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政府采购
本文旨在阐述英国的政府采购情况。包括政府的政策目的及采购方式———通过这些方式,采购者可以在规定的前提下做到物有所值,而这些法律条款都源于设在英国的欧共体组织和各种国际公约的规定。
历史与发展
多年来,英国中央政府各部门的采购都只是在政策指引的基础上进行。除了控制政府支出之外,政府各部门对他们自己的采购决定负责,但这些决定必须在财政预算的范围之内。同时,他们还必须就他们的所有支出向议会负责。
财政部通过预算制定出收入和借贷额度,对未来3年中每年的公共支出作一个“总预算”,并在各部门支出和应急备用资金之间作出预算分配建议。这些建议就是有名的“供应估算”,最终成为政府向议会提出的资金要求,在每年的“公共支出核查”中得到解决。下议院通过对“供应决议”的投票来批准这些“供应估算”,而议会则是通过“拨款条例”对其进行批准,“拨款条例”赋予各政府部门拨款支出的正式权力。
政府部门的所有支出都要求有议会的授权,这是一条基本原则。如果必要,政府部门可通过“追加预算”制度获得资金,但只能专款专用。各部门的支出都要受资金规模的限制,而且只能在资金划拨的财政年度内支出。在“预算控制”的前提下,政府部门的小部分支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次性使用。
政府每个部门都会有一名议会会议官员,对公共财政的恰当管理和使用负责。该会议官员必须保证财政支出的各方面都周全合理,做到物有所值。根据政府会议条例,会议官员们必须密切注视财政部颁布的《采购政策指南》和《采购实施指南》。
各部门的支出受议会“公共支出委员”的监控,该委员会受“全国审计办公室”的监督,而“全国审计办公室”则是由“部门审计员兼总审计长”领导。部门审计员兼总审计长享有高度的独立工作权,可以独自决定审计程序及方式,也可履行其他属于其职能范围的检查,决定其向议会所做报告的内容,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拥有充分的监督权。这些检查一般是看是否“物有所值”。综上所述,政府采购是在政府政策、预算控制、个人责任和议会监控的前提下进行的。
其更深远的影响和意义在于:要求采购过程的日益职业化;政府通过公共部门行为的私有化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将原来在内部承包的项目或战略性合同订购转为与私人部门的公开竞争;政府采购的服务性资产多于资本性资产;其他公私合伙形式的发展,如合资经营或公共部门赞助私人部门项目。
最后应指出的是,自从英国1973年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之后,政府采购就受到日益增多的各种法律条款的限制。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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