充分考虑假期因素,让供应商有充足时间准备标书。此外,还应充分考虑采购合同复杂性,供应商有可能需要时间进行分包,故应预留足够的投标期。

  3.采购主体应仔细确定供应商资格预审条件,避免非必须的条件增加供应商的负担。重要的是根据采购合同性质和规模来确定预审条件。对偿付能力、流动性或营业额提出超高要求,将对中小企业参与竞标造成障碍。与此类似的过分要求还包括:供应商此前应提供过特定服务、供应商员工应有相关供货经验等。此外,针对创业公司资金实力不足、营业时间较短及业绩较少等因素,采购主体应允许创业公司进行投标,同时保持开放姿态,允许创业公司用融资计划等文件代替银行担保来证明其经济能力,允许创业公司利用公司部分核心员工此前的工作经验代替公司业绩来证明专业实力。

  4.采购主体应保持灵活性,允许供应商提出新的解决方案,并可接受替代选择。采购合同的技术指标可以是功能性和性能指标。通过这些自由度,投标者可选择开发新产品和提供新服务。公共采购法同样规定可以接受所需产品和服务的替代选择方案。中小企业通常有很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开发满足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和服务。

  5.采购主体应避免提出非必要或违反竞争的要求。对供应商提出的行政管理要求及索取的文件应尽量合情合理。例如,如果采购主体要求供应商提供多份投标文件,供应商就会认为这是一种不必要的官僚行为。在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函前,采购主体应仔细斟酌其对竞争及潜在投标者的影响。此外,采购合同制定的较长付款期将影响中小企业资金流动性。

  6.在合适的时候,采购主体授标标准应优先选择“最具经济优势”而非单纯的价格优势。如以“最具经济优势”作为评标标准,将促使采购主体考虑质量和技术因素,权衡全生命周期成本而非购买成本。这将激励投标者进行创新并提供更好的产品。

  7.采购主体须以投标者能理解的方式列明评标标准。未列明的标准将不作为评标依据。

  8.考虑到中小企业自身能力和资源,如在资金、技术和专业要求等方面不足以满足某个公共采购合同的要求,采购主体可允许数个中小企业组团联合投标。除特别情况,采购主体一般不要求中小企业成立一个法律实体。中小企业之间只需有法律文件规定各自权利和义务即可。

  此外,瑞政府还努力提高中小企业对公共采购的认知度。如瑞典竞争署利用其网站,为企业提供人性化服务和支持,详细介绍公共采购程序及注意事项,并回答常见问题。

  四、瑞政府提高中小企业参与度的效果及意义

  瑞相关政府采购法律立法目的是促使采购主体充分利用市场竞争,实现公共采购资金的合理利用。采购主体采购时须保证并充分利用市场竞争。一方面,瑞公共采购法坚持平等待遇原则,要求采购主体不能视供应商规模大小而给予不同待遇,所有供应商应在信息获得、产品技术标准及招投标程序等各方面享有完全平等和一致的待遇。如所有供应商必须在同一时间获得同样的信息。另一方面,瑞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努力加大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力度,提高每笔采购中有效投标数,确保采购主体从市场竞争中获益。从实际效果看,瑞政府要求和倡导采购主体充分考虑市场竞争性,采取多种方法提高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投标的比例,使近年来参与采购竞标的供应商数量不断增多,降低了供应商企图减少竞争的风险,如部分供应商可能会通过合作或合谋违反竞争规则。这不仅促成采购主体可利用众多供应商间的竞争获得更好的采购机会,而且供应商在激烈的采购竞标中也获得了发展和创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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