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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脱维亚公共采购制度简介

作者:商务部网站 发布于:2012-11-07 08:55:56 来源:商务部网站
  作为欧盟成员国,同时也是WTO《政府采购协定》(GPA)的缔约国,拉脱维亚根据欧盟有关规定及WTO《政府采购协定》,制定了本国《公共采购法》、《公用事业供应商采购法》和《公共及私有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共采购作为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拉实际公共采购的支出金额为36亿欧元,占其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20%(欧盟2010年公共采购支出占GDP的平均比重为19.7%)。
  
  一、拉脱维亚公共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一)欧盟关于公共采购方面的主要指令
  
  欧盟采用指令形式对公共采购进行规范。指令是在充分考虑各成员特殊情况下实施的一种较为灵活的法律形式,对各成员具有约束力,但具体贯彻和执行方式由各成员确定。2004年3月欧盟修订合并了公共采购的相关指令,目前的指令主要包括规范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的《关于协调公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程序的指令》(DIRECTIVE 2004/1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31 March 2004 on the coordination of procedures for the award of public works contraCTS, public sUPply contracts and public service contracts),以及规范公共事业领域采购的《关于协调水、能源、交通和电信部门采购程序的指令》(DIRECTIVE 2004/1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31 March 2004 coordinating the procurement procedures of entities Operating in the water, energy, transport and postal services sectors)。欧盟要求成员国根据指令修订国内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欧盟成员国企业自由参与竞争,保证其公平性和透明性。目前欧盟仍在不断修订更新公共采购领域的法律法规,使其更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拉脱维亚公共采购法律法规
  
  1992年以来,拉不断修订并完善本国公共采购法律体系。目前拉公共采购领域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公共采购法》、《公用事业供应商采购法》、《公共及私有合伙企业法》和《防务和安全采购法》,分别颁布于2006年、2010年、2010年和2011年;此外还包括《公共采购通告模板》、《公共服务采购通告模板及内容》、《公共采购合同价格分类》等法规。
  
  根据欧盟公共采购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即透明性原则、非歧视性原则、公平性原则、相互承认原则和相称性原则,拉在《公共采购法》中明确了公共采购国家立法的总体原则,包括: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和透明;确保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自由竞争,对其提供平等和公平的机会;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方风险,确保中央和地方政府资金的有效利用。
  
  《公共采购法》适用于除公用事业以外的货物、服务或工程采购,自2006年5月1日开始实施,取代了之前的《中央和地方公共采购需求法》,使公共采购的流程更为简化、灵活及现代化。
  
  《公用事业供应商采购法》适用于采购供热、供气、供水、供电、运输服务、邮政服务、港口和机场等区域性开发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公共及私有合伙企业法》对公共服务和工程特许经营权的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
  
  二、拉脱维亚公共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一)公共采购监督管理
  
  拉脱维亚公共采购监督管理局(Procurement Monitoring Bureau of Latvia)成立于2002年,为财政部下属行政机构,其行政经费由国家财政支出。主要职能是监督、管理、规范全国公共采购活动,负责执行公共采购领域的欧盟指令和国家立法,发布项目信息、招标公告、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同时实施对拉公共部门采购的监督,接受投诉并检查违反采购程序的行为。
  
  此外,公共采购监督管理局成立了申诉审查委员,公共采购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申诉,申诉审查委员专门负责审查并裁决关于公共采购程序的申诉。
  
  (二)其他部门
  
  国家审计办公室(State Audit OFFice of Latvia)、预防和打击腐败局(Corruption Prevention and Combating Bureau of Latvia)也是监督执行公共采购领域法律法规的主要部门。根据《国家审计办公室法》和《预防和打击腐败法》中的有关规定,国家审计办公室和预防和打击腐败局主要负责采购合同签订之后的监督管理,国家审计办公室负责审计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国家地区发展署(State Regional Development Agency)于2009年开始接管国家电子采购局工作,负责管理、维护和完善电子采购系统,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公共机构的所有采购活动提供统一的电子服务,并监控采购程序。
  
