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政府采购制度的形成
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1782年英国政府设立文具供应局(Stationary Office),开政府采购之先河。文具供应局是政府采购部门所需公用品采购和管理投资建设项目的机构,它对政府采购的程序、规章和方式作了一系列规定。美国制定第一部政府采购法律规范是1792年,比英国晚了10
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凯恩斯主义理论的影响下,西方国家纷纷采取国家直接干预经济的措施,客观上要求对财政制度进行创新,政府采购也因此有了特别的意义。政府采购在优化国家财政支出管理、增强国家经济调控能力和推动并实现政府消费行为市场化等方面,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国际政府采购制度是伴随着国际贸易全球化纵深发展而逐步形成的。政府采购开始进入国际贸易领域,成为国际贸易谈判的重要内容,时间并不长。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创立之初,政府采购被视为例外领域,成员方在政府采购领域没有义务对外国货物实行最惠国待遇,也就是说允许成员方在进行政府采购时,可以优先购买本国货物。
但自20世纪50年代以后,由于国家公共服务职能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在许多国家,政府及其控制的机构成为重要的产品和服务采购人,政府采购占据的货物和服务市场份额不断增大。为消除政府采购政策可能引起的贸易壁垒,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和扩大国际贸易,一些欧美国家提出应将政府采购纳入国际协议,并利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的机会,正式将政府采购纳入了谈判议题,达成了《政府采购守则》,将最惠国待遇、非歧视、透明度、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引入了政府采购领域,从而使政府采购在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首次建立起了统一的国际标准。
不过,该守则所规定的贸易自由化程度是有限的,它仅适用于货物的采购,只约束中央政府采购实体,而且签署《政府采购守则》的成员方也只有12个。“乌拉圭回合”期间,通过谈判对该守则作了修改和补充,并于1993年12
月就《政府采购协议》(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达成基本意向,1994年4月签署该文件,并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连同欧共体颁布的相关《指令》、世界银行颁布的《贷款采购指南》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代表了国际政府采购制度的标准规范。
《指令》只对欧盟国家有法律约束力,《贷款采购指南》主要适用于由世界银行提供贷款的采购项目,《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只是作为各国制定政府采购立法的参考,并不具有特殊的约束力,而只有《政府采购协议》才是世界上第一个规定在政府采购方面各成员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框架,不过它仅仅对签字成员方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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