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市场在韩国的经济中占有较大比例。它主要包括:中央、地方机关团体和其他政府组织(包括韩国一些大的国有企业)的经济活动以及政府投资的项目。与世界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韩国一直实行公共市场集中采购制度。由专门的政府部门负责公共部门所需物资的计划审批、合同的制定、价格的确定、签订合同以及货物的供应。按照韩国《国家合同法》规定,金额超过5000万韩元的政府采购合同应由中央政府专设采购部门“采购供应厅”(调达厅)执行。
政府采购制度规定
韩国的政府采购规定,合同金额在2000
万韩元以上时,要使用竞争的程序授予合同,具体说,政府采购合同的签约方式被规定为以下4种:
公开竞争合同,即通过公开招标授予政府物资、劳务和工程采购合同;有限竞争合同,指通过有限竞争招标授予采购合同,即在一定的范围内发出招标通告,进行投标人资格预审,限定投标人数量。经过投标、评标,选出合格中标人并授予合同;指名竞争合同,即对于有特殊规格、技术要求的采购,特邀数个企业参与投标;随意合同,指当采购金额在2000万韩元以下,或有采购内容机密等其他特别情况,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可用直接洽谈的方式签约。
韩国采购供应厅的工作业务范围很广,该厅不仅负责招标采购的组织过程,同时承担签订合同前后的各项工作,包括:品质的检验、运输、仓储、供货的监督和追查。此外供应厅还负责采购物资的价格以及规格、标准的确定。另外,韩国政府认为,合同中规格和标准的制定不但涉及采购品的质量和技术性能,同时也关系到国内标准化的推行问题。因此,该机构下设一直接由厅长管辖的“规格制定委员”,聘请专家、顾问组织进行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中规格的设计和监督。
有关政府采购的立法
韩国的政府采购法有基本法规也有实施细则,各项规章十分详尽,法规对于招标采购前后的每一过程都有一个专门的条文或文件,直接规定招标程序方面的条文如下:
《供货商或制造商的登记程序与资格的规定》 韩国实行参与招标的供应商或制造商的登记制度,由企业自愿申请,国家定期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或制造商录入供应商的企业名单。政府招标采购时,名单
内的供应商可参加投标,不必再进行资格审查。
《标底制定的程序与方法》 用以保证标底制定得科学、合理,使招标达到预期的效果。
《投标商资格条列》 主要用于在国际招标时对外国投标人的审查,其中规定了资格审查的标准和程序,因而保证了国际招标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集中招标采购的效果
韩国近几年来推进集中招标采购取得了巨大的收益,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通过招标管理使行政采购作业标准化、专业化,带动了相关部门工作效率的极大提高。
实现了组织机构的集中,方便统一管理,各部门的采购制度趋向完整一致。
由于部门集中、管理集中,管理人员和招标采购操作人员分工更细,突出了工作人员的专长,同时考核了其能力,为科学化人事管理定下了基础。
加强了各部门之间的联系。每一个招标采购环节都有相应的法规细则和工作程序,在改善部门
工作方法的同时也推动了其他部门工作效率的提高。
韩国对外经济政策一贯采取奖出限入的方针,在政府采购的问题上更是坚持以国内采购为主的态度,因此,在政府采购中,只要国内有同类产品生产或建设,且符合用户的要求时,一般不可以进口。所以,通过国际招标程序完成的采购仅占全部政府采购的一少部分。1997年,韩国加入了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按照透明、公开的原则,它将修改本国有关政府采购的法令规定,逐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于金额超过1亿韩元(约13万特别提款权)的物资采购、50亿韩元(约50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的工程采购,向国际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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