  三、拉公共采购程序及方式
  
  拉公共采购包括货物采购、服务采购和工程建设采购,如果预估合同价格在10000拉特(14228.7欧元)以上,采购方应将采购需求上报公共采购管理局,管理局将采购公告在网上发布(www.iub.gov.lv),同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信息。如果预估合同价格在1000拉特(1422.9欧元)至10000拉特(14228.7欧元)之间,采购方可在自己的网站或当地报纸上发布通知,签约后采购方也应自行发布通告。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采购方可以拒绝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投标:一是供应商或承包商无法证实其合法性,如公司处于破产状态、存在税务拖欠等情况;二是供应商或承包商不具备必需的经济和财务实力,如没有购买专业保险等;三是供应商或承包商不具备必需的技术水平和能力,没有相关专业资质,或专业能力不足等。如果供应商或承包商认为筛选条件不公平或带有歧视性,可要求采购方修改筛选条件,较为严重的,可向公共采购管理局或法院申诉,暂停招标程序进行调查。
  
  采购方可以要求供应商或承包商在投标时提供以下文件:投标方上年度年报表、财务情况,以及为其员工购买的社会保险等信息。投标方上交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预估合同价值的2%,且金额不得超过10000拉特。
  
  经过初选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可参与投标,评标曜家话闶羌鄹褡畹突虿分柿俊⒓际跛健⑹酆蠓务等因素最优。具体的采购方式分为五类:公开招标、限制性招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方案设计招标,采购方式的选择取决于项目规模大小和项目类型。投标方亦可根据标的情况进行联合投标。
  
  (一)公开招标(Open Competition)
  
  10000拉特(14228.7欧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50000拉特(71143.6欧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采购通常采用公开招标,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发布招标公告后,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者。
  
  (二)限制性招标(Closed Competition)
  
  10000拉特(14228.7欧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50000拉特(71143.6欧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采购也可选择限制性招标,相对公开招标而言,限制性招标多用于特殊项目的采购,需要进行资格预审,时间相对较长。
  
  (三)询价采购(Price Quotation)
  
  高于1000拉特(1422.9欧元),低于10000拉特(14228.7欧元)的货物或服务,高于1000拉特(1422.9欧元),低于50000拉特(71143.6欧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方对几个供货商(通常至少三家)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
  
  (四)竞争性谈判(Negotiated Procedure)
  
  1000拉特(1422.9欧元)以上的货物、服务或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方收到竞标者的标书后,双方直接就融资,技术规范、合同条件等采购事宜进行协商谈判。
  
  (五)方案设计招标(Design Competition)
  
  需进行工程建设的草案设计或区域规划时,采购方可采用方案设计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如果投标人、中标人、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工程承包商认为采购方或招标委员会在采购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并损害了投诉方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有权向公共采购管理局提交申诉。《公共采购法》规定,如果在采购合同签订之前公共采购管理局收到申诉,管理局将通知采购方,在申诉审查委员会未作出最终裁定之前,不得签订采购合同。
  
  四、电子采购
  
  拉脱维亚电子采购系统(EPS)于2005年末投入使用,系统是基于网络开发的电子交易平台,政府机构作为买家,可从独立供应商的标准化货物或服务目录中进行选择和订购。系统的信息交流机制更为有效,大大减少了采购周期时间;同时可向采购方提供更全面的信息,降低了采购支出,确保预算资金的充分使用;系统可对采购信息和各方活动进行审计跟踪,促进供应商之间的开放性竞争,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公共采购法》中的相关条款也鼓励采购过程尽量实现电子化,利用信息技术管理采购过程的全部步骤,但由于电子签名的使用尚未完全实现,目前的拉采购程序还不能完全实现电子化。
  
  (注:1欧元=0.702804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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