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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采购“宪法”何日出台

作者:CCGPNET 发布于:2003-12-05 14:41:00 来源:http://www.caigou2003.com

●           邱易亮 袁 峰 李 鹏
目前,军队采购制度改革已经在全军展开,但是,《军队采购法》这部军队采购“宪法”并没有制定出来。我国应该在《国防法》的原则规定下,依照国家《政府采购法》的基本要求,积极借鉴外军采购立法经验,推动立法机关制定《军队采购法》,以规范军队采购行为,保证军队采购活动依法进行。
 
国外军事采购法规建设的启示
国外关于军队采购的法规建设得比较完善,美军用以规范采购行为的法规共5000多件,大致可分为由国家制定和由军队制定两种。国家制定的有:国会通过的联邦法律;总统、联邦政府颁发的国家和部门法令;法庭和国家仲裁机关的决定和联邦合同法条款等。有的是专门用于规范军事采购的法规,有的是在法规中含有军事采购的条款。美军1947年颁布《武装部队采购法》和1950年颁布的《军工生产法》是军事采购的重要法律,该法的目的是使三军所使用的合同签订方法标准化,并由此颁布了国防部第一部联合条例———《武装部队采购条例》。多年来,美国国会又通过了许多其他的法律,目的是为了确定国防部的采购政策与组织机构。
 
在里根总统执政期间,随着国防预算的急剧增加,国会对采购的监督也有所加强,不仅加强了对组织机构和采购政策的监督,而且对采购人员的道德提出了要求。美国国防部、各军种部以及采购业务机构也制定了一系列军事采购法规。如美国国防部制定有《国防采购条例》、《联邦采购法国防部补充条款》,系统地规定了采购的基本政策、审查程序以及采购计划、预算的综合编制方法等。
 
英、法、德等发达国家也制定和颁布了类似的军事采办法律法规。为了使军事采办的各项法律法规能够得以真正贯彻落实,美、英、法、德等国对军事采办的各项法律法规,特别是其中的采办合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极为重视,并设立了专门的军事采办合同管理和审计机构。通过强化军事采办的法律约束力,减少了采办风险,保证了武器装备质量,提高了采办的效费比,从而最终确保了军事采办的顺利实施。
 
构建我军《军队采购法》的基本思路
我国的军队采购法规可以参照国外相关的军队采购法规,但由于军队的编制体制、建设目标及担负任务的不同,我国的军队采购法规不宜完全按照国外的军队采购法规来构建。我们在采购法规中除了要坚持军事效益优先、鼓励竞争等,还要做到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发展国防的需要,所以在制定采购法规时,要对国内的军工企业实行特殊的保护政策,避免过分强调经济效益而损害了国家安全利益。
 
目前,在制定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时,可考虑本着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先单项后综合,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先制定单项的法规和规章。如《武器装备采购条例》和《军用物资采购条例》就可以先行制定。关于工程采购问题,在现行军队工程建设管理的法规中已有一些规定,有关的改革问题,可以通过修改和完善现行工程建设管理的法规来解决,或者制定专项的工程采购法规。服务采购问题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紧密联系,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有关制度正在研究制定之中,是在有关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法规制度中对服务采购问题做出规范,还是另行制定单项的服务采购法规,也值得认真考虑。
 
立法的基本原则 《军队采购法》是规范军队采购行为的最高形式。制定《军队采购法》,应把握以下基本原则:采购法中的有关政策性条款要从军队建设的实际出发;有关技术性条款要有可操作性;对采购行为的规范和管理,要有利于主管部门实施计划、指导、监督工作的开展。
 
主要内容  包括:总则(立法依据、采购原则、适用范围、门槛价、管理权限)、采购程序、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质疑与投诉、履约管理、验收、法律责任。军队采购制度改革,还需要制定大量的配套法规,如对供应商资格的规定、对招投标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对评标标准和程序的规定、对采购从业人员资格的规定、对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对采购质疑和仲裁程序的规定等。
 
立法实施可以分两步走 首先制定一系列非强制性的法规或暂行规定,提出对军队采购的指导性要求,明确军队采购的有关政策性和技术性问题,包括适用范围、采购应遵循的原则、采购程序、采购方法及适用条件、采购申诉及仲裁条件及程序、合同履约要求、验收要求、违约处罚等。第二步,在军队采购体制较为成熟和制度规范走上正轨后,可以颁布正式的《军队采购法》,并以此为依据修


改一系列的具体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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