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财政预算制度简介
作者:重庆 发布于:2012-08-02 10:23:07 来源:重庆市财政局
德国财政预算制度简介(一)—预算制度
德国实行社会市场经济的社会经济制度,根据德国《基本法》,德国的联邦、州、市镇各级政府必须自己负责本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平衡。三级政府之间的财政独立性和自主性是德国财政体制的根本特点。德国政府预算程序分为预算编制、议会审议通过、各部门组织预算执行、预算的事后检查和评价四个阶段。德国的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都拥有各自的财政主权,负责编制本级政府的预算。各级政府在编制预算时,不能机械的决定政府收支,而应充分注意总体经济的平衡,注意对整体经济发展的调控,并服从预算管理的四大目标,即保持物价稳定、实现充分就业、确保对外收支平衡、保证经济持续适度增长。同时,预算编制必须统一完整,所有收支均全部列明;要有前瞻性,制定中长期规划;支出要注意经济性和节约。德国预算由五年财政计划和当年财政预算构成,当年的财政预算均以五年财政计划为依据。联邦财政部必须提前一年编制预算草案。预算一般于上年12月份开始编制。编制预算时,通常由联邦财政部向各部门下达编制预算的指示与编制预算的要求。次年3月,各部门将本部门的支出需求上报财政部。各部门的预算草案上交后,财政部将进行相应审查。凡涉及税收方面的预计,财政部将提交有关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评估。每年6月份,联邦中央银行代表、16个州的财长及财政部长组成专家会议,根据对经济增长速度、失业率状况的预测,对五年收入进行预计。财政平衡委员会负责讨论联邦和州的支出结构。财政部就下一年度整体经济形势、税收收入等进行预测,以作为核定其他部门收支预算的基础。一般来说,财政部不会完全接受各部门提出的支出计划。各部门的支出最终由财政部与各部门通过不同层次的谈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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